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斌(作者為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當然,就勞工而言,一旦放無薪假,眼前的薪水都在擔心了,哪還管得了退休金這回事。提醒勞工,如果在離職前或無薪休假前有在檢視這個問題,是比較有能力去思考,未來除了眼前的薪資外,往後退休金短少問題,並不建議在受資遣時離職後,再和雇主去爭取這個問題。因為有的時候,可能公司解散或受他人併購了,只能再往原公司請求一途;但原公司已解散或遭併購,是否代表原公司已消滅、等於求償無門,因而失去爭取退休金的機會?
此外,到底放無薪休假還是乾脆要求資遣,有的時候的確是一個很掙扎的問題。在此提供幾個常見狀況給勞工做簡易判斷:
一、平均工資超過三萬五千元的勞工,考慮直接請求資遣。例如,勞工薪資三萬五千元,無薪休假只領基本工資兩萬三千一百元;但如果接受資遣,則失業給付為薪資三萬五千元乘以百分之六十,每月可領兩萬一千元(四十五歲以下可領六個月,四十五歲以上可領九個月)。在此情況之下直接請求資遣申請失業給付,應較放無薪休假更為有利。
二、平均投保薪資高於四萬元的,考慮直接資遣。例如,投保薪資是四萬元,則仍以四萬乘以百分之六十,等於兩萬四千元。既然無薪休假期間公司僅給予最低基本工資,即使明年將調高為兩萬三千八百元,當然亦是直接要求資遣、且可領取失業給付為佳。
三、任職年資低於十二年的,考慮直接資遣。由於勞退新制後,失業給付最多只能給付六個月,相當於工作年資十二年,因此如低於工作年資十二年的勞工,資遣費因有最高年資上限,建議資遣處理。
四、工作年資或年紀,於三年內可自請退休者,選擇無薪休假。由於勞工退休,可分為自請退休(五十五歲十五年年資、六十歲十年年資及任職滿二十五年)與強制退休(六十五歲),故如近屆退勞工,建議無薪休假,以爭取舊制勞工退休年資或優於退休方式處理。
五、職業災害期間,未復工前,選擇無薪休假。由於勞工職業災害期間,其原領工資不得減少給付,故如遇無薪休假,可據以職業災害為保護,而非為資遣、無薪休假之選擇對象,除非公司另以關廠或歇業等理由來規避相關責任。
六、職業災害期間,復健期間,選擇無薪休假。勞工職災期間,除工資應不得為損及勞工原領工資外、亦對於職工因有復健或醫療所須要之行為,應准予職災假,故無薪休假期間,如雇主以此理由,尚無不可,惟是否應先予保護職災勞工,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和職業災害保護法仍有其保護之規範。
七、懷孕期間,選擇無薪休假。如遇大量解僱、資遣、減薪或調動工作等,勞工如遇懷孕期間,應作為優先保護,並作為必要的保障措施,故常見勞工懷孕但被列為優先資遣或解僱對象時,都可以據此申請就業歧視以維護權益。
無薪休假一旦啟動,代表公司可能會有一年期左右的不穩定收入,因此,如果是受薪勞工,可以思考是否直接由公司給付資遣費較佳?其原因在於,勞工領了最低基本工資,是否遠不及於趕緊找到新的工作機會,重新拿回人生主控權?而且,無薪休假是否會導致失去工作機會和工作的信心?這才是勞工應該慎思的人生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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