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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大女大生命案 高分院補充維持被告死刑理由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二審維持被告死刑,有關媒體提問審理本案期間,將被告送量刑鑑定,鑑定報告對於高雄高分院量刑之影響如何?高分院發言人行政庭長邱明弘特別再補充說明。
庭長邱明弘說,法院對於泯滅天性,窮兇極惡之徒予以宣告死刑之案件,除須符合兩公約所揭示之『犯情節重大之罪』外,並應於理由內就如何本於責任原則,依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各款審酌情形,加以說明,復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情形,要詳加敘明,以昭慎重。
邱明弘表示,本案判決書內關於犯罪事實二(即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量處死刑之理由敘述長達二十頁,判決就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分類說明依所調查之量刑證據資料而加以審酌,量刑證據資料並包括被害人家屬意見及凱旋醫院對被告所為的精神鑑定書,以及嘉南療養院對被告所為之量刑鑑定報書。
另外,還參考了為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人於法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意見。判決也引述了,量刑鑑定報告書關於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之結論(包括社會心理分析、被告觸法行為之司法精神與犯罪學說明等內容)。判決也提到:「依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被告屬再犯風險等級中最高之『高危險等級』,且經嘉南療養院量刑鑑定結果,被告再犯風險亦屬『高危險等級』。」並說明此鑑定結果之理由。判決因此認為:「尚難以合理期待被告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無可教化之合理期待)。」
二審法官量刑事由及各情綜合判斷斟酌再三後,認為僅對被告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被告犯罪事實二之兇惡犯罪的罪責而違背正義、有違刑罰係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相應責任刑罰之應報功能,無從適切發揮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信賴及維護社會秩序(即一般預防功能)之刑罰目的,且被告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而有不得已而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爰依法對被告量處死刑,以符罪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