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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明審查
醫:應為特例使用、規範病症類型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衛環委員會6日審查《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基層醫師指出,通訊診察應為特例,不宜常態使用;而特例情況包含境外及偏遠地區,或疫情期間有居家醫療追蹤需求的個案,目前要向衛生局申請才可施行;如修法通過,衛生局的管轄力道應會放鬆。
立院衛環委員會將審查由民眾黨團題出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對此,台北市醫師公會曾於6月13日公聽會中對草案第8條提出修正建議但未被接受,深感遺憾。
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洪德仁表示,《醫師法》規定,醫師非親自診療不得開立診斷書,通訊設備應是輔助性;擔心相關條例按現在草案通過,會變成醫師利用通訊設備就可診療,但這應該是例外狀況。
洪德仁指出,若要執行通訊診療,醫療端要有幾個配合要件,包括行政掛號預約、雙方在約定時間使用共同的通訊軟體、診療空間要隱密、全程錄影錄音、診療費用由約定好的金融體系支付、處方或處置則以處方釋出為主。
他指出,目前居家診療要向衛生局申請審查;。如條例通過,可能會更放鬆相關條例,以目前的狀況為例,除大醫院外,也有中西醫診所通過審查。
洪德仁重申,醫病關係建立基於當面診療,遠距醫療不應視為與面對面醫療相等,《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在目前健保總額制度下不宜匆促上路;應參考歐美各國經驗,某些偏鄉離島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遠距醫療行為才有健保給付。
他也認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經費不應納入健保總額,應編列「公務預算」或「特別預算」,不宜常態使用,要先從小地區試辦;並有「監管沙盒」控管,逐年檢討滾動式修正,且應考慮對於重大疾病或急迫情形「正面表列」,「適合通訊方式診療之病症類型及特別規範」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