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富士康集團」惡性倒閉,法院以負責人李泰龍以及公司非法吸金二十一億四千萬元,依銀行法重判李十一年六月,三間公司判罰金一億四千萬元;檢方另與集團旗下富士康家庭事業公司達成認罪協商,台中地院再判該公司罰金六千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李男分別於九十八年、一00年及一0五年,成立富士康廣告、日立光電,及富士康家庭事業公司,一0五年收購星合科技公司,李擔任旗下四間公司合稱富士康集團負責人,集團以經營廣告託播、餐飲服務,後來又從事數位電視牆、多媒體廣告機方式,接受客戶委託播出廣告。
檢方發現,李一0四年起廣告設備、LED電視牆、多媒體廣告機RTV、室內外屏、餐飲連鎖、土地買賣,蛋糕券等作為標的物,設計投資方案對外招攬民眾投資,對員工也訂定晉升、抽佣制度,不同職位可抽百分之五至十三佣金。
另外,富士康集團還向投資客保證,可獲年利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點七二不等紅利,前後以此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非法吸金高達七億五千六百五十四萬多元,另一0八年收購金礦咖啡改名為士達衛咖啡,後經營不善前金補不上後金,一0九年債台高築下自行向台中地檢署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