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派出所長備勤室轟頭亡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第三警分局勤工派出所所長裘景智三日晚十時多在寢室內被發現頭部中彈,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消息傳出警界驚訝,裘前晚原要帶隊執行酒駕臨檢勤務,出發前十二分鐘領完槍後就沒再現身,警方已將裘的手機送鑑定釐清原因,台中地檢署四日也相驗完畢,排除外力介入。台中市第三警分局表示,勤工派出所所長裘景智三日晚間疑似舉槍自戕案,經調閱監視器確認,裘男三日預計擔服晚間十時至凌晨二時取締酒駕勤務,出勤前在晚間九時四十八分,他至槍械室領取槍彈後,返回所長室備勤室疑似舉槍自戕。第三警分局分局長謝有筆表示,裘景智今年五十三歲,中央警察大學正科二技第八十期畢業,八十二年七月擔任警察至今三十一年,到勤工所擔任所長一年多,分局對於裘景智過世深表遺憾,全力協助家屬辦理後續事宜。(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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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友討債遭暴打劫財 2嫌被逮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三十五歲巫姓男子日前幫友人代討一筆債務,沒想到引發欠債的蔡男不爽,蔡男遂夥同曾姓友人在三日至巫男北市住處,對巫男暴打一頓洩憤,二嫌逃逸前還搶走巫男家中財物,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四日凌晨在新北市將兩名涉案嫌犯逮捕並移送檢方。警方調查,被害人巫先生日前受友人之託,前往討要一筆上萬元的債務,但欠債人二十八歲的蔡姓男子卻拒絕還錢。蔡男對巫男多次上門的討債行為感到不滿,遂與二十八歲曾姓友人計劃如何報復。三日下午,兩人騎著機車來到被害人台北市住處,敲門後便強行闖入,並用拳頭、椅子和刀背等物品對巫先生進行毆打,造成巫男身上多處受傷,其中頭部、左手臂和大腿等部位傷勢較重,兩名嫌犯在毆打巫先生後,還將被害人手機、錢包和鑰匙等財物搶奪走,並將被害人反鎖在房間內後,逃離現場。巫男在被反鎖後,用力敲打門窗求救,引起鄰居的注意,鄰居聽到巫先生的呼救聲後,立即報警並用工具將門打開,救出巫男。四日凌晨二時許,警方分別在新北市泰山區和新莊區將蔡嫌和曾嫌拘提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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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大掃除 連3起化學灼傷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年前大掃除,疏通馬桶水管也是重點,使用化學藥劑務必小心,陽光基金會已連續接獲三起燒燙傷事故,全臉甚至眼睛灼傷,籲仔細閱讀使用方法,嚴重堵塞應找專業人員處理。陽光基金會三日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慎用水管馬桶疏通劑。傷友胡小姐家中浴室排水孔堵塞,以往都是在賣場選購疏通劑自行疏通,這回用了一次覺得效果不好,隔天又買同品牌還加熱水,卻仍未見效。於是她倒入另個品牌疏通劑,未料倒入的液體突然由管道爆出噴濺,造成全臉二度化學灼傷,幸好胡小姐在驚慌疼痛中,不忘持續沖水,降低了灼傷深度。陽光基金會表示,近來已連續服務到三名個案,都因使用市售疏通劑通水管或馬桶,發生意外而化學灼傷的傷者,其中兩人除了皮膚也損及眼睛。購買市售疏通劑要仔細閱讀使用方法,堵塞嚴重應找專業人員處理外,陽光基金會特別提醒,「請留意切勿執行沖脫泡蓋送的『泡』步驟,以免化學藥劑瀰漫至未受傷的皮膚」。此外,報案時告知消防人員為化學灼傷,送醫後告知醫師化學品種類,或將化學品及殘瓶提供醫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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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常見 長者不給錢遭虐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據調查,近五年老人受暴通報件數成長逾五成;其中,春節期間最常見向長輩要不到錢衝突,但高齡族群卻往往因傳統觀念隱忍。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三日表示,近幾年地方政府受理通報事件統計發現,老人保護通報件數逐年增加,從一0七年一萬四千七百八十一件至去年二萬二千五百四十件,成長百分之五十二。保護司長張秀鴛說明,老人虐待發生原因主要為照顧跟經濟依賴兩大類。觀察歷年狀況,在春節期間經濟依賴的問題會更被凸顯,由於打零工甚至啃老族的交際應酬花費增加,向長輩要不到錢,就可能引發衝突。張秀鴛說,長者受虐通報案件逐年增加,且在所有家庭暴力對象中增加最多,顯見進入高齡化社會關係,照顧跟經濟依賴的問題加劇,弱勢長者容易成為受暴對象。然而,長輩求救意願卻相對低,張秀鴛解釋,除受限於傳統觀念,被晚輩、家人施暴,就是精神加上皮肉雙重打擊,更擔心通報形同告訴別人「我的家門不幸」,寧可隱忍;通報者以警察、街坊鄰居、施虐者之外的家人居多。保護司表示,一一三保護專線春節期間持續運作不打烊,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日免付費諮詢及通報服務,且除電話服務外,民眾亦能透過簡訊及網路對談獲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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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洩密護航詐團 3律師裁押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一起詐騙集團案件,發現有律師在替詐騙集團成員辯護時,疑似利用通訊軟體將偵查內容洩漏給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洩密、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檢調日前搜索、約談六名律師到案,檢察官並將其中三人聲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三日凌晨裁定羈押禁見獲准。據了解,這些涉案律師在陪同偵訊或閱卷時,獲得偵查秘密,並將相關資訊傳送給詐騙集團幕後主使或其他成員,讓他們有機會逃避法律追究或隱匿不法所得。檢調認為,這些律師不僅嚴重影響偵查效率,也危害社會安全與公共利益,因此,將涉案情節重大的鄭姓律師等三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一方面,全國律師聯合會也發出聲明,對於近日發生多起律師涉嫌犯罪的案件表示關切,呼籲律師在執行職務時要遵守法令與律師倫理規範,以免觸法。同時,也請檢調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毋枉毋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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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度籍男糾纏討錢 掰會讀心術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兩名印度籍男子日前在台北市信義商圈搭訕民眾,自稱可幫祈福或有讀心術等為由索費,一名被害人聽信話術,付五百元後仍被糾纏,事後報警。員警到場逮捕兩名印度籍男子送辦。警方表示,有民眾一月間在信義商圈逛街,遇外籍人士以英語搭訕詐財,事後仍被糾纏,報警處理。林姓被害人指稱,在信義商圈逛街時遇到兩名外籍男子以英語主動搭訕,對方稱因需要興建廟宇,盼能協助,且可幫忙祈福並自稱有類似算命的讀心術等,被害人誤以為可獲祝福,付五百元給對方。警方說,三十五歲及四十歲的印度籍男子拿到錢後仍不放棄,持續要被害人帶他們購物買衣,被害人不堪其擾,趁隙報警。員警抵達後了解相關狀況,研判兩名印度籍男子涉詐財,把人帶回調查,警訊後依強制、詐欺罪把兩人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警方表示,兩名印度籍男子是去年底以旅遊名義入境台灣。類似詐騙手法二0二二年十二月間曾出現在南港展覽館附近,台北市警方事後查獲三名印度籍男子,手法為先搭訕落單民眾,再以算命或預言讀心術等為由糾纏討錢。警方當時訊後依詐欺、強制等罪嫌把三名印度籍男子移送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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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同僚妓女 女老師拘役30日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四十二歲林姓高中女老師和同校另一名女老師細故口角,林當眾在教師辦公室辱罵一字經、五字經,還指控對方向老師、同學散布她被強姦,並口出「賤人」、「妓女」等語,被害女老師不甘受辱堅持提告不願和解,台中地院審酌林女犯罪情節、無前科等,依誹謗罪判她拘役三十日,可上訴。起訴書指出,台中某校高中林姓女老師去年三月十日中午在校內辦公室時,和另一名女老師因細故吵了起來,林當眾稱對方指使高中同學散布她被人強姦、向其他老師說她被強姦,並稱女老師勾搭自然老師狼狽為奸,在校內散布她不孕的消息。當時林女還稱,女老師過年到她住處罵其家人,甚至朝對方飆罵一字經、五字經,並以「賤人」、「妓女」等字眼羞辱,女老師認為自己人格、社會名譽遭貶損,報警堅持對林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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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車撞平台車 包商6人起訴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台鐵一列區間車去年五月九日清晨行經嘉義至南靖間東正線時,撞到遺留在軌道上一輛平台車,造成列車損壞。經查,該平台車是施作嘉義市鐵路高架化工程所移留,工程人員疏於善後未清空現場,嘉義地檢署近日偵結,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承包商工程人員和監工共六人。起訴書表示,事故當天凌晨在事故現場附近施作鐵桿基礎封頂作業,以平台車載運施作工具及材料,凌晨三時四十分許施工結束後,何姓男子四人疏於善後,將平台車遺留在軌道上,林男、王男也未巡檢施工範圍造成事故發生。起訴書說,南下區間車撞擊平台車,造成列車現場停留八分鐘,列車主排障器、輔助排障器及碟盤制動本體等損壞,並衍生火車往來危險。林男等六人涉及過失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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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故意傷害兒童少年不能易科罰金

新營區吳先生問:我的女兒還未成年,補習時遭老師非法體罰,我得知後報警處理,檢察官查明事實後將老師起訴。我聽說成年人故意傷害未成年人不能易科罰金,請問是真的嗎?答:吳先生所提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少年者不能易科罰金,不過理由有點複雜,容我將理由說明如下: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可知,易科罰金的要件是「所犯之罪最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法院判決的宣告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雖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看起來屬於可以易科罰金的罪名,不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另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倘若成年人因此遭到加重處罰,是否還能易科罰金,就值得探究。就此問題,目前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成年人傷害未成年的兒童少年加重其刑的規定,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經加重後之法定最重本刑已超過有期徒刑五年,已非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自不得易科罰金。(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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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噪音穿腦 音樂老師要賠鄰居330萬元還得「強制遷離」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柯姓音樂老師長期在社區十三樓住處大聲放音樂、演奏,有鄰居直言「二十四小時噪音穿腦」被吵到重鬱,法院民事判柯應給付十二名住戶三百三十萬元。社區管委會再起訴柯強制遷離,法院發現,社區區權會九十四人出席有八十六人同意,占比達百分之九十一,認為管委會主張有理由,判柯應遷離,可上訴。社區管委會主張,柯之前是十三樓房屋所有權人,但柯已經將房屋贈與他人,自己仍持續住在屋內,柯長年不分晝夜大聲放音樂、廣播、影片或盤奏樂器等噪音,嚴重影響住戶安寧,多次報警也不理,接連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住戶民事求償,柯依然故我。管委會一一一年五月、一一二年一月,分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將「制止通知」送達柯,柯仍我行我素,管委會再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天九十四人出席有八十六票同意訴請法院判令柯男強制遷離,因此依公寓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起訴主張柯男遷離。但柯抗辯稱,環保局沒罰過他,自己沒違反法律,社區規約也沒規定住戶不能演奏樂器或聽音樂,遑論情節重大,認為管委會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台中地院調查,管委會有提蒐證錄音、影像,另有會議紀錄,多名住戶也對柯提民事求償被判賠等,且區權會九十四人出席有八十六票同意訴請法院強制驅離柯,占比高達百分之九十一,可見管委會主張有依據,判柯男應遷離。另外,先前有十二名住戶主張,柯男一一0年四月至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間,在十三樓屋內製造噪音,不定時放音樂、廣播、影片或彈奏樂器,影響生活安寧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客觀標準,每人各向他求償三十萬元。柯抗辯稱,他是音樂老師會在家演奏樂器、從事網路教學,住戶的錄影都是自行側錄,未會同環保局做噪音檢測,且住戶以手機錄音,分貝計還是便宜貨非專業設備,主張駁回。台中地院查,社區管委會一一0年第六次會議提到住戶柯男日、夜間持續製造噪音,嚴重影響睡眠品質造成精神耗弱,請求管委會處理或提出惡鄰條款,還給社區平靜生活,有住戶稱,柯「二十四小時噪音穿腦」、「長期故意噪音振動」。法院認為,噪音會讓聽者神經緊張、失眠,或夢中驚醒,有住戶因此重鬱去看精神科,審酌柯侵害住戶長達二年,大部分在夜間、凌晨,且屢經報警、溝通勸導都不改善,判柯應給十二人一共三百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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