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喚醒爆怒 男徒手打死好友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六十二歲羅姓男子在檳榔攤前打瞌睡,魏姓友人途經見到,拍打其臉部喚醒羅男,羅男竟徒手把魏男打得顱內出血,急救兩天不治。台中地檢署偵結,依傷害致死罪起訴羅男。這也是台中地院第十件由國民法官審理的刑案。起訴書指出,羅男四月四日晚間於豐原區一家檳榔攤前睡覺,熟識的四十五歲魏姓朋友經過,拍打其臉部喚醒羅男,不料羅男為此爆怒,兩人一度拉扯互毆,魏男摔倒地上遭羅男猛踹頭部。警方獲報前往現場時,魏男已經昏迷。魏男傷勢嚴重送醫急救,包括顱內出血、臉部顴骨等處骨折,急救兩天後因「神經軸索」損傷引發神經性休克死亡。檢警偵查時,羅男坦承被喚醒時情緒失控怒打魏男,但否認有殺人犯意。檢方依傷害致死罪將他起訴。這也是台中地院第十起國民法官審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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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師盜刷同事32萬 轉售20萬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在幼兒園擔任英文教師的吳姓男子涉偷走同事信用卡,再刷卡購買高價相機、智慧手機等物共三十二萬餘元後再低價轉售,得手二十萬餘元。警方獲報後,循線逮人送辦。台北市刑大表示,偵三隊日前獲報,指一名被害女子的信用卡遭偷走且被盜刷,財損約三十二萬餘元。被害人表示不知道信用卡何時遭竊。警方前往相關店家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涉案犯嫌是店家常客。經查,三十五歲吳姓男子與被害女子同為幼兒園同事,日前得知被害人因生日獲得家人贈送高額度信用卡,趁午休期間偷走被害人的信用卡後,前往熟識店家購物。警方指出,吳姓男子因熱衷攝影,疑入不敷出,涉偷走被害人信用卡後先前往熟識店家消費購買德國大廠徠卡相機及鏡頭共十餘萬元,再赴其他店家買蘋果iPhone 14手機等高單價3C產品,花費共三十二萬餘元。吳姓男子盜刷購買高單價相機等物後,再以低價販售給認識友人,得手二十萬餘元。被害女子事後收到信用卡公司通知簡訊,才知信用卡遭竊且被盜刷,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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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少年遊蕩 實習警助團圓

記者張淑娟∕歸仁報導尋人高手又一件!警專四十一期實習生林宗霖三日到歸仁分局報到,參與五十四天實務訓練,日前受訓才第三天,就在勤務中尋獲一名精神狀況不佳的失蹤少年。對於林宗霖能發揮即時關懷精神,分局長邱顯良特予肯定。林宗霖日前與師傅警員洪全葦接獲報案,在仁德區依仁路往高雄市湖內區方向,發現疑似有少年在外遊蕩,隨即前往查看,鄰近高雄市湖內區的仁湖橋上尋獲失蹤少年。師徒二人現場盤查發現該翁姓少年是失蹤人口,交談還察覺翁姓少年講話語無倫次、精神狀況不佳,且一直強調哥哥會來接他,不過,報案人就是他哥哥。林宗霖耐心哄著翁男,並將他帶回派出所,通知家屬領回,翁姓父子在派出所內相擁而泣。考量翁姓少年精神狀況,派出所通知一一九,再由家屬和員警一起將翁姓少年護送至嘉南療養院就醫。邱顯良肯定林宗霖良好表現,希望同仁秉持「同理心」及「即時關懷」精神,落實失蹤人口協尋及為民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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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勞工於工作時間外的兼職規定

安平區蘇先生問:我在一家電子公司擔任行銷,為了提升收入,私下成立工作室,並利用下班或假期時間自行接案,但後來被公司發現,公司認為我這樣的行為不當,決定依照工作規則對我記大過,請問公司這樣做合理嗎?答:針對員工於在職期間的兼職,早期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做成八十二台勞動一字第五五六四六號函,指出:「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我國實務見解就此問題則有較為具體的回應。首先,針對勞工得否於在職期間受僱或經營與其於雇主處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有認為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未經雇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業務性質相同、類似或有競爭關係之事業,此種約定乃勞工對雇主的忠誠義務,為雇主經營所必要(台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亦指出,按受雇人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於僱用期間若未得僱用人之允許,固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辦理同類之營業事務,否則同業競爭之結果,勢必有利自己或第三人,而損害其僱用人(最高法院竹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六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外,針對員工主張其兼職係利用下班時間,應不受公司之限制等抗辯,若勞雇雙方於契約約定的兼職禁止期間是勞工的「在職期間」,則台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指出,縱使是下班或是放假期間,亦屬「在職期間」,故員工亦應受拘束,此有台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勞上字第一五八號民事判決可參:「況依系爭禁止合約第十條第三款約定,縱被上訴人是在家及假日從事兼職工作,亦屬被上訴人之在職期間,仍違反兼職禁止約定,至為明確…,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從事兼職工作,無法忠實履行職務,將有害於上訴人公司經營、員工治理,難以維持上訴人對公司之經營秩序,在客觀上亦難期待上訴人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堪認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回到蘇先生的情形,若雇主與蘇先生間之勞雇契約、雇主之工作規則中已有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兼職於雇主之相類事業,則蘇先生自應遵守之,縱使是下班時間兼職,但因為仍屬在職期間,故仍須受到勞雇契約、雇主之工作規則之拘束,建議蘇先生應先與雇主商談、取得雇主許可後再行兼職,以免因蠅頭小利而喪失工作飯碗。(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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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高中生墜樓案重啟調查 賴母委任律師3項聲明:盼高大成參與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五億高中生墜樓身亡命案,台中地檢署上月二十一日偵結,認定賴姓高中生死亡並無外力介入,被告謀財害命的同性配偶夏男、夏父,殺人罪不起訴,由於質疑聲浪相當高,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將此案,發給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重新調查,對此,賴母的委任律師發表三項聲明,感謝國人關心,也感謝檢察總長,希望重新調查時,能讓高大成參與解剖等程序。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發表聲明,一、感謝國人關心,也因國人的普遍關心,最高檢察署與檢察長也重視此案。二、感謝檢察總長與所領導的各級檢察體系,對此案的調查與付出。三、希望檢察體系重新偵查時,能讓法醫高大成參與。高大成表示,賴生生前或死後墜樓一定要釐清,釐清外傷、打針的針孔是否為生前出血,如果是死後受傷,皮下組織不會出血,就是死後墜樓;尤其是否注射毒藥物,必須檢視有針孔的皮膚是否殘留氯化鉀、或是利多卡因,而且兩隻手臂的針孔皮膚都要切片化驗,以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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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投標廠商家數 二名約僱人員遭檢方依洩密罪緩起訴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司姓、徐姓建設課約僱人員,信義鄉公所招標簡易自來水工程、農路改善工程,營造公司黃姓負責人打電話詢問二人,「有很多人投嗎?」兩人分別回答「很多,大概七個」、「沒有」,洩漏廠商家數涉嫌瀆職,因情節不嚴重,南投地檢署以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指出,信義鄉公所於一0九年十一月公告辦理「愛國社區簡易自來水五月豪雨風災復健工程」,預算金額五百零五萬餘元,在十一月二十七日九時開標,營造公司黃姓負責人卻在二十五日下午,以行動電話打到公所給建設課司姓約僱人員,詢問「那個愛國那個之前有很多人投嗎」,司回答「很多,就大概七個」讓黃男得知投標廠商家數,但黃男的營造公司並未投標。信義鄉公所一一0年七月公告辦理「神木村四鄰農路改善工程」,預算金額五十三萬三千多元;「愛國村第七鄰用水改善工程」,預算金額五十萬餘元,在七月二十日九時開標。七月十九日下午黃男以行動電話撥打徐姓約僱人員行動電話,詢問「有人嗎」,徐回復「愛國那個有,剩下的沒有,愛國的一件」等語,黃男營造公司順利得標兩改善工程。二洩密案經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司、徐二人在偵查中坦承不諱,與黃姓男子說法相符。司、徐二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檢察官考量二人均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悔悟,且二人犯罪情節均屬輕微,均以緩起訴處分,期間均為一年,並分別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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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自家菜園遭虎頭蜂螫死 兒告宜蘭縣府國賠終勝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一名八十七歲的李姓老婦,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在宜蘭市自家菜園工作時,遭到高壓電桿上的虎頭蜂大量叮咬,送醫後不治。李婦的兒子向宜蘭縣政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一百八十八萬餘元。一、二審都判決家屬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農業處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改判宜蘭縣府應賠償李婦家屬一百三十八萬多元,全案確定。判決書指出,宜蘭縣政府農業處在事發前十天就接獲通報,該地點的高壓電桿上有一個大型的虎頭蜂巢。農業處委託捕蜂業者到場勘查後發現,該蜂巢位於變壓器上方的熔絲鏈開關橫擔上,需要先停電才能進行摘除作業。農業處卻未於受理當天就通知台電公司斷電,也未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或封鎖危險區域。李婦九日早上在距離高壓電桿約三至五公尺的自家菜園裡工作時,不知不覺走進了虎頭蜂的攻擊範圍,被大量的虎頭蜂追趕、叮咬。結果李婦身上被螫了二十多個包,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過敏性休克死亡。李婦的兒子認為,農業處在知悉該蜂巢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險性後,卻未及時處理該蜂巢或提醒民眾遠離該地點,是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宜蘭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審理後都認為,農業處在接獲通報後,已經立即委託捕蜂業者到場勘查,並且積極協調台電公司斷電事宜,沒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另認為,農業處在該蜂巢被拆除前,沒有對該蜂巢作出警示行為,與李婦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法院都判決李婦兒子敗訴。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農業處在知悉該蜂巢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險性後,卻未於受理當天就通知台電公司斷電,也未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或封鎖危險區域,是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所以,農業處的過失與李婦的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則是在日前宣布判決結果,認定宜蘭縣府農業處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致李婦因螫事故死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和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宜蘭縣府應賠償李婦兒子喪葬費三十八萬七千元,以及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合計一百三十八萬七千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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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盜採砂石想叫司機自己扛 律師教唆做偽證判4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四十四歲王姓職業律師替翁姓女經理盜採砂石案辯護期間,為掩飾翁女罪嫌,計畫讓賴姓砂石車司機一人扛,開庭前約他們演練、指導向法官做偽證,賴因而翻供稱不是翁女主使;法院審酌後依教唆偽證罪判王律師四月徒刑,考量無前科、犯後坦承,宣告緩刑二年,可上訴。台中地檢起訴指出,王男擔任翁女、賴男盜採砂石案的辯護人,王並於一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中地院開庭審理前,要求賴男在法庭上陳述盜採砂石案和翁女無關。後來賴男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他就改口稱「當是出事很緊張,就想把問題推給公司翁女」並稱自己在警詢筆錄稱「翁女主使他」的說法不實在,一再表示自己緊張,才想推給公司等語。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訊時,王坦承教唆偽證,翁女也證稱開庭前王律師有找她和賴男來討論,告知法官大概會問的事。賴男也說,每次開庭前都會被翁女找去,並由王律師、翁女討論做偽證,還會演練法官會問的問題,王會指導他陳述偽證的具體內容。檢察官勘驗LINE對話也發現,王曾傳「就照之前的,賴自作主張擅自出賣」,翁女答「對」,賴也指導稱「下次開庭三個重點,你首次用賴當下包就出事,給賴全權負責」等,還要她以個人家境求情,偵結依教唆偽證罪嫌起訴王。台中地院審酌,王男身為執業律師,依律師倫理規範,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也不得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行為,王卻在審理前和證人賴男接觸,並唆使他作偽證,妨害司法公正與真實發現。法官考量,王無前科、犯後坦承,依教唆偽證罪判他四月徒刑,緩刑二年,命他應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另應向公益團體提供四十小時勞務,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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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男砍傷護理師 判9年4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洪姓男子前年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進雙和醫院負壓隔離病房,五月三十一日擅自走出病房試圖逃離醫院,遭三名女護理師制止,不料,他竟憤而檳榔刀瘋狂攻擊三名女護理師,造成其中一人手掌韌帶與神經遭切斷受重傷。洪男一審被依三項殺人未遂罪判處十二年六月徒刑,二審認定其中一項殺人未遂罪應以傷害罪論處,改判九年四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洪男上訴,全案定讞。據判決書指出,六十三歲洪男在案發當日早上七時許,擅自走出病房尋找出口試圖離開醫院,遭三十二歲施姓護理師攔阻並告知不能離開病房區域。洪男不服氣,從口袋拿出一把檳榔刀,朝施女背部、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連續刺擊。施女感到劇痛,大聲呼救。二十八歲蔡姓護理師和三十歲陳姓護理師聽到求救聲趕至現場,試圖合力制止洪男繼續逞凶。不料,洪男見有人干涉,轉而對蔡女和陳女發動攻擊。他先是持刀朝蔡女上腹部刺去,蔡女閃避時不小心跌倒在地,造成上腹部被利刃劃傷。蔡女忍痛起身扶起施女趕緊逃離現場。洪男接著朝陳女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連續刺去。陳女試圖抵擋和奪刀,但右手掌被洪男用力割開,韌帶和神經都被切斷。陳女倒地後,洪男仍不罷休,持刀往她的腰腹會陰處狂捅。同時,他還大喊「憑什麼把我關在這裡」。三名女護理師都遭到洪男的殘暴攻擊,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其中陳女因手掌受到無法復原的重傷害,影響了她的工作和生活品質。洪男在犯案後不但沒有任何悔意,還持續對其他護理師吐痰、辱罵、威脅。檢方認為洪男的行為已達到殺人未遂的故意,且手段殘忍,依法對他起訴三項殺人未遂罪。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洪男犯案時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並無喪失或顯著降低,應負完全刑事責任,依法判處十二年六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洪男對施女和陳女的攻擊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但對蔡女的攻擊行為只構成傷害罪,因此改判九年四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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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姐燒死尪 求交保想植皮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四十六歲李姓前空姐和小八歲的楊姓男子婚後與夫家不睦,曾和婆婆互控家暴,一一0年三月提汽油澆淋先生點燃燒死他,台中地院一、二審都依殺人等罪判她十五年,現更一審中;李女近期再度聲請交保,但仍否認殺人辯稱「只想求個解釋和道歉」,法院以她仍避重就輕,裁定駁回。起訴書指出,李女和楊男婚後在豐原住家生活,卻常和公婆起口角埋怨老公態度消極,一一0年三月李先在爆料公社控訴婆婆咬人,後不滿公婆提告遷怒丈夫,同月十一日清晨五時竟朝老公潑汽油點火,釀對方全身八成傷燙傷,搶救四十五天仍死亡。台中地院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判李女十五年,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有強制罪犯行未審酌,撤銷原判決仍判她十五年,經最高發院撤銷發回,目前更一審中。李女今年三月曾聲請撤銷羈押被駁回,台中高分院裁定她六月十五日起羈押三月。李女近期聲請停止羈押指出,她沒有殺人、放火意圖,只是想求一個解釋及道歉,也無傷人或逃亡念頭,案件卷證已上呈法院檢調,沒有串、滅證之虞,自己目前燒傷仍需要做植皮手術,且母親已經高齡八十歲,請求法院給予具保停止羈押,讓她有機會可治療。台中高分院指出,經訊問認定李女涉嫌殺人、放火等嫌疑重大,所犯重罪有逃亡之虞,一審已依殺人、放火等罪判她十五年。台中高分院認為,李女在一、二審期間都否認犯行,對於參與情節避重就輕,認定原羈押理由及原因仍存在,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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