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無照又紅燈右轉不服攔查 衝撞警逆向逃逸遭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五十歲張姓男子有公共危險前科,今年初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東勢區時,紅燈右轉被警員攔停,但張因無照駕駛,擔心受罰,因此加足油門,衝撞警員後,逆向行駛逃逸,警方循線在張住處抓人,張辯稱「沒有撞到警察」,台中地檢署四日偵結依公共危險等罪起訴。起訴書指出,張姓男子曾因公共危險案件,遭判刑四月確定,前年執行完畢,但張在今年二月六日下午五時許,騎機車行經東勢區泰昌街、東崎路七段交岔路口時,因紅燈右轉,被林姓警員攔停。張男自知無駕駛執照,還有違規情事,拒絕警員攔查,還在警員伸手攔停時,加足油門,往前衝撞,造成警員上肢挫傷左手紅腫疼痛等傷害,張男隨後還逆向行駛、任意變換車道,罔顧其他用路人安全,警方在同日晚間六時許,在張男住處抓人。張男辯稱,有看到警員穿著制服要攔停,但否認有衝撞警員的情事。台中地檢署根據警員驗傷單、職務報告、密錄器畫面等證據,認定張男犯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昨日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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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法上路 路口未禮讓行人 清水警開出7張罰單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法上路,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加重罰責,最高可開罰六千元,台中市清水警分局自新法上路至今已開出七張未禮讓行人罰單。清水警分局表示,將持續編排警力執勤,期望營造更安全、友善的用路環境。清水警方以轄區沙鹿區中山路、沙田路,清水區中山路與鎮北街口、梧棲區文化、民生路口等重要路口展現警方執法作為。警方呼籲,為提升行人安全,遏止大型車及各式車輛違規,新法已於六月三十日實施,由原本最高罰三千六百元加重至六千元、記點三點,並接受三小時道安講習。因未讓行人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其駕駛執照,警方請駕駛人務必遵守交通規定,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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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自曝打小孩 國教盟籲家長學正向管教、適時求助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一名兒科醫師日前發文「我打了我的小孩」,引發各界熱議。國教行動聯盟四日指出,家長應學習正向管教的觀念,育兒壓力大時要懂得主動求助,同時呼籲政府加強家庭和親職教育,支持合理管教,但拒絕暴力發飆,呼籲政府協助家長建立良好親子關係和溝通管道。近日有兒科醫師在臉書發文表示,「我打了我的小孩」,描述孩子生活習慣和自理能力出現問題,他從一開始的扮白臉無效,乾脆採取打耳光、罰跪等嚴厲管教方式,卻遭孩子媽媽通報家暴。醫師已暫停所有臨床職務靜候調查。國教盟提到,學齡子女的家長,往往同時承擔家庭經濟、育兒、照顧長輩等壓力重擔,需要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更多支持與協助,包括親職諮詢、家庭協助專線等。而家長也需要學習在自己壓力過大時主動求助,避免因影響身心健康及親子關係。體罰行為如果超過合理管教範圍、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應依法處理。國教盟指出,過去曾對家長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六成與子女互動曾遭遇困難,七成認為政府不重視親職教育,九成贊成政府對家庭教育投入更多的資源。家長適時、合理管教更是孩子發展、學習正向紀律的必要手段,應增加家庭教育資源挹注,支持家長合理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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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遇警躲廁所 咬傷警員仍被逮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二十五歲何姓男子涉案遭通緝,今年初前往西屯區一家KTV時,遇到警員盤查,何男假意上廁所後,躲在廁所內不願配合,警方盤查後發現是通緝犯,欲當場逮捕時,何與友人一起推倒警員,何還出嘴咬傷警員的左手,何徒步逃跑數分鐘後仍落網,台中地檢署四日偵結,依傷害罪起訴。起訴書指出,何姓男子涉傷害、毀損案件,分別在去年十一月、十二月間,遭台中地院、台中地檢署發布通緝,何仍未配合到案,何在今年三月七日凌晨四時許,前往西屯區一家KTV時,遇到黃姓警員在店外守望,警員見何男神色有異狀,欲盤查何,未料何先假裝配合後,佯稱要上廁所,結果躲在廁所內。警方查出,何男已遭通緝,因此前往廁所內要抓人,不過何不配合,再同行友人協助下,何先推倒警員後,出嘴咬住警員左手,何再把友人推向警員,由友人壓制住警員後,何趁隙逃出廁所後,徒步在接受奔跑,不過警員通報支援後,仍在凌晨4時許,將何查緝到案。台中地檢署依警員職務報告、驗傷單、密錄器等證據,認定何男犯傷害、妨害公務等罪事證明確,從重依傷害罪起訴,另外檢方提到,因何過去數次販售、持有毒品遭查獲、判刑的記錄,此次又犯妨害公務等罪,顯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檢請院方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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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毒 記兩大過免職

影響警譽 分局長自請處分記者葉進耀、陳治交∕台南報導市警六分局偵辦一件毒品案,意外辦到自己人,案中發現市警三分局吳姓員警也涉案,並在其住處查獲一小包毒品安非他命。吳員在檢方訊後雖無保請飭回,但警方認為影響警譽情節嚴重,記兩大過免職,分局長則已自請處分。據了解,市警六分局上個月偵辦一件毒品案,監聽涉案對象期間,意外發現服務於三分局的吳姓員警也涉入其中,立即報由檢察官指揮偵辦,繼續偵辦此案,並於昨天對吳員完成搜索。警方在吳員住處,查獲一小包毒品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等物,昨天雖然經檢察官無保飭回,但是吳員的涉嫌毒品情形,已嚴重影響警譽形象,分局將秉持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之態度從嚴究辦。市警三分局指出,吳員平日的工作表現不佳,今年已記過二次、曠職二日,並已被列為教育輔導及汰除對象。據了解,吳員四十八歲,是警專警員班十二期畢業,從警已有二十八年。昨天下午,警方立即召開考績會議予以吳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並追究相關人員考監責任,分局長亦自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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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房子出租 遭房客賣掉

嘉義市東區王先生問:最近看到報載有位包租公將透天厝房子租給人家,他的戶籍也設在該棟房子,租客來承租,看了房子便豪爽地簽約並預付一年租金。包租公覺得遇到好房客,就未特別去注意,沒想到過了將近一年再去查看,竟然發現房客換人了,詢問才發覺整棟透天厝竟被賣掉,對方還出示合法購買文件,令包租公甚感疑惑,我懷疑這新聞真實性,請問現實環境真的會發生這樣的事嗎?答:在目前法律制度下,以上情形,確實是可能發生的!關鍵就在於包租公將自己的戶籍設在出租的房子,給了歹徒可趁之機會。票據法第一百廿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歹徒透過偽造屋主名義簽發之高面額本票(高於房地之市價),向法院聲請對本票裁定。法院會要求提出發票人即包租公之戶籍謄本,依照包租公的戶籍地址送達本票裁定文件,然後歹徒再假冒包租公名義收受裁定(如盜刻並蓋用包租公印章)。法院看到送達證書上有蓋用包租公印章,即表示文件已合法送達,包租公若未在抗告期間提出抗告,法院就會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給本票執票人。本票執票人就可以拿本票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包租公之透天厝,等到法院訂期拍賣,歹徒就迅速以假本票債權承受,取得所有權,然後迅速將透天厝賣掉捲款潛逃。購買者若係善意第三人,確實付出相當價金買受,則包租公就沒有機會要回房子了。破解之道,首先要先知悉法院的各項文書送達處,都是根據住所地,一般大概是以戶籍地為主,所以切記,設籍地一定要以本人能收到信件的住址,才不會造成上開重大損害。此外,如果房屋、土地上有金融機構的貸款抵押權存在,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也會通知抵押權人(即銀行),銀行則會連絡貸款人了解被拍賣情形,如此也能及時發現歹徒計謀,而無法得逞。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人若有收到法院本票裁定文件,一定要細看內容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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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婦四處縱火 犯後自首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一名六十歲婦人三日凌晨一時到中彰投等多處潑灑汽油縱火,後來她到大里分駐所自首。警方調查除南投草屯有二人燒傷,其餘未有人員傷亡,婦人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法辦。台中市霧峰警分局昨日清晨四時獲報,大里區一處民宅火警,派員前往維持交通,消防人員撲滅火勢,現場無人員傷亡。清晨五時,一名年約六十歲婦人到大里分駐所自首,她自稱有憂鬱症,提汽油到中彰投等多處地點連續縱火。警方初步了解,婦人縱火原因疑為感情因素「不滿為某人付出,卻未獲得同等回報」,自凌晨一時起騎機車載著汽油桶,到中彰投等多處親友住處潑汽油縱火,包括南投草屯鎮有二人遭燒傷,其餘無人傷亡。據了解,這名婦人上月到台中市政府市政大樓十樓,一度情緒激動、有輕生念頭,經現場人員安撫及提供法律協助,才將她勸下並妥善安置。(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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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迷信神棍 女兒當面被性侵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新北林姓男子涉以「淨身修行輪迴滿七次」為由,要求同居女友的女兒A女裸體打坐,甚至在A母面前性侵A女。檢方三日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林男。檢警調查,林男在二0二0年二月至四月初,多次對同居女友女兒A女做出猥褻與性侵行為。檢警調查,林男不僅會在A女裸體上畫符咒,要求A女裸體打坐「修行」,並多次性侵A女。檢警調查,林男並以「宗教行前服用」為由,要求A母與A女喝下疑似含有藥物的飲料,待A女頭暈目眩、四肢發軟後,在A母觀看下性侵A女;另一次也是趁下藥後,要求A女與A母相互親吻、撫摸與自慰。檢方勘驗A女與A母的對話紀錄發現,A女曾問A母「你看他對我做這個事情不會不高興嗎」「哪個神明會喜歡看現場版A片」等。A母僅表示,林男已經結紮了,她在現場有不高興,但A女的本靈並不怪她,且「每個好兄弟的願望不一樣」。A女後來搬家,且因此到身心科就診並曾試圖輕生,隨後向其他家人淚訴並報警。林男否認性侵,僅坦承撫摸、要求A女裸體打坐等,不過檢方不採信,三日以涉犯強制猥褻罪、施用藥劑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罪嫌起訴林男。(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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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案拍賣名牌包 聲請撤銷駁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涉嫌詐騙吸金二十五億餘元,檢調查扣主嫌曾耀鋒的女友張淑芬所有名牌包,包括愛馬仕、LV等奢侈品,並進行拍賣以償還被害人損失。但張淑芬否認這些包包是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價處分,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沒有理由,裁定駁回,不得抗告。據了解,張淑芬在「im.B」詐騙吸金集團出任副總裁,也是部分公司的負責人。她的名牌包共有九件,其中八件是愛馬仕,一件是LV骨董箱。她聲稱這些包包包是她自己花錢買的,或是曾耀鋒送給她的禮物,不涉及犯罪所得。台北地方法院表示,這些名牌包是高價精品,如果沒有適當保存,皮革和金屬都可能變質或氧化,價值會下降。而且,在檢方偵訊時,張淑芬曾說包包不好保管,保管費太高,希望能拍賣。因此,檢方變價拍賣無違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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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性騷擾防治法中之性騷擾罪要件

中西區吳小姐問:最近媒體上關於性騷擾的事件報導層出不窮,可否請貴報司法走廊專欄介紹一下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罪,怎樣才會構成?答:吳小姐您好!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就此規定,在此作一些簡要的說明。首先要指出的是,本罪在程序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欠缺合法告訴,司法機關無從依法追訴、審判,從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其次,性騷擾罪屬於故意犯,犯罪行為人須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方可能成立性騷擾罪。至於性騷擾罪之行為,依照規定的文字,是以「乘人不及抗拒」與「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為要件,從而性騷擾行為通常具有令被害人猝不及防之特質,且性騷擾行為要求犯罪行為人碰觸被害人之特定身體部位,法條規定的模式是以先列舉親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之特定行為內容,再以觸摸被害人其他身體隱私處為概括補充。關於「其他身體隱私處」之範圍,既然立法者係以概括方式為規定,意即由司法機關就具體狀況作判斷,一般而言,司法機關將審酌案發時的客觀情況、該身體部位依一般經驗法則是否為他人得任意碰觸的位置、是否將引發被害人嫌惡與受強烈冒犯之感覺等因素予以判斷。(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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