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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過度追求 恐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
嘉義縣民雄鄉王媽媽問:我女兒小美在某大學附近的飲料店打工,最近有個客人小明每天都到飲料店站崗,一直找話題跟小美閒聊,要約小美吃飯或出去玩。某天下班後,小明以保護小美安全為藉口,要送小美回家被拒絕後,小明仍試圖跟蹤小美回家。後來一直收到小明表達愛意的簡訊,小美感到很不舒服且不勝其擾,也常常在凌晨接到無聲來電,讓小美感到害怕。請問,報警處理或現行法律可以保護小美不被繼續騷擾嗎?
答:喜歡一個人而展開追求是很自然的行為,但像小明這種有跟蹤、騷擾行為的追求者,過去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防制的範圍有限,效果也不好。
近來媒體報導許多求愛不成反目殺人的社會案件,如世新大學男大生持刀追砍學妹、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及屏東通訊行女員工遭追求者製造假車禍真擄殺等。為避免憾事再發生,在各方努力與關注下,「跟蹤騷擾防制法」已於二0二二年六月一日施行。新法說明了什麼叫跟蹤騷擾行為,並規定有這類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小明跟蹤且持續傳簡訊、打無聲電話之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本案例小明以跟蹤且持續傳簡訊等方式,對小美之追求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讓小美心生恐懼且嚴重影響到日常生活,已屬違法,小明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小明的跟蹤騷擾行為,小美應先報警,警察會核發書面告誡小明,如果小明在書面告誡二年內再跟蹤騷擾小美,小美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透過此方式保護自己。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