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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國外帶回藥妝 近4年裁處逾6百件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食藥署3日指出,民眾出國購買化粧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材,都有數量或總金額之限制,且都不得轉賣販售,違者皆可處以高額罰金,食藥署統計,在食品部分,自110年迄今查獲違規890件,裁處678件、罰款金額累計達1890萬元。

食藥署表示,民眾出國購買錠狀、膠囊狀保健食品或零食,每種至多攜入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而一般食品僅供個人自用,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須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食藥署指出,國外旅行購買之自用化粧品,亦不得供其他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依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國外購買化粧品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則需民眾自行向國外求償。

另,OK繃、液體OK繃、醫用棉棒、衛生套、衛生棉條、日拋隱形眼鏡、矯正鏡片、醫用口罩等都屬於醫療器材,也都有攜總量限制,亦不得轉售,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款。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暑假旅遊旺季來臨,食藥署提醒民眾攜帶藥品入境有數量限制,且攜入後藥品也不得行上網販售,否則最高可處以200萬元罰款;並建議民眾出國應準備可能於國外使用得到的藥品,以備不時之需。

很多民眾到國外喜歡買藥,食藥署提醒民眾,返國旅客攜帶藥品入境有限量規定。攜帶藥品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而攜帶藥品屬於處方藥者,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以6個月用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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