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區王小姐問:我婚後育有兩子,為照顧幼子而辭掉工作,專心家務,近來,我和配偶因感情生變,雙方協議離婚,並已就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如何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均有共識,但配偶卻不願意支付分文給我。請問我可以請求配偶支付贍養費?
答:贍養費和監護權與離婚幾乎可以說是形影不離,而所謂「贍養費」依照民法第一0五七條規定,是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配偶,可以向離婚對象請求給與贍養費。因此,贍養費是用來保護當事人不會因為離婚而頓失經濟來源、無法獨自生活。所以,贍養費之性質並不是賠償,而是生活補助的費用。
如夫妻間已走到離婚地步,而雙方就各自離婚需求條件,均達共識,自得就贍養費一併約定,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夫妻之一方得以協議離婚方式,取得贍養費,和平圓滿終結婚姻。
惟如夫妻間無法就贍養費達成協議,夫妻之一方如何得請求贍養費呢?按依民法第一0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準此,欲於離婚後,取得贍養費,第一要件需是判決離婚,若是你情我願之協議離婚,於協議離婚時並未就贍養費約定,則於至戶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即不得再主張請求膳養費。第二要件是需為無過失之一方,如離婚的原因是自己造成的、或雙方對於離婚的結果都要負責任,就不能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例如受有家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獲准,其對離婚事由並無過失,施暴之一方縱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因離婚是該施暴者造成,不能向受有家暴者請求贍養費。第三要件是判決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者,贍養費是為了確保夫妻不致於因為離婚而無法獨立生活的制度,因此法律規定要「陷入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一般司法實務認為所謂的「生活困難」,是指「沒有財產,也沒有謀生能力」才算是生活困難。假如離婚當事人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康,具有一般工作能力,即便沒有財產也能自立謀生的話,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贍養費是用來保障離婚當事人可以獨自生活,法院一般會按依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在訴訟當中,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統計數字可作為參考標準,附此敘明。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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