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牆突崩塌 工人跌落鷹架遭壓斃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朴子市海通路一處民宅二十五日進行整修工程,工人敲打牆壁時,一堵磚牆突然整個崩塌,五十歲柯姓工人從鷹架上摔落被磚石壓住,到院前心肺功能已停止,急救仍告不治。 朴子消防分隊表示,昨天上午十時許獲報,指朴子海通路有工人被坍塌的大磚石壓住,派遣人車趕往救援。到場時發現柯姓工人趴臥在地,雙手被坍塌的大塊磚石壓住。救護人員使用打石機將磚石擊碎將男子救出,送嘉義長庚醫院救治仍傷重不治。 據指出,案發時柯姓工人在鷹架上施工,工人敲打牆壁時一堵磚牆突然崩塌。因為事發突然,柯姓工人閃避不及從鷹架上摔落,才被掉落的磚石壓住。 勞青處表示,柯姓男子遭磚頭瓦礫壓傷,救護人員協助脫困後,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本案已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安中心,後續會派員檢查,並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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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假打3劑小黃卡 男栽了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國內疫情嚴峻,竟有嫌犯偽造小黃卡想趁機發防疫財!一名二十七歲的鄭姓男子為牟取不法利益,竟起了歹念透過網路平台刊登販售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訊息,新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刑事警察局偵九大隊、暨板橋分局共組專案組,廿四日晚間前往嫌犯位於板橋的住處將他逮捕到案。 於國內疫情升溫,犯嫌看準此商機,以接種三劑疫苗可暢行各特殊場所為噱頭,意圖誘使他人購買偽造之疫苗接種紀錄卡,以牟取不法獲利,如販售予一般民眾使用,將能輕易規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規定,造成國內疫情破口,也使防疫規定形同虛設。 警方表示,蝦皮拍賣網站出現販售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宣稱「姓名、身分證可自行填寫,附霧面防護套,真假難辨,出去玩、上健身房、出入八大場所、快速通關,不怕弄丟;販售小黃卡的訊息隨即在facebook、DCARD及PTT等各大社群平台轉傳。 警方組成專案組追查帳號身分,鎖定一名無業的鄭姓男子涉有重嫌,二十四日晚間持搜索票前往嫌犯住處,初步清查嫌犯透過剪接方式偽造,尚無成交紀錄,全案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警方呼籲,嫌犯行為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民眾若購買使用的話,依照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最高得處以一萬五千元罰鍰,請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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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詐11萬餘 二審仍判2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四歲陳姓男子在網路二手交易社團,刊登車床、螢幕等二手品販售,不過實際上並無相關商品,有廿二名網友看到,有意購買並匯款十一萬餘元,但陳收到錢後,沒有出貨,網友才知受詐,一審依加重詐欺罪,判刑二年,陳上訴量刑過重,二審駁回訴請,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陳男明知自己無木工車床、銑床機台、液晶電視等物品可供販賣,但仍在一0九年十二月至一一0年一月間,在大甲住處,以手機收入臉書社團後,以不同的人頭帳號,在拍賣商品頁面,刊登販售商品,期間有廿二名網友看到後,向陳聯絡交易方式後,匯款二千元至一萬元不等金額到陳指定帳戶內,不法獲利十一萬餘元。 不料陳收款卻沒出貨,買家發現有異後,報警提告,陳到案後,承認犯行,全案並有報案三聯單、ATM交易明細等交易資料,認定陳涉犯加重詐欺罪,依法送辦。 一審判刑二年,陳認量刑過重,上訴請求減輕其刑,並自稱犯後態度良好,加上自家經濟狀況不佳。 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犯行廿二次、金額有十一萬餘元,一審判刑二年的刑度,並沒有依該罪的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的行情,而且陳男屬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以網際網路刊登不實販售物品訊息方式詐財,不僅侵害民眾財產法益,也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駁回陳訴請,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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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與公車碰撞 2學生傷

中央社∕台中廿四日電 台中市南區高工路與美村南路交叉路口今天下午四時多發生車禍,台中市消防局表示,兩名中學生在過馬路時,疑與公車發生碰撞,學生肢體擦傷、意識清楚,由救護車送醫救治。 消防局指出,下午四時九分獲報位於南區高工路與美村南路交叉路口,發生行人與公車碰撞車禍,隨即出動救護車與人員到場。 消防局表示,傷者是二名中學生,還好只是肢體擦傷、意識清楚,隨即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救治,後續肇事責任由警方進一步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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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公務需求擅入樓宅 侵入罪應不成立

東區王先生問:我擔任居住大樓管委會主委,該大樓是住辦兩用,所以有部分樓層是作為辦公室使用。近來大樓內有公司因為疫情停止營業,也沒有按期繳納大樓管理費,甚至該公司所使用樓層的逃生通道內,還堆放了很多雜物。因此,我就找了一天與保全進入該樓層的逃生通道查看,想不到後來該公司的負責人大表不滿,說我未經同意進入其所有的樓層,已經觸犯了刑法侵入住宅罪,請問對方的說法正確嗎? 答:對此問題,司法實務上曾經出現類似的案例。法院認為,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宅、建築物罪之保護法益,在維護個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隱私權益,但此法所保護之隱私法益並非毫無限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影響於相對人居住或使用場所之生活上隱私合理期待,則難謂已侵害該罪所欲保護之法益。 因此,倘若建築物之產權雖登記屬於私人所有,但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而經權責機關劃定為公眾逃生必經之動線,依法令必須提供公眾逃生之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自不能任意主張其有隱私之合理期待,而恣意禁止他人基於正當理由一時通過或進入該築物,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悖於侵入住宅、建築物罪處罰之本旨。 此外,刑法第三0六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究竟是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則非所問。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如果是在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違背於公序良俗者,也屬於正當理由。從而,以王先生來信所述內容,乃為了大樓的消防安全,進入作為公眾逃生必經動線的逃生通道查看,依照前述的法院實務見解,應不致於成立侵入住宅、建築物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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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潭門港內漁船翻覆

記者鄭伯勝∕澎湖報導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望安分隊於二十三日上午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澎湖籍金玉財號小型漁船在潭門港內翻覆,該分隊隨即出動人員及船艇趕往現場救援,所幸該漁船上三名船員均獲救,且均無大礙。 澎縣消防局望安分隊於昨天上午十時三十七分獲報,勤務人員到達現場後回報翻覆之漁船係因與其他船隻交會時,遭他船引起之波浪打翻,船上共有七十四歲、七十八歲二名許姓老翁及三十三歲吳姓男子等三名船員,當時三人均於淺灘上待救,無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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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國道遭檢舉收12張罰單 法官撤銷8張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許姓男子去年四月間開車行經國道一號,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方向燈未全程使用至完成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共十二次,被開十二張罰單,每張裁罰三千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審結,認許男有違規事實,但部分不符得連續舉發之要件,裁罰有違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八張罰單,僅罰四件。全案可上訴。 許男主張,他於去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點四十三分至下午三點,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一九九點三公里至二二八點五公里處,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開了十二張罰單,各裁處罰鍰三千元,惟其變換車道皆有打方向燈;其中有九件各未達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六公里、六分鐘以上得連續舉發標準,且其於行駛期間內,亦未行經任何一個路口,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即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在後之原處分;另三張為重複開立,屬一事二罰,亦請求撤銷。 台中區監理所則答辯,許男為民眾檢舉,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函及採證錄影影像光碟可證,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其十二次在高速公路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變換車道之行為,均違反汽車駕駛人依行為時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又其十二次違規行為,係對不同用路人之行車安全構成危害,自應分別評價,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分別處罰。 法院認為,原告之違規事實,業據被告提出檢舉人之行車紀錄器採證光碟暨採證照片為證;故原告縱無故意,然其駕駛車輛能注意卻不注意依法使用方向燈,顯有過失,而具有主觀歸責至明,違規行為洵堪認定。然,被告對原告就十二次違規行為均予連續舉發,有違比例原則,其中八件原處分並非適法,自不符合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得連續舉發之要件,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即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自應均予撤銷。至其餘四件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此部分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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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誘入幫派 警救出3少年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日前竹縣有多位家長心急如焚向警方報案稱,其就讀國中、國小的孩子透過網路交友平台,認識自稱是桃園地區「小南門」的幫派分子要少年加入幫派且可牟取暴利,每日至少有三千元生活費,少年因而離家出走失聯,家長疑小孩遭幫派控制進而從事不法活動。 縣警局受理報案後,由少年警察隊、刑事警察大隊立即成立專案小組,連夜趕赴桃園市桃園火車站附近的旅社,營救出遭控制之三名失蹤少年(二男一女)並當場逮捕徐姓主嫌一名。 經警方調查徐嫌係利用網路交友平台吸收新竹縣、市地區之少年加入幫派,徐嫌向三名少年誆稱係小南門幫派成員,上頭還有多位大哥,如少年加入幫派每天至少有三千元之生活費、少女則每月有五萬元之照顧費來引誘其加入幫派。惟事後少年查覺有異,欲脫離徐嫌掌控,徐嫌竟恐嚇少年稱其大哥知道少年的家人住址及年籍資料,如敢背叛雙手會被打斷,其間徐嫌更凌虐、逼迫少年全身赤裸僅穿內褲自旅社內跑上大街以示膽量。 警方呼籲年輕人及家屬網路交友陷阱多,不可輕言聽信,尢其青少年把對混跡幫派當成是很屌的事,幫派給少年利益及好處,只想利用他們從事不法犯罪活動,並利用未成年之身分逃避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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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上士賣極機密情資 6萬交保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澎湖蔡姓上士任職澎防部期間遭不明男子誘導,自一0九年起陸續刺探收集「極機密」作戰計畫等軍事機密販售,涉違國安法等罪,檢方在偵訊後諭知蔡六萬元交保。 高雄高分檢署二十二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澎湖現役蔡姓上士在任職澎防部期間,因缺錢花用上網找尋軍人貸款廣告,結果遭不明男子誘導提供軍事機密,以換取報酬。檢調人員經蒐證後,二十一日上午指揮國安站人員持搜索票前往蔡男澎湖營區辦公處所、住居所等地執行搜索。 檢調調查,蔡男自民國一0九年至今年多次違規攜帶電子設備進入營區,刺探、收集非屬其業務職掌國軍內部文書檔案資料,且存放在個人業務電腦內,甚至曾將機密等級為「極機密」國家軍事機密、作戰計畫資料等外洩給不明男子,已涉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安全法等罪。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接獲檢舉後,隨即呈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暨所屬軍事安全總隊偵測清查,報由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查,再報請高雄高分檢指揮偵辦。 不過,因蔡男接受國安站人員詢問時頗為配合,二十一日晚間順利移送高雄高分檢接受檢察官複訊,檢方二十二日凌晨諭知以新台幣六萬元交保候傳,全案將就相關查扣物件及先前查證資料深入調查,釐清詳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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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工地發現未爆彈

記者鄭伯勝∕澎湖報導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所轄第一地區支援指揮部,二十二日接獲員警通報,於馬公市光榮街附近工地發現疑似未爆彈,派員處理。 澎防部指出,未爆彈處理小組據報抵達後,經鑑定為「日遺75公厘砲彈」殘體乙顆,彈體重鏽、引信毀損,批號不明,無危安顧慮,已由未爆彈處理小組攜回妥存,後續將依廢彈處理程序完成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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