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會男模要五萬 女研究生險被騙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長相清秀的二十七歲宋姓女研究生上網透過交友APP結識識一名自稱是男模的陳姓網友,對方還傳了顯露「自己」精壯身材和帥氣面目的照片,讓宋女愛上,雙方穩聊後,日前相約在中正區便利超商要見面,宋女到達約定地點後,卻被要求購買五萬元Apple store點數驗證身分,宋女查覺有異不願購買,對方竟還嗆聲是幫派分子,嚇的宋女只好照做,幸虧店長發現異狀報警,員警趕來才揭穿詐騙集團的謊言。警方調查發現,就讀某研究所的宋姓女子數月前下載某款交友APP,透過交友APP結識一名身材壯碩、長相帥氣的陳姓男網友,卻沒發現陳姓網友其實是詐騙集團假冒。後續陳男約宋女見面,她到達約會地點時,不僅未見到陳男身影,竟接到陳男打來電話告訴她,由於是學生平時在男模會館打工,因工作有保密約定,如要見面必須由「公司經理」確認對方個資並支付一筆「保證金」作擔保才能相見,要她去超商購買Apple store點數五萬元。宋女發覺不對拒絕購買,陳男竟在電話中改口嗆自己是幫派成員,如果現在不照做,就立即派人前去教訓她,宋女被嚇的一邊流著淚一邊操作超商內ibon機台,店長發覺有異,即向警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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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騎車撞救護車 少年重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苗栗縣消防局一輛救護車二日晚間載送二名病患及一名家屬,行經台中市東勢區東蘭路與石壁坑口,結果與對向十七歲謝姓少年騎乘的機車擦撞,謝姓少年全身多處骨折,意識不清,幸救護車上的五人毫髮無損,警方初步調查,救護車駕駛與生少年都未酒駕,肇事原因有待調查釐清。二日晚間七時五分,在東勢區東蘭路與石壁坑口,三十五歲曾姓男子駕駛一一九救護車載有救護隊員一名、二名分別為七歲及十四歲少年患者及家屬一名,共五人,因執行救護勤務,救護車有開警示燈並鳴警報器,沿東勢區東蘭路往東勢農民醫院方向直行,行經東蘭路與石壁坑口時,謝姓少年騎乘機車,沿東勢區東蘭路往石壁坑口方向左轉,撞上救護車,致救護車左側車身撞損,機車前車頭及車身全毀。所幸救護車駕駛及乘客未受傷,車上患者轉由其他救護車送醫;謝姓少年則全身多處骨折,由一一九送部立豐原醫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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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美照變女聲 設計網戀誘投資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以楊姓男子為首的詐欺集團利用面貌姣好女子照片建立通訊軟體帳號,再隨機以LINE加男性為好友,以變聲器甜美女聲誘使被害人投入款項詐財。集團六嫌落網後,基隆地院裁定收押。基隆地檢署二日表示,這個電信詐欺集團七月起在新北市淡水區租用高級住宅架設詐騙機房,透過遊戲網站招攬無業人士加入集團共同行騙。檢方表示,集團先利用面貌姣好的女子照片建立通訊軟體帳號,再隨機以LINE加男性為好友,再利用變聲器將男性成員低沉男聲轉為甜美女聲,透過網路電話持續與被害人聊天,使對方誤認對方為美女,營造戀愛氣氛,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假藉各種名目謊稱有賺錢機會,誘使被害人投入款項詐財。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八月三十一日在新北及桃園市等地五處同步搜索,逮捕楊男共六人,並扣得犯案器材。檢方指出,經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楊男共六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全數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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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捷處長入監 聲請再審遭駁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捷運局前處長高嘉濃涉圖利美河市建案開發商,遭判刑十年定讞並發監服刑後。高男提出新事證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遭高院駁回。高男再提出抗告,最高法院日前以高嘉濃提出的監察院資料等事證,不具新穎性,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裁定全案駁回確定。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聯合開發新店美河市建案。時任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處長高嘉濃遭控圖利日勝生公司,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等罪起起公訴。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高嘉濃十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偽造文書罪處高男有期徒刑四年;最高法院撤銷高院判決,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高嘉濃濫用權限,導致台北市府及市民損失五億餘元分配權值,並使日勝生公司獲取不法利益,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改依公務員圖利等罪重判高男十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在一一一年四月駁回上訴定讞。高嘉濃入監服刑後,向高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駁回,高男再提起抗告,由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高嘉濃提出的監察院資料等事證,不具備新穎性,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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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前司長涉貪 朱瑞皓服刑亡故 仍須歸還70餘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前司長朱瑞皓擔任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副主任期間,涉貪索賄一百八十萬,一一一年六月被法院依貪汙罪判刑七年十月確定,監察院也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追究行政責任。但一一二年六月一日,朱瑞皓在服刑期間死亡,懲戒法院日前判決不受理。朱瑞皓遭控於擔任傳藝中心副主任期間,在傳藝中心發包投標案時,涉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一百八十萬元,並接受喝花酒招待,以護航投標廠商確定取得標案。全案最高院在去年六月判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隔月朱瑞皓發監服刑,監院也對他提出彈劾,並移送司法院懲戒法院審理。但朱服刑至今年六月,於監獄中突然因病亡故,戒法院查實朱瑞皓已死亡,且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遂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七條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規定,在日前判決全案不受理。另朱瑞皓還涉向投標商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時任盧姓理事長、周姓副理事長等人索賄七十萬多元,並接受招待價值六萬多元的出國旅遊貪汙案,台北地方法院也因此已死亡,在日前判決公訴不受理,不過,仍宣告追徵沒收其七十餘萬元的犯罪所得;至於同案共犯則因都認罪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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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連上42天班暴斃 公司判賠89萬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高雄徐姓男子在台塑王氏昆仲公園當保全員,連續上班四十二天暈倒送醫不治。徐母向公司求償一百四十九萬元,高雄地院認定他就職前就罹患高血壓應負四成責任,公司判賠八十九萬多元,可上訴。高雄地院審理時,保全公司指稱徐男僅負責每兩小時巡視工作,其餘時間都屬備勤,可以自由休息,工作負荷並無過重。不過,法官認為,昆仲公園夜間上鎖不代表保全除巡視外,就無需執行監視性工作;否則夜間上鎖即可,又何需保全人員巡視?另外,夜間工作者因生活作息顛倒,仍會導致身體調適負擔加重,即便工作內容主要為監視性工作,也難排除對於原有高血壓惡化。判決指出,徐男死亡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長達一百零七點五小時,已超過法律所允許的四十六小時。被告身為雇主,有就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義務。法官認定,徐男應徵保全體檢已患有高血壓,卻在公司健康資料的高血壓欄位勾選「無」,因此徐男應對死因負四成責任;但保全公司也應盡照顧義務,據此判賠八十九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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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研究生論文刪減成十頁 偽造簽名投稿 大學系主任遭判4月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為報名學術研討會,未經指導的張姓碩士畢業生同意,就拿她一百多頁論文指派另名研究生刪減成十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張共三人之名投稿,羅挨告辯稱是基於傳承、慣例,無犯罪故意,但法院不採信,認為他為人師表卻不以身作則,依偽造文書罪判他四月,可上訴。起訴書指出,羅姓副教授指導張姓研究生並取得其論文電子檔,去年六月經口試通過、發表論文取得碩士學位畢業離校,後來因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為舉辦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未經張同意,就將其論文電子檔傳給另名指導的曾姓研究生。羅並指示曾,將原本一百多頁的論文內容刪減至十頁,並將改作完成內容投稿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後來是因曾聯繫張,打算討算論文作者排名的問題,張這才驚覺未經同意遭侵權,向羅姓副教授提告。台中地院審理時,羅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張也並非完全不知這個投稿方式,認為沒有犯罪的故意,檢警詢問羅請曾擷取論文摘要十要報名時,是否經過張同意?羅表示「來不及通知她」,另審理時法官也問,事先有沒有跟張溝通、同意?羅也說,紀路上是沒有,實際上是晚了一些。法院認為,羅明知張的論文享有著作財產權,卻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請不知情的曾改作,並在報名表上偽簽張的名字投稿,所為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法院指出,羅身為大學副教授兼系主任,不思以身作則、為人表率,明知未獲同意就擅自改作論文、偽簽署名投稿學術研究會,無視我國大力宣導尊重他們智慧財產法令,且犯後否認,始終以傳承、慣例狡辯,毫無悔意,依偽造文書罪判他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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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撤銷財產贈與的法定條件

東區陳先生問:我最近正跟配偶李先生討論離婚事情,他表示不願意協議離婚,還說他問過法律相關領域朋友,若我成功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他就有權利取回他之前贈與給我位在台北東區的不動產,請問這是真的嗎?答:依照目前我國民法上關於贈與的類型,基本上可以分成「一般性贈與」及「附負擔贈與」兩種類型,基本上如果不是附負擔贈與,那就會是一般性贈與。民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所謂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白話文就是甲贈與乙東西,同時要求乙要做或不做什麼事情。在這種類型下的贈與,如果說受贈人於受贈與後,卻不履行當初贈與人所要求的負擔,那這時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該贈與,取回受贈物。至於,一般性贈與原則上是一旦贈與人將特定財產贈與給受贈人後,就沒有辦法撤銷贈與,而取回受贈物,但例外是如果受贈人(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則仍能將特定財產贈與給受贈人後,撤銷贈與,取回受贈物。此規定於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我們現在已經對民法上贈與能不能撤銷而取回贈與物有大致上的了解後,那我們再回到陳先生的問題上,就會清楚其配偶李先生所詢問的法律相關領域朋友,到底是不是一個適合法律諮詢的對象!基本上,若李先生在贈與台北東區不動產給陳先生時,有附負擔且該負擔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所禁止者,那麼當陳先生有不履行該負擔,或陳先生有對李先生為刑事故意犯罪,或陳先生依法應扶養李先生,卻未扶養,此時李先生就可以撤銷贈與,要求陳先生返還台北東區的不動產。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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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超商廁所偷拍被判刑三月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一名男子在超商廁所偷拍女性如廁畫面;屏東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該男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及上訴。判決書指出,這名潘姓男子,今年二月間在屏東一家便利商店內,見一名女性進入超商女用廁所後,便尾隨其後,將開啟攝影功能的蘋果手機伸進女廁底下空隙,偷拍被害人如廁畫面。邱姓女被害人發現異狀,隨即告知店員報警處理,警方在潘男手機內果然發現邱女被偷拍的影像檔,讓潘男無從狡辯,依妨害秘密罪送辦。屏東地院審理認為,潘男為滿足一己私欲,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及創傷,實不足取,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警方也呼籲女性在公共場所如廁時,應多點警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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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卻成凶宅房東求償 法院判決駁回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房東將房子租給一名男房客,男房客又把房子交給一名女子居住,未料,該女卻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房子變成凶宅,提告要求男房客及該女的家屬賠償房子交易價值減損的損害各一百二十萬元,彰化地院審結,認該女的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破壞,或使用功能減損,因此判免賠。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該房東去年七月將房子以每月一萬二千元租給男房客,男房客將房屋交給一名女子居住,但女子卻在一個多月後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他的房子因此成為凶宅,造成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也讓其房子交易價值減損,因此參考相似建物出售狀況,先暫以其出售價格的百分之三十五約一百二十萬元為交易減損的數額,男房客向他承租房屋,本應盡管理人之責,卻發生憾事,因此向承租的男房客與該女家屬各求償一百二十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自殺行為幾乎非自殺者所能自我控制,於自殺之時,僅剩存活與否之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之想像,也難以認為自殺者對致生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判決書指出,該自殺行為雖致房屋成為俗稱的凶宅,然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之減損、喪失,難認構成民法第四三二條第二項、第四三三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因此判決男房客及該女家屬免賠。(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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