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王先生問:我數個月前向某品牌汽車經銷商買了一輛汽車,而在購買過程中,經銷商業務人員不知該型汽車煞車系統是有瑕疵的,竟一再擔保該車品質沒有問題。後來我開車外出時,因剎車失靈而車禍受傷,車輛亦受損,請問針對我車禍受傷及車輛毀損,汽車經銷商在法律上到底應該負哪些責任?
答:王先生所購買新車的煞車系統有瑕疵,屬於買賣契約訂立前的自始瑕疵,該汽車經銷商須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關於車輛受損或其他駕駛人、乘客、第三人的傷害,由於經銷商的業務人員曾保證該車品質,王先生可以依據民法「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向經銷商主張損害賠償。王先生同時也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經銷商請求相關人員受傷的損害賠償責任。
又民法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的通常使用或消費所造成他人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王先生在通常使用該車下受有損害,可以主張商品的侵權責任,不過應注意的,侵權責任僅保護人傷的部分,至於車損部分,一般稱為商品自傷,屬於純粹經濟上利益,係契約責任保護的範圍,所以王先生不能依侵權責任請求車損,而應該依據契約責任主張。
另外,還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製造人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王先生購買汽車的煞車系統既有瑕疵,應不符合上述所稱的安全性問題,因此,王先生也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商品製造人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