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之條件

新化區林小姐問:本人於子女襁褓中即離婚,並約定由我擔任孩子的監護權人,迄今已近六年,惟前夫對子女未曾撫育、探視,於子女之成長過程並無任何參與。請問,我可以變更小孩子姓氏,從母姓嗎?   答: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關於子女之姓氏,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父姓或母姓。所以,即使離婚後單獨行使監護權的一方,也是無法直接幫小孩改姓的,而係仍需要取得另一方同意,始能至戶政事務所為子女改姓。 惟因應情事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及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此即為民法第一0五九條第五項所規定,於有「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林小姐若無法取得前夫為子女改姓之書面合意,可改採檢附相關事證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 司法實務上一般會審酌未成年子女係由何人擔任長期照顧者?又,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已有相當期日未關心聞問?甚未定期給付扶養費?父子關係疏離?父親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等情事。再者,未成年子女保有其父姓氏,將使林小姐之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相一致,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且未成年子女在上開家庭環境下成長,情感上認同、依附母方,生母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而形成其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故為避免因姓氏產生隔閡,滿足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需求,進而形塑渠等對於家庭之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藉以健全其人格發展之重要利益,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有必要宣告變更其姓氏為母姓。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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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陶被控吸金案 北檢不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南港輪胎前大股東、名模王靜瑩前夫陳威陶,去年遭檢舉疑藉境外公司超級金礦控股集團,以投資緬甸金礦為名吸金逾七億元。台北地檢署二十二日偵結,認定陳威陶、廖媛亭夫婦及余姓友人等三人詐欺事證不足,應屬民事糾紛,處分不起訴。 至於同案被告、先前獲二十萬元交保的李男,及林、曾等多人,仍由檢方偵辦中。 陳威陶等人被控於民國一0七年成立超級金礦控股集團,明知該公司所投資的緬甸金礦無法出產大量黃金,佯稱已取得金礦開採權,且礦區含金量豐富,對外召開說明會招待旅遊,吸引民眾投資,宣稱人兩年後即可翻倍。 該公司每個投資單位為美金五萬元,宣稱可保本二年,每月利潤高達美金七千五百元。投資人不僅可自己投資,還可招攬、吸收下線獲得分潤獎金,藉此吸金逾七億元。 檢方查出,陳威陶夫婦、余姓友人是與股東們合資,投入五千萬元資金及二千萬機具費用,共七千萬元在該黃金礦場,後卻傳出因為超級金礦控股集團的開採技術不足,投入資本無法回收,遭其他股東控告詐欺。 檢方調查,陳威陶等人與股東間對於上述黃金礦場的投資資金清算,是否應依合約請求返還及返還金額,均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或提起民事相關訴訟,認為陳威陶等三人涉犯詐期的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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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吃燒酒雞酒駕遭查獲 六個月薪水代價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陳姓中年女子,下班後與同事聚餐吃完燒酒雞,駕自小貨車被警攔查酒測值超標且是五年內第二度酒駕,而遭屏東監理站開罰十二萬元;陳女一度未繳納罰單,經屏東執行分署火速執行後,乖乖分期繳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表示,這名陳姓酒駕女,月薪約兩萬餘元,吃一頓燒酒雞的代價相當於六個月的薪水,非常不划算! 屏東分署說,當初受理該案時,審查卷內所附移送資料,顯示女子名下並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與所得,亦無從核發扣薪命令,但執行人員深入調查後,發現她還有一輛機車,遂於收案後即火速至陳女的戶籍地現場執行,希望可以查封該輛機車拍賣抵償。 惟當場並未尋獲,該名女子也剛好外出工作不在家,執行人員便將通知單交給陳女的母親希望代為轉達,陳母表示會轉達女兒至分署處理。 數日後,陳女果真一次帶著九萬元現金來到屏東分署繳款並表示,自己單親要撫養一個小孩,在屠宰場的外包商處工作,但因疫情收入比較不穩定,剩下的三萬元欠款希望能辦理分期。自今年二月下旬開始,陳女每月依約按期繳納五千元,終於在上個月將罰單全數繳清。(飲酒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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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殺警全力緝凶 犯保協會協助處理相關後事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警二分局2名員警22日跨區查案遭襲遇害殉職,台南地檢署接獲相關訊息後,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許嘉龍及檢察官黃彥翔偕同法醫前往相驗,並指揮警方全力緝凶。檢方強調將全力偵辦此案,並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協助被害人家屬處理相關事宜,以穩定社會秩序及撫慰被害人家屬。 南檢指出,本案係2名員警發現遭通緝之陳姓男子騎乘贓車,於追捕過程中遇襲,主任檢察官已率同檢察官前往相驗,並指揮警方偵辦,犯保協會亦於第一時間前往殯儀館陪同家屬進行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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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2死 台南警方全力緝凶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警二分局民權所警方廿二日上午追緝一名逃犯至安南區北汕尾三路,竟遭犯嫌持刀攻擊,卅多歲的凃姓員警遭歹徒割喉、廿多歲的曹姓員警也身重數刀,兩名受傷員警經送醫雙雙不治。 據了解,民權所警方廿二日疑追緝贓車竊盜通緝犯至安南區遭遇不測,疑於逮捕犯嫌時遭到歹徒攻擊,凃員咽喉脖頸處遭歹徒劃破約廿公分,經送醫不治;同行曹員則身重數刀,當場死亡。兇嫌已經逃逸,是否有同行待查,警方現也全力展開緝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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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家打死情敵 男判12年8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南投吳姓男子到前女友住處時,看見王姓男子躺在床上,吳男以拳腳及鈍器打頭,甚至不顧情敵無反抗能力後仍繼續打,遭法院依殺人罪判刑十二年八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王男追求同一名女子,吳男也與女子短暫交往過,王男今年一月二十八日晚間到女子住處過夜,吳男隔天清晨也來,女子下樓開門帶吳男進房間,吳男見王男在床上睡覺,與王男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 吳男除以手、腳毆打王男,也以拳頭毆打頭部,另以直徑約三公分圓形堅硬不明鈍器,擊打王男頭部右側前額,造成王男出現創傷性硬膜下腔出血併腦偏移等傷害,王男昏倒後,吳男把王男抱下騎樓,未待救護人員到場即返回房內,王男二月三日傷重死亡。 吳男、王男互不認識,當天首次碰面。吳男坦承傷害致死犯行,否認殺人犯行及持堅硬鈍器擊打被害人頭部,但法院根據鑑識王男頭部傷勢近乎是圓形鈍器造成,且被告毆打被害人力道不輕,才會造成被害人前額右側額、顳、頂葉腦表面「凹陷」及肋骨「骨折」。 女子證稱,大概在地上打十五至二十分鐘,被告踢被害人身體,頭部應也有打到,後來被害人沒辦法抵抗,因為已經有一點暈,到最後被害人無反抗能力,被告仍用手一直揍臉、肚子、胸膛、眼睛、顴骨,被害人倒地無反抗能力後,又打被害人應有五分鐘,她有提醒被告:「他已經快不行了,你不要再打」,講至少三、四次。 法官認為,吳男身材高壯,被害人體型中等;被告是心智正常成年男性,可預見持續以拳頭毆打被害人頭部及以堅硬鈍器擊打頭部,極易損及腦部造成死亡,甚至在被害人倒地無反抗能力後,不顧旁人提醒「已經快不行了」,仍繼續毆打,殺人不確定故意明確,因此,依殺人罪判刑十二年八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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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口角砍同事 檢聲押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 嘉義縣某醫院二十日晚上發生郭姓、王姓兩名護理師疑因口角爭執,郭女情緒激動之下,竟持水果刀砍向王女的頸部,現場噴出鮮血,經醫院即時搶救後暫無生命危險,警方二十一日依殺人未遂將郭女移送地檢署法辦,檢方複訊後,昨天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據了解,郭女及王女均在同一醫院擔任護理師,當天晚間兩人不知何故起口角衝突,郭女在醫院內突然持水果刀砍王女的脖子,王女當場慘叫,醫院保全趕到,立即制伏郭女,王女送醫院急診,急救後,暫無生命危險,現場則留有一灘血跡。 檢警初步查驗,王女頸部有兩道刀傷,暫無生命危險,但郭女對行凶動機沒有說明,檢方複訊後,認為郭女涉及殺人未遂罪嫌為重罪,於傍晚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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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幫通緝夫藏槍 1審無罪2審改判拘50日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刑大一0七年查緝毒品通緝犯,於安平某汽車旅館逮捕童男,童男配偶林女在房內聽聞警方動靜,即將童男持有海洛因沖入馬桶,並試圖藏匿改造手槍。林女遭警方依槍砲罪嫌送辦,然台南地院一審認林僅短暫經手槍枝不算「持有」,判林無罪。台南高院法官認林雖未持有槍枝,但涉犯隱匿刑事證據,判處五十日拘役。 一0七年十一月間南市刑大接獲線報,得知童姓通緝犯落腳安平某汽車旅館,立即派員前往埋伏,待童男現身後將他逮捕,警方搜索旅館房間時,發現童男配偶林女用旅館毛巾包裹手槍,林女依非法持有槍枝罪嫌送辦。 案經檢方起訴,地院一審時,林女表示,警方進門前發現童男使用海洛因將毒品丟進馬沖掉,走出浴室發現床邊有槍,一時慌張擔心遭牽連,才隨手用毛巾包裹槍枝。 一審法官認林主觀上對手槍、子彈沒有執持、占有意圖,客觀上也沒有將槍枝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狀態,僅有短暫經手、不符「持有」要件,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林女雖未「持有」槍彈,但聽聞警方動靜出手丟棄海洛因、以毛巾包裹隱匿改造手槍的動作,足認林隱匿刑事證據犯行,撤銷原判並依刑法隱匿證據罪判處林拘役五十日,易科罰金五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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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翁清晨開車撞分隔島 昏迷住院警查肇因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七旬陳姓男子二十一日清晨六時許,開車行經西屯區文心路時,因不明原因自撞中央分隔島,過程被監視器拍下,救護車到場時,已意識模糊、大腿骨折,送醫後仍意識不清,但生命徵象穩定,經抽血無酒精濃度,詳細案發原因,仍待後續調查。 警方調查,七十一歲陳姓男子昨日清晨六時許,駕駛休旅車沿西屯區文心路往台灣大道行駛,不明原因,在行經大墩十八街口時撞上中央分隔島,發出巨響,嚇壞附近行經的用路人。 救護車獲報到場時,陳男意識模糊、左大腿有骨折,意識不清,但仍有呼吸、心跳,生命徵象穩定,救護人員檢傷後,送往林新醫院治療,經院方抽血,無酒精濃度,警方初判,陳疑未注意車前狀況釀禍,是否因身體狀況或其他因素,仍需後續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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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線不佳?計程車司機台中南區撞死婦人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七十一歲蔡姓婦人二十晚間在台中市南區住家附近散步,欲步行返家時,在路口遭一輛計程車撞上,蔡婦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二十一日由檢察官相驗,計程車彭姓司機辯稱,當時天色昏暗,沒看到蔡婦,「看到時已撞上」,全案將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警方調查,蔡姓婦人住在南區忠孝路一帶,前晚九時許,蔡推著助行器外出散步,返家時在忠孝路、忠孝路五十七巷的路口走行人穿越道,但遭四十五歲彭姓男子駕駛的計程車攔腰撞上,救護車到場後,將蔡婦送醫,但仍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 警方說,案發路口沒有紅綠燈,彭男沒有酒精濃度,初判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沒有禮讓行人先行釀禍,詳細的肇事原因仍待後續釐清。 昨日檢察官相驗,蔡婦老公十分哀痛,但對於妻子死因沒有意見,彭男則辯稱,當時天色昏暗,沒有看到蔡婦,「看到時踩煞車已來不及」,彭男也承認涉案依過失致死罪函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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