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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城廣角鏡 〉對憲政認識不足的大法官 為逃避監督的總統幫腔

賴清德掌有最可能侵害人民權利的行政大權,故在西方憲政民主的理論中,他才是最需要受到憲法約制的對象。(中央社,資料照)

■桂宏誠

憲法法庭日前就民進黨政權聲請國會改革法律違憲的案件,舉行言詞辯論,賴清德總統再度發出「文宣品」表示「總統身為憲政守護者,對國家負責、維護人民權利是他責無旁貸的使命」。總統自我標榜所守護的憲政乃西方的產物,且其要義是認為政府權力可能侵犯人民權利,故要用憲法來約束與限制包括總統在內的掌大權者。

由此可知,賴清德掌有最可能侵害人民權利的行政大權,故在西方憲政民主的理論中,他才是最需要受到憲法約制的對象。而賴清德聲稱總統對維護人民權利責無旁貸,那是中國傳統的政治思想,並非西方的憲政民主理論。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其目的是預先把政府權力分成三權,避免權力集中在單一機構,而為政府濫權和腐化提供便利的機會。同時,為避免讓一次性的選舉就決定讓勝者拿下全部政府權力機構的職位,他們還又把國會分成兩院、兩院議員彼此的任期不一致及和總統任期也不一致等「制衡」設計。

美國制定成文憲法的本意,是要防範單一政治黨派掌握了所有的政治權力機構。此外,憲法對國會、總統和法院三權間,關於決策、制定法律及依法審判的政治過程中,也有放慢速度以促進審慎的程序。而這也是我們較為熟知,因權力分立所在必要的制衡機制。

現在總統、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司法院都被民進黨掌握,他們聲請憲法法庭以判決宣告國會改革若干法律違憲的主要理由,卻主張監督和制衡有權力者的法律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憲法法庭未來若判決相關條文因違反權力分立而違憲,反而凸顯了一黨獨攬權力而不受控制的憲政崩壞。

此外,曾在「東廠」擔任委員的大法官尤伯祥在憲法法庭辯論庭上稱「總統是對人民負責而非立法院」,據此認為立法要求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成了總統的義務,故應屬違憲。然而,此情形即使違憲,又豈會損害人民的基本權利,使得賴清德需要聲請釋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分別規定發動罷免和彈劾總統屬立法院的職權,可證明總統並非完全無須向立法院負責。或者,即使總統最終負責的對象是人民和憲法及法律,但立法院基於擁有罷免和彈劾總統之發動權,即表示總統仍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為《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賦予立法院的職權,故當立法院以法律規定每年要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總統相對地即應負有國情報告的義務。換言之,若總統可自行決定是否向立法院國情報告,就將使該憲法規定形同具文,如此反而是總統違憲。

何況,憲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明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故以法律規定總統每年到立院國情報告事項,這本是合於憲法的授權。

總之,無論賴清德或是尤伯祥,對憲政理論的認識原本就已不足。更何況,為了捍衛民進黨政權的正當性,他們只好靠洗腦社會大眾和權勢迫人了。

(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本文為優傳媒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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