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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父母教養過失之責不應減抵獲賠金

最高法院民事最近有一個判決,引起社會大眾廣泛注意。一名少年凌晨無照騎乘父親的重機車,行經一處夜間施工路段,該路段未安裝警示燈也未作完善路面處理,且市公所也未妥善管理該路段道路及路燈,導致路面高低落差、路燈故障而無照明,致少年嚴重摔傷,打國家賠償官司。二審判決認為少年無照騎車為事故主因,應負六成過失責任;市公所及工地主任應負三成過失責任;少年之父母明知其子無駕照,卻未妥善保管機車鑰匙,未盡教養之責,應各負百分之五過失責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二審重新審理。

今年五月八日,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國賠事件做出判決,判決意旨認為:侵權行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時,原則上不承擔其法定代理人之與有過失責任,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代理人」,應做目的性限縮解釋。但最高法院認為,若依照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例如車禍),被害人(例如本案少年)也有過失的話,法院可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於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將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的過失,視同被害人的過失。

惟依照民法第一0八四條第二項、第一0八六條第一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法律為未成年子女設置法定代理人制度目的,是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最高法院又認為,本案若父母未盡保護教養其未成年子女(即父母明知其子無駕照,卻未妥善保管機車鑰匙),在此情況下,是否讓少年承擔其父母各百分之五的過失責任,最高法院認為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應不可讓少年承受其父母過失責任。

簡單講,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決認定,本件車禍被害人是少年,不必承擔其父母的過失責任,而此判決卻跟先前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不同,備受矚目。本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理由,主要認為二審判決並未詳述為何少年須承擔其父母過失責任的理由,此明顯已跟法律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相違。將來,此案到底會如何判,值得社會大眾持續關注。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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