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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淪人頭帳戶 未必成立幫助詐欺 卻損個人金融信用

「小萱」的父母工作不穩定,因為疫情關係,家中經濟更是雪上加霜,孝順的小萱想貸款五萬元來幫家裡,在臉書網站看到貸款廣告,就與「陳專員」加Line聯繫借錢事宜。陳專員稱公司不做現金放款,要求她提供一個帳戶接收這筆借款,指示小萱到便利商店寄提款卡給他做測試,小萱依指示寄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數週後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小萱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自己的帳戶竟成為「人頭帳戶」。小萱提供提款卡給詐騙集團是否一定成立幫助詐欺罪?

現代詐騙手法千變萬化,詐騙集團為躲避追緝,不但在組織上成員眾多,且分工極為精細,更使用人頭帳戶轉匯款項。而詐騙集團如何取得人頭帳戶?最常見是以民間借款為幌子,對方以放款之必要手續為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借款人往往不疑有他,依指示將帳戶寄送到指定地點,詐騙集團拿取該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另詐騙其他被害人匯款至此帳戶。被騙錢的人事後發覺有異報警,警方上門時,提供帳戶之民眾才發現自己也被騙成為「人頭帳戶」,還會被檢調單位以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嫌移送法辦。

小萱急於資金周轉,而被低利率引誘陷入詐欺集團之圈套,是否會成立幫助詐欺罪?過去,法官以自身的智識經驗認定「一般人均知悉不應率然將帳戶交付予他人」,也就是說法官認為,政府機關及媒體已廣為宣導小心詐騙集團,不管什麼原因都不可將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而小萱不好好保管自己的帳戶,應被視為詐欺幫助犯。然而,近年法官努力跳脫自身的智識經驗框架,認為「關於人頭帳戶的詐欺案件,刑法是要處罰故意提供帳戶的人,以及有想到人家可能拿帳戶去做案但卻不在乎的人,而不是用來處罰思慮不周甚至被騙的人。」換句話說,法官認為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取得贓款一事,雖經媒體廣為披露,但社會上仍有許多不聰明、草率決定事情、被錢逼急一時沒有想那麼多,甚至和小萱一樣缺少社會經驗的年輕人,小萱並不合乎謹慎人士生活經驗的行為,不能認為小萱交付提款卡即有幫助他人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故不成立幫助詐欺罪。

最後要提醒,若當事人運氣好司法雖然會證明其清白、無辜,但是,一旦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將會在金融徵信中心留下紀錄,警示紀錄很有可能讓當事人將來無法開戶或辦新的信用卡,影響非常大,一定要小心管好自己的金融帳戶,慎防成為人頭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作犯罪工具。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