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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城廣角鏡 〉 侵蝕辯護權的搜索與聲押律師
吳威志
曾任檢察官、也是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張靜律師,他也是追查蔡總統「論文門」媒體人彭文正的委任律師,近日遭台東地檢署指揮警察搜索,理由是妨害秘密罪與違反個資法。張律師一度被檢方聲押,經提審法院以檢方傳票不合法為由,裁定釋放;不過檢方兩天後火速起訴。
地檢署指稱律師張靜與黃姓女友因經營美容店涉嫌偷拍;起因乃一年前遭到客人告訴,張靜指示保全人員在更衣室安裝隱藏式監視器,攝入客人隱私部位長達五年以上;因此才前往搜索調查。惟張律師強調在按摩店安裝監視器是為了防範消費糾紛、竊案,監視器也是委託新光保全公司裝設並無違法。
反而張靜指陳檢察官扣押律師事務所電腦內大量檔案,其中包含客戶機密資料,實與搜索票上記載的應扣押物無關;對此,張律師質疑遭「查水錶」,已向台北地院、台東地院分別提起自訴,指控台東地檢署三名檢察官涉嫌違法搜索、公務員登載不實、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特別的是,檢察官偵訊後提出羈押聲請書,聲押書上稱「行蹤不定…有逃亡之虞」,但張律師辯稱只因台北、台東兩地奔波,即被認定有草率聲押之嫌!亦即張靜逃亡的可能性不高卻被聲押,似有運用偵查武器「大砲打小鳥」!顯然此案執法爭議頗大,包括「逮捕的合法性」、「羈押的必要性」,兩者皆涉有程序正義、人權保障的侵害,必須慎重釐清;因此,花蓮高分檢業已分案行政調查。
關於張靜律師是否觸法,既然有人提告,檢察官自有加以偵查且釐清事實之必要。惟面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輕度且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竟可如此大動干戈,搜索象徵司法與人權的律師事務所,此例一開,將對律師職業權益重大侵害,更會嚴重侵蝕辯護權的功能。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二十二條:「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係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所以對律師事務所發動強制搜索,足以傷害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忠誠責任。
辯護人與被告間有著秘密通訊之權利,亦即《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規定,律師因業務知有他人之秘密,在法庭有其拒絕證言之權利。惟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搜索律師事務所之限制,若檢察官以空泛或他案理由取得法院同意搜索,並因此取得相關卷證,就會致使秘密通訊權遭到破壞。至於搜索律師事務所,也應考量辯護律師不僅是憲法「國家機關司法權」一環,也是憲法「人民受益司法權」延伸之地位,怎可如此對待!
尤其檢方進一步「聲押」,雖是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明定,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更敘明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若檢方便宜行事聲押也會嚴重損及人格權,所以須基於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惟該法針對羈押具體原因太過抽象、空洞,僅訂逃亡、滅證、串供之虞,實在不明確,才會造成此案有無濫用的疑慮!
律師張靜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可讓檢方無視程序正義、違反經驗法則搜索、拘提及聲押;正當各界疑惑,總統府發言人回應:「與總統博士學位相關案件毫無關聯」,然而司法改革不正是蔡英文總統最大政績,怎麼只知撇清而不多呼籲重視保障律師職權在司法權上的重要性!
而今法界已掀起風波,除了律師職業工會、公會聲援外,民間司改會、中華人權協會也齊聲表態,後者指出:「律師的辯護權是公正的司法審判所不可或缺。對律師事務所發動搜索,將危害當事人與律師間的秘密通訊,架空律師拒絕證言權。,輕罪案件發動搜索、逮捕、聲押不符比例原則,威脅辯護權更是司法大忌。」
以一年前遭到告訴妨害秘密,如今才來發動搜索,證據豈不是早就流失,那麼真正的用意在警告什麼?如果是這樣的擴張搜索、扣押不做法律上限制,將使律師與被告的司法訴訟權逐漸受到恣意的侵害。基於程序正義及辯護權之保障,絕不能任意發動搜索處分或扣押文書,否則侵害的是相對民眾的隱私權、財產權。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