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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販毒所得擴大沒收 防毒販僥倖心態拚搏
龍潭區張小姐問:我與丈夫無固定收入,最近因為製造、販賣毒品案被檢察官起訴,認為犯罪所得金額是三百萬元,但在我家另外被搜到三千萬元的現金、點鈔機等物,檢察官竟然向法院聲請擴大沒收三千萬元,這樣子是合法嗎?
答: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至九條、十二條、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案中,檢察官應該是依據該條文,認定扣案的三千萬元之現金是屬於違法行為所取得之財產,而向法院聲請沒收。
但這樣沒收是不是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這個問題在我國憲法法庭有討論過,結論是不會。首先,因為立法者當初在制定上開條文之目的在於回復合法的財產秩序,不讓行為人可以保有不法利得,杜絕行為人繼續犯罪之誘因,並非在懲罰不法取得該利益之行為。接著,毒品犯罪通常具有組織性、慣習性、持續性,相關違反行為所獲的不法利益,通常還會再被投入到違法行為使用,所以有必要剝奪違法行為所得,不但可以避免享受不法利益,也可以防止再次投入其他犯罪行為,阻止類似的犯罪發生,所以擴大沒收制度是基於未來性、預防性的觀點對財產進行的規制措施,而不是基於過去、應報性的觀點,對行為人施加處罰,因此擴大沒收與刑罰有根本上不同。
另外,並非行為人要證明被擴大沒收的並非不法利益,而該擴大沒收的不法利益,必須要由檢察官來舉證擴大沒收之不法利益係源於其他違法行為。扣案之三千萬元係在張小姐家中搜扣所得,可認係由張小姐及配偶可共同支配管領,而張小姐及配偶並無合法固定收入,卻支配持有三千萬元,且家中也扣得點鈔機,若檢察官可再佐證製毒、販毒時,亦使用大量現金,則應該可以認為扣案現金有極高的蓋然性是源自毒品或其他任何犯罪行為,而非來自合法來源,而適合擴大沒收之規定。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只有將販毒之不法利益均予以沒收,才能避免毒販懷有僥倖心態而拚搏販毒,並杜絕繼續為其他違法行為。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