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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音合法建物遭判越界 建築監院糾正中壢地政事務所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桃園市觀音區有十二棟合法建物,經過人民請照、鑑界後興建,完工後也經建物測量及合法登記產權,卻於多年後無端遭判決越界建築,致人民財產權益嚴重受損且求償無門,認定中壢地政事務所測量有缺失予以糾正。
本案由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及趙永清負責調查。糾正案文指出,觀音區重測前崙坪段七二六建號等十二棟連棟建物,為陳訴民眾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依法申請建造執照、鑑界複丈後開工興建,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經中壢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確認無越界,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但法院卻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判決該建物越界,致民眾飽受訴訟且求償無門。
監委指出,經查中壢地政事務所保存的丈量資料,足證明八十七年間測量人員鑑界測量時的界址建築應有所依據;國土測繪中心於九十六年經法院囑託檢測後,認定本案建築物有越界情事,但越界建築的責任顯難歸屬於陳訴人及後續購屋的善意第三人。
監委表示,中壢地政事務所卻以「鑑定後發給複丈成果圖…供為參據而已」、「鑑界結果不會造成土地所有權受有損失」、「並無故意或過失」等理由拒絕賠償,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嚴重受損,實有不當。
監委認為,越界建築時有所聞,而地籍測量程序對於建物越界建築缺乏事前防範及事後釐清責任歸屬的有效機制,且地籍測量法規也未課予地籍測量機關還原界標樁位,及負舉證責任的義務,顯失公平,也屢屢引發私人間或人民與政府間的爭議,內政部與桃園市政府應就相關制度通盤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