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緬甸華僑李國輝因不滿遭同鄉侮辱,五年前在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造成九人死亡慘劇,四度被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指出,李男犯案時精神正常,但難認他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無法判死,十五日依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李國輝自稱遭到友人在臉書群組中,以「藍牙播放聲音」方式罷凌、嘲笑。在本案發生前,曾有兩次縱火行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初,李男認為又聽到遭侮辱的「聲音」,覺得是同鄉友人所為,並在同鄉門口放置汽油瓶「警告」。
李男心生不滿為了報復,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到加油站購買汽油,當晚八時半許返回租屋處縱火後,隨即逃離現場,不幸造成同棟樓九人葬身火窟,至於同鄉則逃過意外。
一審到更二審均認為,李國輝犯案前後與正常人無異,知道縱火後要變裝逃避追緝,比一般人更為深慮,屬聯合國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更三審依鑑定結果認為李男犯案時精神正常,但審酌李男犯行是基於放火燒死同鄉的直接故意而產生未遂結果,對九名被害人則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而導致其死亡。
更三審指出,李男害死九人僅屬間接殺人,並非殺人直接故意,無法判死,十五日將其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