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子在頭城石城外海潛水失蹤 尋獲己無生命跡象

記者張正量/宜蘭報導年關將近,宜蘭石城外海卻發生有民眾疑似為了捕撈漁貨溺斃意外,五十九歲萬姓男子於一月三十一日前往石城九號咖啡廳前海邊進行潛水年後失蹤,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巡防區接獲通報後進行搜救,一日近中午時順利尋獲溺水民眾,但已經沒有生命跡象。疑似潛水失蹤的萬姓男子,是原住民三十一日前往頭城外海潛水後就沒有消息,親友於是報請警方協尋,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立刻派遣大里、大溪安檢所、合興巡邏站等單位前往現場協尋;同時通報大里消防隊、大里派出所及蘭陽潛水協會等單位投入協處。一日清晨警方再派出空偵機、無人機區隊前往現場,頭城消防隊及蘭陽潛水協會也派出一車一艇十人,於十一時四十分順利尋獲溺水的萬男,並由大溪安檢所、第二機動巡邏站、大里消防隊及蘭陽協會等單位協助,將大體拉至救生艇上,並運送至石城漁港,全程由家屬及友人陪同,後續交由警政單位辦理後續相驗事宜。

Read More

長照身心俱疲釀殺機 高雄女殺害失智父二審判12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63歲的吳姓女子因與99歲老父起口角而殺害老父,一審遭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16年。但高雄高分院1日上午依吳女長期照顧失智老父,長照壓力不言而喻,從輕改判12年,可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63歲吳女的家屬均因病過世,且家庭為中低收入戶,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近10年來身體又有多種疾病,視力日漸惡化。且吳女長期在經濟困窘情形下,獨自照顧高齡99歲且失智老父,累積壓力不言而喻。法官審酌吳女雖曾試圖將父親送往榮家照護但遭拒,加上先前已多次表達一同輕生意念。長期處長照壓力環境下導致身心俱疲,顯見被告並非兇暴惡劣之徒,再犯可能性低,原審卻量處偏重16年徒刑,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據此採納吳女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改判有期徒刑12年,並宣告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Read More

台中銀董座挪用10億 租飛機出遊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台中商業銀行董事長兼負責人王貴鋒涉花台中銀與台中銀保險經紀人逾十億元租購豪車、承租飛機出遊。新北檢三十一日依涉犯《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聲押禁見王貴鋒等三人。檢調調查,王貴鋒是台中銀負責人與子公司台中銀保經前負責人,賴女是台中銀保經現任負責人,周男為極緻租賃實際負責人。檢調查出,王貴鋒任職台中銀保經負責人後,先將台中銀保經董事長核決權限提高至一億元;接著自二0一四年起,共同以台中銀或台中銀保經租用公務車為名,租購勞斯萊斯、賓士與賓利等豪車供自己或載送親友使用。但他在租期屆滿後,沒有過戶車輛至台中銀或台中銀保經名下,導致兩公司損失二億餘元。檢調調查,王貴鋒還以兩公司名義,向周男經營公司承租龐巴迪飛機,不僅支出一億元保證金,每月再付二百萬至八百萬元不等基本月租費,且多次公報私帳,帶親友搭這架飛機出遊,導致公司損失三點六億元。此外,王貴鋒以台中銀保經名義,向周男經營公司承租台北市某豪宅當作公司招待所,還公報私帳裝潢,及提供酒水服務,導致公司損失六千一百四十萬餘元。檢調還查出,王貴鋒自二0一四至二0一八年間,以台中銀保經名義贊助廣告費給周男的行銷公司,導致台中銀保經損失三點六億元。王貴鋒所為,合計使兩公司損失十億零一百一十三萬餘元。新北地檢署企業犯罪專組檢察官日前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新北市刑大,兵分二十四路至新北、台北、桃園與台中市執行搜索,扣得豪車七部、重機兩輛、紅酒一百六十二支、雪茄近千支、名表、鑽戒、項鍊、手機、帳冊,並凍結五十餘個金融帳戶,帶回二十四名被告及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以王男、賴女、周男涉犯《證交法》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銀行法》特別背信、《洗錢防制法》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十九名被告則分別諭知以十萬至三百萬元交保,兩名證人請回。

Read More

夫妻檔搶名表 網路徵共犯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信義區一間咖啡店去年底發生一起千萬名表強盜案,警方逮捕王姓、洪姓兩名現場犯嫌;持續追查發現蔡姓幕後主嫌,而兩名被逮的共犯竟是他在網路上徵來的強盜。蔡男在犯案前後多次更換外觀和服裝,並到高雄市製造斷點,試圖躲避警方追查。信義警分局日前將蔡男和陪同一起勘查地形的妻子逮捕。警方調查,三十一歲蔡男透過網路社群臉書和通訊軟體TELEGRAM求才論壇,聘請四十三歲王男和四十二歲洪男,分別以一百萬和一萬元的報酬,讓他們負責行搶和開車接應。案發前,蔡男在台中市先和王、洪兩名共犯接頭,並完成分工,隨後一行人在苗栗縣租了一部車北上犯案。先由王男在進入咖啡店,洪男則在外開車接應。王男在店內搶走賣家市價一千一百餘萬元名表後,被民眾壓制,洪男見狀立刻開車逃跑,最後仍被警逮捕。王男和洪男雖都坦承強盜犯行,但都表示不知道主嫌的真實身分。警方追查發現,蔡男在犯案前後到高雄製造假起點,並在四天內多次更換外觀和服裝,還要求洪男單獨到苗栗還車。警方從租車線索找到蔡男住處在新北市淡水區。警方日前前往蔡嫌淡水住處將他和妻子逮捕,警訊後兩人被依強盜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蔡嫌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其妻則限制住居及出境。

Read More

盜骨灰罈勒贖6千萬 2嫌判刑定讞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正新輪胎創辦人羅結逝世後骨灰罈,遭凃姓前員工、張姓男子盜取並勒贖六千萬元,一、二審依發掘墳墓而盜取他人火葬遺灰罪等各判刑三年八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一審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張男、凃男因欠債、缺錢,去年二月八日深夜持工具破壞墓園,挖掘、盜取羅結骨灰罈得手,並向羅結家屬勒贖六千萬元未遂,經羅結家屬報警,全案曝光。一審認定,凃男、張男涉犯《刑法》發掘墳墓而盜取他人火葬遺灰罪、恐嚇取財未遂罪,罪證明確。合議庭考量兩人犯後坦承犯行,各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Read More

市警局26名官警職務異動

記者陳佳伶∕新營報導因應治安、交通工作需要,台南市警局卅一日下午發布第四至第八序列的科長、督察、秘書、專員、組長、警務員等二十六人職務調整,二月二日到任新職。異動後新職人員分別是第四、第五序列:南市警局保安科科長洪國哲、行政科科長賴銘助、防治科科長黃宗仁、督察室督察陳猷元、主秘室第四序列專員林清榮,主秘室第五序列專員顏嘉良。第六序列包括,新化分局防治組組長王冠雄、歸仁分局督察組組長蕭錦烜、學甲分局保安民防組組長林宗龍、保安科警備股股長毛健華、第五分局保安民防組組長歐益榮、法制室警務正鄭雅芳、刑事警察大隊專員鄭詠方、保防科警務正陳龍彬、督察室警務正蔣志行、防治科警務正蘇啟文、保安科警務正許宏旭、秘書室警務正徐博文、刑事警察大隊專員林芳正、後勤科警務正吳忠寶。第七、八序列異動的分別是,第三分局警備隊隊長高鳳財、保安大隊第二中隊中隊長曾天來、善化分局警備隊隊長郭俊誠、歸仁分局偵查隊第七序列警務員兼副隊長林建男、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第八序列警務員兼所長王建智、玉井分局偵查隊第八序列警務員兼副隊長蔡國喜。

Read More

保全深夜見女子返家 趁機摸奶強吻被判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保全去年初看見一名外型亮麗的女住戶返家,竟趁女子搭電梯的機會,將女子拉到一旁後強吻、撫摸胸部,涉嫌猥褻,女子事後提告,黃男辯稱「她也有回吻」,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八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曾是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某社區保全,去年三月七日凌晨二時許,他見一名外型亮麗的女住戶獨自一人返回住處,要搭大樓電梯,黃趁機將女子拉往一旁監視器死角,抱住女子後,親吻女子嘴巴,撫摸女子胸部、腹部,女子嚇得趕緊跑進電梯內。案經女子提告黃男強制猥褻,黃男到案時辯稱,當時是幫女子開門後,女子要按電梯,因看到女子「站不穩」,因此上前抱住女子,「一時衝動」親了女子,強調「她也回吻我」,才會抱著女子的腰,但沒有摸女子胸部。但女子向警方指控,黃男未經她同意,趁她搭電梯時,將她拉向電梯旁的監視器死角,強抱、親吻她,還撫摸她胸部、腹部。台中地院審理時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第一次電梯門打開時,女子沒有進入電梯,直到第二次才走進電梯,可證案發時黃男有將女子拉往一旁的事證,認定女子證詞可信,加上黃男也在審理時坦認涉案,全案依強制猥褻罪,判刑八月,可上訴。

Read More

知名音樂人被前妻告偽造私文書 高院逆轉判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音樂填詞人范中芬控告前夫也是知名音樂製作人王治平未經她同意,以她名義簽訂一份「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涉嫌偽造私文書罪。一審法院認為王治平有罪,判處他三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但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治平本身無犯意,且兩人在婚姻期間和離婚後,都有互相授權的習慣,因此,在三十一日逆轉改判他無罪。范中芬對前夫王治平提出刑事自訴主張,在民國九十七年間,王治平未經她授權,在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簽署她的姓名,並持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損害她和協會的權利。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王有期徒刑三月,可易科罰金。王男不服上訴。高院調查發現,王治平和范中芬於民國八十三年移民美國後,因工作需要常在台灣和美國間往來。到八十八年八月二日,王治平以范中芬的名義填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的入會申請書,並留下范中芬在美國的電話號碼。九十一年,兩人雖登記離婚,但仍保持良好關係,王治平也未刻意隱瞞范女的行蹤。合議庭認為,王治平在填寫入會申請書時,沒有隱瞞范中芬的聯絡方式,也沒有利用該申請書侵害她的權益。而新版管理契約只是補充原契約的內容,並不影響原契約的效力和著作權報酬的給付對象。因此,王治平代理范中芬簽署新版契約,難認定他有偽造私文書的主觀犯意。因此,在三十一日逆轉判王無罪,全案范女仍可上訴。

Read More

男大生在校偷拍10歲女童如廁 被判3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某私立大學陳姓學生,去年八月間在學校的女廁涉嫌以手機偷拍一名十歲女童如廁,後來女童發現後告知家長報警。警方循線查緝到陳男,當場查扣陳男使用的手機,以及在手機內竊錄的女童如廁影片。一審近日審結,認定陳已坦認犯行,雖有與家屬和解,但法定刑已超過二年,不宜宣告緩刑,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三年六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八月四日,明知十歲女童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仍在台中市某私立大學的校舍二樓女廁內,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從廁所下方空隙,延伸到隔壁廁所的方式,偷拍女童如廁。女童發現後告知家長並報警,警方到場循線查到涉案陳男,當場扣到陳使用的手機,也在手機內發現陳男偷拍女童如廁的影片。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認涉案,也與家屬達成調解,且犯行時年僅二十一歲,攝錄過程沒有使用暴力手段,惡性、犯罪情節,與暴力毆打、強迫拍攝性影像的手段,有重大差異。一審審酌,陳男犯行有情輕法重情事,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但因法定刑已超過二年,不符合緩刑條件,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三年六月,仍可上訴。

Read More

林鴻明掏空愛山林 逆轉免賠4.9億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一0一大樓前董事長林鴻明涉嫌掏空金尚昌公司(現改名愛山林建設),遭控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部分林被判八年確定並已入獄服刑;另愛山林建設對林等三高層也提起求償訴訟,一審愛山林求償四點九億餘元遭駁回,二審則改判勝訴,最高院審理廢除原判發回。高院更一審三十日宣判,逆轉改判愛山林敗訴,林等三人免賠,全案仍可上訴。民國九十一年間,林鴻明等人將愛山林建設位於新北市淡水的多筆土地,抵押借款七億五千餘萬元給中聯公司;後來又將土地轉讓給人頭地主,並與其合作興建建物出售。愛山林建設認為,林等三人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要求連帶賠償四億九千六百三十三萬元。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愛山林建設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受到損害,駁回四點九億元求償訴訟。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林鴻明等人的行為侵害了愛山林建設的開發預期利益,改判應連帶賠償四點九億餘元。最高法院審理後則將全案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愛山林建設當時並沒有與任何建商達成合作興建計畫,也沒有任何客觀開發的確定性,難認有何開發預期利益可言;而啟揚公司將土地與建照權利出售給人頭地主,並不影響愛山林建設的水仙段土地開發預期利益。林鴻明等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改判決愛山林建設敗訴。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