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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實務變動
台南市東區吳小姐問:父親年輕時曾借朋友錢,因此持有數張該友人所簽發的本票,事後父親取得本票裁定後,向國稅局調閱對方財產資料,發現其名下幾乎已無財產,請問我們該如何才能維護自己權利?
答: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雖可到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但所查詢到的資料仍屬有限,一般來說只能查詢到債務人是否有工作收入、投資股票收入,以及名下有無不動產或汽車等,卻無法查詢到債務人是否有以要保人或是被保險人的名義所訂定的保險契約。
由於我國國民多以購買保險作為投資方式,據悉,國人平均每人持有二點六張保單,因此,債權人是否能對債務人的保險進行強制執行,歷來即有爭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做出一0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自此,債權人即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
於實務操作上,債權人必須聲請法院發函要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供債務人的保險資料,而不能逕以自己名義向公會要求提供資料,公會收到法院函文後,則會先要求債權人繳納作業費用,再向該執行法院回函告知債務人作為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清單,債權人取得此項資料後就可以決定是否繼續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在開啟可對債務人之保險為強制執行的大門後,已經使地方法院不堪負荷,單以台北地方法院而言,一一二年強制執行案件已達廿幾萬件;甚至有僅以幾千元的債權,就向法院主張執行保單的案例,已使基層司法人員叫苦連天。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益,並解決上述不合理的情形,於今年六月公布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中明訂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種保險契約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台幣十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均不得為強制執行。儘管上列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修法通過,然而仍然可以預期在未來,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保險的情形,將受到不小限制。
吳小姐目前仍然可以聲請法院發函向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詢問債務人的投保情形,待取得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