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詐騙上升 演唱會門票最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刑事警察局所發布最新詐騙統計數據,一一三年第一季假網拍詐騙案件較去年上升近一成五,其中以演唱會門票詐騙占全部案件數的一成三為最高,並以五月天門票最多、張學友、MAMAMOO、IU等藝人次之,顯見詐騙集團因這些藝人演出門票購買難度較高,所以,假販售門票已成為詐騙新風潮。刑事局指出,北部地區一名四十歲陳姓女護理師,和一群朋友都是藝人團體五月天的歌迷,因無法成功搶購五月天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跨年演唱會門票,於同年十一月中旬看到LINE群組《五月天及其他演唱會原讓地》名稱為阿文的男子販售五月天公關票一張新台幣六千元,所以,私訊對方表示欲購買五張公關票。陳女因擔心受到詐騙,還特別要求阿文至特定地點面交,陳女交付三萬元後也確定收到五張公關票,陸續還有朋友想要加訂一一三年一月初的五月天門票,陳女陸續匯款十萬二千元,並收到票後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演唱會當天和友人至現場,才發現公關票是假的。另一名二十多歲從事證券金融業務的王姓女子,於一一三年一月初透過臉書社團《五月天〔回到那一天〕二十五週年巡迴演唱會交流、讓票、求票區》購買演唱會門票二張,匯了一萬元取得超商取票序號,到超商兌換門票時機台顯示查無此票券,才知遭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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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疑過勞死 苗地院調查

本報綜合報導苗栗地院一名三十五歲陳姓書記官疑似過勞病逝,引發熱議。對此,苗栗地方法院二十一日表示,將深入調查釐清是否因工作壓力造成陳姓書記官過勞亡故。臉書粉絲專頁「靠北書記官」二十日發文,指收到台中地院蕭姓法官私訊,某法院書記官疑工作壓力過大,過度勞累,發作蕁麻疹、三次發燒住院,敗血症併肝腎衰竭過世,小孩出生才八個月。發文指出,蕭姓法官希望能喚醒其他法官對書記官工作環境的重視,因此提供名為「書記官最喜歡∕最討厭合作的法官」的Google表單讓書記官填寫,將統計到五月二十日午夜十二時,再將資料提供給司法院。蕭姓法官於文中表示,士林地院李姓法官日前墜樓身亡案件引發社會關注,但書記官遭到職場不法侵害的聲音卻被埋沒、掩蓋,許多法官、檢察官都樂於協助書記官,希望能將書記官的心聲傳出去。對此,苗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說明,陳姓書記官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四日到院服務,一一二年十一月間住院治療五天,同月簽請於今年一月起育嬰留職停薪,二月間因病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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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闖中橫便道管制站 警攔查發現載2失聯移工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五十二歲周姓男子二十一日開車行經中橫便道管制站欲前往台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但因無通行文件遭攔下仍想硬闖,警方到場發現車上載有二名失聯移工,將移請台中專勤隊調查。台中市和平警分局表示,德基派出所於昨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接獲公路局谷關工務段台八臨三十七線(中橫便道)管制站通報,一輛自小客貨車載二名疑為外籍移工欲硬闖管制站,警方獲報後前往攔查。警方到場發現車上有二名外籍移工,經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確認為越南籍周姓男子及四十八歲阮姓女子,皆為失聯移工。二名移工向警方供稱,想前往梨山地區找工作,因此拜託台灣籍周姓友人,從新竹市載往梨山地區,沒想到因無法通行而遭攔查。警方全案詢問後,將相關資料移請台中專勤隊後續調查。公路局谷關工務段表示,中橫便道目前僅供梨山居民往返、工程維修、急難救助、學術研究及公務等性質使用,必須申請相關文件,一般民眾無法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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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路口違停 警見駕駛不適鎖車內急通報消防破窗救援

https://www.cdns.com.tw/wp-content/uploads/2024/04/735295393.3508993.mp4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新北市三峽警分局三峽派出所員警李侑錡、 林怡辰,18日23時51分接獲民眾報案稱於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168巷口,有一部自小客違停於路中央,員警到場處置,原以為是沒有公德心民眾在路口違規停車,處理警員李侑錡正想拍照告發製單,同時以手電筒照車內狀況,驚嚇發現車內駕駛座坐著一名男子,李員立即多次呼喊及拍打車窗皆無反應,女警林怡辰看到該男嘴巴好像有說什麼,所以突發奇想,將手機輸入文字後,貼進車窗「請他搖下車窗,是不是身體不適,不開門也不搖下車窗的話就要破窗了」,惟千呼萬喚始終該男子不理睬,李員再仔細察看,發現該男子似乎身體有恙,手部顫抖身體昏昏沉沉靜坐於駕駛座上,即使李員說要破窗,該男子仍無回應。員警感覺不太對勁,當下即通報消防救護人員,警消到場後,立即破窗救援,將車門開啟,員警詢問當事人「是否身體不舒服情況」?該男子應聲「沒有」,在當事人表示患有舊疾,同時警消救護人員立即給予量測生理徵象,初步經測量血壓高達180以上,並詢問該男疾病史。後續詢問男子表示:姓蔡,46年次,因為身體突然覺得不舒服,不得已將自小客臨停於路中間,警消評估蔡男血壓高達180以上,有送醫進一步檢查必要,遂立即將蔡男送上救護車,再由派出所員警通知家屬到場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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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受刑人帶菸 個管師判1年4月

本報綜合報導吳姓男子任苗栗看守所個案管理師期間,助受刑人夾帶香菸入所,案發遭解聘。一、二審均依《貪汙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吳男一年四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吳男一0八年四月起與苗栗看守所簽訂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擔任所內的個案管理師(案發後已解聘),負責協助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等業務,為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吳男接受劉姓受刑人的林姓友人請託,於一一一年二至五月間陸續自外界購買香菸,並夾帶進入看守所轉交給劉姓受刑人,或利用不知情的同事轉交給劉姓受刑人;林男則分兩次匯款共五千元給吳男。一審苗栗地院審理期間,吳男坦承犯行;吳男辯護人表示,吳男未從中獲利,且因此遭羈押四個月,已深受警惕,符合情輕法重的狀況,請求依《刑法》「情堪憫恕」減刑,並給予緩刑。一審認為,吳男行為影響監所管理秩序,審酌吳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圖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得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二次減刑,法定最低刑度為一年三月,已大幅降低,無情輕法重之憾,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一年。吳男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吳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妥適,日前已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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誆代購演唱會門票 訛37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近期多場知名演唱會門票一票難求,洪姓犯嫌利用臉書社群平台,誆稱可提供知名演唱會門票代購服務,或是自己已有門票可出售,誘騙明星粉絲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但他在取得匯款後即失聯,被害人驚覺受騙即向警報案。台北市刑大經追查,逮捕洪嫌並查出至少三十六人受害,財損三十七萬餘元,警訊後將洪嫌依詐欺罪嫌移送北檢偵辦。台北市刑大偵八隊接獲被害人報案後展開調查,發現二十八歲洪姓犯嫌自一月間即在臉書「台灣演唱會售票∕求票∕讓票∕換票專區」、「台灣韓團國外演唱會專區」等社群張貼訊息,向不特定網友販售時下熱門演藝團體演唱會門票,包括動力火車、張學友及GOLDEN WAVE、伯賢等知名韓團等。待有粉絲上鉤詢問,洪嫌就以話術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但於收款拒不出貨或立即失聯,以買空賣空方式施詐,被害人因遲遲未收到門票,在求助無門下才驚覺遭到詐騙。警方經追查,十八日於台北市中山區逮捕洪姓男子到案,並搜出匯款紀錄等資料,查出被害人數多達三十六人,分別遭詐騙數千至數萬元不等金額,洪嫌從中獲利三十七萬餘元,警訊後將洪嫌依詐欺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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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船長失聯5天 遺體外海尋獲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宜蘭蘇澳張姓老船長十五日下午出海作業未歸失聯,海巡署獲報出動協尋,並通知消防局、民間潛水協會出動空偵機、無人機及沙灘車全力搜救。二十日上午七時多,被作業的漁船在蘇澳朝陽漁港外海發現遺體,由海巡艇運回港內,報請檢察官相驗。七十六歲張姓老船長十五日下午駕駛一點一噸船隻出海,於北方澳附近礁岩採集貝類及螃蟹,但當天傍晚並未依習慣返港。家屬發現有異報案,隨即駕駛另一艘自家船隻出海,至老翁平時停泊點找尋,發現船隻錠錨於北方澳前端外面礁石附近,但未見船長蹤跡,僅發現礁石底下遺留漁具。失聯五天的老船長,二十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被作業中的漁船在朝陽漁港外海發現遺體,海巡獲報後出動海巡艇將其運回南興安檢所,因衣物外觀特徵與老船長通報失聯當天穿著相同,由家屬指認後,報請檢察官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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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男眼神求助同事 被押獲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三十八歲從事金融業的蔣姓男子在外積欠三萬元債務遲未還款,遭三十三歲楊姓男子等二人在北市街頭押走並限制行動。蔣男同事發現有異報警,台北市中正警一分局獲報在館前路、忠孝西路口前攔車救人,並將楊男等兩人逮捕送辦。警方調查,蔣男三月在網路上看見借貸廣告,向楊男借貸三萬元,蔣因遲未還款,楊等二人登門討債,相約於南陽街在車上討論債務問題。蔣不疑有他直接上車,立即遭拿走手機並強迫聯絡家人還清債務,否則不會讓其離開。蔣佯稱須先行返回公司拿租屋處鑰匙,取物變賣還債。蔣男在進出公司之際,以眼神向同事請求協助,同事心領神會立即報警,警方獲報後趕赴現場,於短短四個路口後的館前路與忠孝西路口前攔停該車,救出被害人,並將兩名犯嫌逮捕。警訊後依妨害自由、恐嚇、重利罪嫌,把楊男等兩人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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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持有兒少性影像涉刑責 未散布轉傳或販售照罰

安平區林先生問:最近新聞頻繁報導某位男藝人加入色情網站成為會員,並且從該網站付費下載數部未成年人性影像自行收藏而觸法。現實生活中,有許多朋友也會傳Line通訊軟體傳送未成年人性影像給我,而我只有自己觀賞,並未將影片予以散布、轉傳、販售等類似行為,請問這樣也會觸法嗎?答:近日關於某位黃姓男藝人因持有未成年人不雅影片而掀起社會輿論譁然,起因於影片中主角均屬未成年女性,而且多數是遭虐待、強迫或非出於自願性之偷拍,且影片中大部分會附上受害當事人之社群軟體或帳戶網址、就讀學校、出入場所或行蹤等個人資料,對多數受害人而言,實已造成難以抹滅之心理恐懼及身心傷害,多數均不敢出面控訴,深怕被指認出而終生陷入惶恐不安之中。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及正常發展,立法者認為性剝削加害人常透過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誘拐兒童或少年,使更多兒少受害,性剝削加害人間也常互相交換製品,促使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因此有必要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改處刑罰,以達保護兒少的目的。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二0二三年一月十日已經修法,於第卅九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案中,雖然當事人只有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並未做出散布、轉傳或販售等類似行為,但是仍然已經觸犯我國上揭法律,不可不慎。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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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父手毆腳踹打傷偷錢兒 變成家暴判2個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一名國小學童偷拿曾祖母外套口袋內五百元,經學校老師發現並告訴學童父親,父親認為孺子難教,等學童放學回到家後,竟以手打腳踹方式痛毆一頓,致頭臉、頸部瘀青腫脹傷。學童母親得知後,立刻帶到醫院驗傷,報警提告家暴。台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學童父親判刑兩個月,可上訴。這件父親用粗暴手法教訓子女,導致吃上刑事官司案,是在去年十二月間發生,學校老師先發現學童偷家人的錢,才把事情告訴學童父親,多管教學童。學童父親在警察局製作筆錄及檢察官偵訊時,皆坦承案發當天下午太生氣了,才施暴打傷小孩。檢察官認為學童的父親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中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建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法官認為學童父親,身為人父不知控制自我情緒,僅因細故糾紛即毆傷小孩,未能尊重他人身體法益,應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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