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區王小姐問:日前我騎機車與一輛汽車擦撞,人車倒地致腿部骨折。由於經濟狀況原非寬裕,今腿部骨折受傷需休養,無法工作,手頭更為吃緊,事後得知對方肇事車輛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過期後,卻未再繼續加保,請問我可以申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嗎?
答:王小姐的車禍事故,因對方肇事汽車已逾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所以王小姐不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惟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以,王小姐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王小姐因本件車禍事故衍生的醫療費用,依法仍可獲補償,不致於求償無門。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若王小姐已幸運地和對方和解,並取得和解金後,再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依上開規定,於發放補償時會先扣除王小姐收取之該等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再給付該差額之補償金。所以,建議王小姐於申領特別補償金後,再與對方肇事者和解;否則,須注意該和解數額是「包含」特別補償金的金額。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