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永康區維冠大樓倒塌造成逾百人死亡,劉姓受災戶等廿九人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國家賠償案,求償二億七千多萬元。台南地院認為市府並非賠償義務機關,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在審查、核發維冠大樓的建造執照等並無任何故意、過失之不法或怠於執行職務,廿九日駁回聲請。
維冠大樓於二0一六年因南台大地震倒塌,造成一百十五人死亡,建商林明輝及建築師等五人被認定偷工減料,各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五年,現服刑中。事後,罹難者家屬及受災戶等一百五十四人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卅五億多,歷經三年半的訴訟,台南地院去年一月宣判,判決林明輝和建築師等五人,及大合公司賠償四億多,再加上懲罰性賠償二億九千多萬元,合計七億多元。
除了消基會代受災戶提起團體訴訟外,還有其他的受災戶另外先後單獨對市府和工務局提起國家賠償,台南地方法院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開始收案,先後總共受理六件案,歷經近五年,直到昨天最後一件國賠案宣判,一審審判程序均已完成。連續多件受災戶單獨對市府和工務局提起國家賠償,法院都判受災戶敗訴,一些受災戶感嘆「難道市府沒有疏失?」
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維冠大樓是個悲劇,基本上涉及公務員是否有疏失,法院已經有個認定,市府都會全力協助並關心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