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區陳先生問:我朋友在某間私人企業工作多年,過去每年都有固定發給年終獎金一個月,但他最近收到公司發的公告,說公司因為疫情虧損,今年不發年終獎金,請員工共體時艱。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答:雇主是否有發給特定金額或相當於特定期間月薪之年終獎金義務,法律上需視該等以「年終獎金」名義所為給付之實際性質為何而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雖將「年終獎金」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工資」定義外,惟如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諸如「保障年薪十四個月」等內容,應可實質認定該等給付屬工資性質,公司有依勞動契約發給之義務,而不容雇主單方取消或變更應發給之金額。
惟若勞雇雙方並未針對年終獎金之性質及發給為特別約定,則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實務上多半認定係屬「恩惠性給與」,亦即雇主得自行決定是否發給及發給之對象、金額等事項。就此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雖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等語,惟該等條文並未規定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之金額、比例或計算方式,亦即就此適用之結果,仍需由雇主自行決定發放內容及方式;而如公司年度結算並無盈餘甚至有虧損情形,勞工更無從請求雇主發給年終獎金。
本件因無從知悉陳先生的友人任職之公司歷年來固定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性質為何、係基於勞動契約約定或僅為延續過去慣例等情事,律師亦無法判斷該公司之作法是否適法有據,爰說明如上供讀者參考。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