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二十九日作出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有關通姦罪但書的規定均違憲。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刑訴法但書中可單獨對配偶撤告,也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召開記者會指出,大法官認為刑罰的使用應屬最後手段,謹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因為婚姻的成立應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有賴婚姻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且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通姦罪的發現、追訴及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的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而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的通姦配偶,雖有「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的作用,但是國家權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綜合來看,通姦罪所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違反狹義的比例原則。
林輝煌說,大法官仍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會價值,但也強調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
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的永久結合關係,也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
但是大法官也肯認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所以一個人是否、跟誰結婚、兩願離婚及跟配偶一起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的親密關係、經濟關係及生活方式)的權利,也都受到憲法保障。
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考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的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婚姻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已經趨於相對化。
林輝煌表示,通姦罪違憲失效後,仍得藉由民事法律規定維護家庭與婚姻。通姦去刑罰化,只是希望避免國家以刑罰手段過度介入婚姻關係,而藉由民法來維護家庭與婚姻。
我國近年來的民法修正漸朝向未成年人之保護、性別平等方向發展,也符合此趨勢。被害配偶仍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為由,依據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