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雙桶屍案 虐殺少女又殺證人 主嫌判死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男子徐德益等人殺害蔡姓少女後裝桶棄屍,又因詐騙案怕被指認,殺害黃姓被害人裝桶棄屍。台中地院二十七日依殺人等罪,判處徐德益死刑,其餘人無期徒刑至十二年八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昨天上午宣判,僅有被告林宥廷與童睿明到庭聽判,其餘被告未到庭。 起訴書指出,三十六歲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民國一0六年與十五歲陳姓少女交往,徐男一0五年間起雇用二十五歲男子王閔正,王男與十六歲蔡姓少女交往,徐男因此邀約蔡女在他手下工作。 蔡女得知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行為,常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男不滿;加上蔡女與陳女有嫌隙,王男欲與蔡女分手等原因,徐男等人決定殺害蔡女。 一0六年五月間,徐德益邀王閔正等人在住處飲酒,蔡女因不勝酒力至房間休息,王、徐與陳女尾隨進入房內,由王、徐壓制蔡女後,由陳女與王男持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再以剪刀刺向蔡女胸口致死,徐男等人再將遺體裝進大型塑膠桶內,載往徐位於台中市豐原區的老家藏放。 另徐德益於一0七年初,因辦理放款認識二十六歲林宥廷、四十八歲張集喬,張男因友人介紹,得知被害人黃男的友人何男欲辦理土地貸款,張便將貸款案介紹給徐承接,何男將貸款文件交付徐後,徐卻逕自將土地出售得利。 何男發現受騙,對徐德益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與徐於一0八年五月間到庭,徐認為黃男的證詞對自己不利,與陳女、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及友人二十一歲童睿明、二十二歲趙子真、二十一歲宋文達等人,謀議殺害黃男。 同年六月五日上午,黃男前往中檢開庭時,徐德益指示林宥廷等人帶走黃男前往一處養狗場後,接連毆打黃男並注射毒品,再持改造手槍朝黃男頭部開槍致死。 徐德益等人將黃男屍體裝入橘色塑膠桶,並且倒入水泥粉以膠帶封住桶蓋,載往苗栗縣銅鑼鄉路邊竹林掩埋。案經中檢指揮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等單位偵辦後,帶回徐等人偵辦,並依殺人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昨天判處徐德益兩個死刑,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宥廷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王閔正應執行無期徒刑;張集喬應執行十八年;童睿明應執行十二年八月;趙子真應執行十九年六月;宋文達應執行十二年八月。另外,陳女由少年法庭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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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普掏空案 吳乃仁妻舅詹定邦判6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前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妻舅、銳普前副董事長詹定邦涉掏空案,一、二審均重判十年,經三審多次發回,高院更四審二十七日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刑六年,併科罰金四千五百萬元,可上訴。 檢調九十四年間偵辦上巿公司銳普疑遭掏空案,鎖定副董事長詹定邦等人涉案,時任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及吳妻、投保中心總經理詹彩虹分別表示,詹定邦在這個案件中可能是受騙者,但「成年人必須自己負起責任,沒人可以幫他」,「我一定會公事公辦」,以及已要求詹定邦嚴守分際、做該做的事。 檢方偵結本案認定,詹定邦等人進行「假交易、真掏空」,使銳普遭掏空九億七千五百六十七萬元,將詹定邦等人起訴。 詹定邦一審遭判十年徒刑,併科罰金一億元;二審仍判十年徒刑,改併科罰金七千萬元;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他九年徒刑,併科罰金七千萬元,更三審改判詹定邦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案件由高等法院更四審審理。 高院更四審考量詹定邦在偵查中已自白犯行,且未因本案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再加上本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據很多,使得案件訴訟歷程迄今已逾八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可以再次減刑。合議庭審酌詹定邦入主股票上市的銳普公司,卻未致力於生產營運以維持正常投資機能,反以假交易的方式掏空公司資產,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處六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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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闖前妻家 前岳父被砍嚇到失憶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高雄蔣姓男子因不滿前妻孫姓女子在網路說他壞話,無視保護令帶五把西瓜刀登門尋仇。孫姓女子及其父親都被砍傷,孫父事後甚至嚇到失憶,雄檢偵結將蔣男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蔣男接受偵訊時供稱是因前妻在網路說他壞話,因此才想上門理論,但檢方經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發現,他在對方應門後先朝孫父砍殺,前妻出現後,他又衝上去朝上半身揮砍三下,若不是對方剛好跌坐在地且努力奪刀,可能早已身首異處。 再者,雄檢也發現孫父不僅傷勢遍及頸部、胸部、腹部,甚至在案發後因太過恐懼失去被砍的記憶,足見蔣男殺人犯意堅定,據此依殺人未遂、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將他起訴。 起訴書指出,三十三歲蔣男(目前在押)和前妻孫女因感情不睦且時常家暴離婚分居,前妻不堪騷擾聲請保護令。但他因不滿對方網路言論,二月二十七日凌晨先將五把西瓜刀藏在前妻家隔壁檳榔攤水桶內,再以「要給小孩玩具」為由去孫家敲門。 孫父發現來者不善,直接轉身進屋要報警,但蔣男見狀怒不可遏,直接衝去檳榔攤抽出五把西瓜刀返回砍殺,過程中更轉向攻擊外出查看的孫女,並重複嘶吼「妳為什麼要逼我」。 不料,蔣男在拉扯過程中發現西瓜刀遭前妻彈掉,便撿起其他西瓜刀繼續朝孫父揮砍,造成多處撕裂傷、臟器外露、右手食指截肢,孫女則受後背撕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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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大西洋 前總座判9年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知名汽水「蘋果西打」的大西洋飲料公司前總經理孫幼英、前財務經理鍾素娥,被控於四年前透過虛偽土地交易等方式掏空公司資產,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七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將兩人各判刑九年六月、七年六月。 法院指出,孫幼英除為大西洋飲料總經理,也掌控代工果汁的國信食品,鍾素娥是國信的財務會計。國信食品因積欠銀行三點九億元債務,導致新北市價值十一億元的土地面臨法拍,孫女為挽救財務危機,與鍾女共謀,透過土地虛偽購地案與借貸案,挪用大西洋飲料資金替國信還債。 一審新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的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將孫女判刑八年二月、重大特別背信罪判刑七年六月,應執行九年六月;鍾女判刑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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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雅影像恐嚇球員 男遭起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新北地檢署偵辦在押劉姓男子以不雅影像恐嚇多名HBL球員案,二十七日針對犯罪事實偵查終結,依涉犯詐欺取財未遂、恐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嫌,對劉男提起公訴。 劉男涉嫌以不雅影片恐嚇職籃球員譚傑龍等多名球星,台北地檢署一月六日依恐嚇取財等罪起訴。新北地檢署掌握劉男另涉他案證據,同日拘提到案,八日聲押劉男獲准。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劉男在一一0年間,取得逾二十名當時未成年的HBL球員私密影像,散布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網友,並藉此恫嚇被害人未遂。 劉男還利用年輕正妹的照片創設IG帳號,佯為女性身分,吸引並使前HBL成年球員傳送裸露下體自慰的影像後,誆稱「曾遭人以私密影像威脅,可協助處理」等語,要求被害者交付穿過的束褲當作報酬,甚至要求被害者提供學生證證號,讓他以便宜價格購買iPAD,但未得逞。 檢方認為,劉男所為涉犯刑法中的詐欺取財未遂、恐嚇等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嫌疑重大,昨天偵結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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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巡邏爭吵 一員被以公然侮辱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姓、李姓員警,騎車載實習生執行簽到勤務,途中兩人因故發生爭執,陳反嗆李是最爛的警察,李氣的對陳提告。台北地檢署二十七日偵結,依公然侮辱罪嫌將陳員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今年一月十六日凌晨,陳、李二員分騎機車前往明水路巡邏,由李載著實習生。李見實習生想試用QR Cord執行巡邏簽到,便將掃描器交給實習生,陳認為李將勤務丟給實習生,開口碎念表達不滿。 兩人巡邏途中一度中斷勤務,將機車臨停在路邊爭執,李不滿遭數落,反嗆陳「靠北」。陳認為李沒有倫理,拍打李的安全帽,罵李是「最廢、最爛、要給你十支(申誡)很簡單」,李為此對陳提告公然侮辱、恐嚇、傷害等。 檢方調查時勘驗密錄器內容,認定陳當著實習生的面前對李爆粗口,由於派出所長出面調停也無效,考量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最後依公然侮辱罪嫌將陳起訴。 但檢方也認定,陳的相關出言尚未達讓李心生畏懼的程度,且李也沒去驗傷,無法證明頭部有受傷,恐嚇及傷害部分均處分不起訴。兩人目前均已調離大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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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商持假契約詐貸負責人 判刑十一年六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經營煤炭批發的勇實貿易有限公司,涉嫌以竄改、美化公司訂單的方式,向銀行詐貸約九億元,負責人陳建飛等人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二十七日依違反銀行法的詐騙銀行罪將陳男判刑十一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 同案被告,勇實公司的林姓會計主管、兩名張姓財務、邱姓行政人員,各被判刑一年九月到二年不等,四人皆獲緩刑二年或三年,須支付公庫十萬至二十萬元。 勇實公司經營煤炭批發二十多年,主要客戶包括發電業、汽電共生業、水泥業、造紙業、紡織業、石化業、磚瓦業等。後來因需要資金運轉,自民國一0二年起竄改訂單、採購單等,再持不實單據多次向銀行申辦貸款,以債養債、週轉資金。 一0八年間,勇實公司開始無法償還銀行本息,造成放貸的多家銀行逾一億元的呆帳,全案因此曝光。 檢方於一0八年七月間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兵分七路搜索,並約談陳建飛及員工等多人,訊後聲押陳建飛,員工各以五萬至二十萬元交保,並於同年十月偵結起訴陳男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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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拾獲現金交派出所 員警拿來繳卡費判緩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邱姓員警一百零九年間受理民眾拾獲現金七萬八千七百元及一個黑色皮夾,卻未依規定當場製開一式四聯收據給該民眾,亦未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上公告,一直將該遺失物置於辦公桌旁抽屜內,去年二月間,為貪圖一時之便,竟拿遺失物中二千元繳納其信用卡費,彰化地院審結,依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將他判處一年四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四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五萬元,及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 白姓民眾離開派出所後深覺未執有收據似有未妥,遂致電派出所要求開立收據為憑,邱男於電話中表示會致電請其領取。隔日,邱雖有電請民眾表示可於當日下午六點前來領取收據,惟在該勤務期間內,邱仍未抽空依正常程序完成該拾得物之作業程序。 白姓民眾於同日下午五點許至派出所拿取收據時,邱僅取出先行製作、且未依規定編號之拾得物收據給他簽名收受。邱於隨後輪休二日後回工作崗位上,仍未依規定將拾得物陳報分局,亦未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上公告,嗣因擔心延遲再處理該筆遺失物案件,會遭上級長官質疑及懲處,遂一直將該遺失物置於辦公桌旁抽屜內。 去年二月初,竟為貪圖一時便利,將該遺失物中二千元侵占入己,用以繳納其信用卡費。嗣因白姓民眾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未發現該拾得物登錄訊息,乃至首長信箱反映,經警調查而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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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冤23年 被控強盜 再審無罪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吳明峰被控於二十三年前持刀行搶兩名女子,被依強盜罪嫌起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有罪定讞。監察院認為冤案,吳男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罪證不足,去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吳男無罪確定。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清晨,張姓、謝姓女子在三重遭共乘機車的少年持西瓜刀搶劫,警方鎖定有類似前科的男子吳明峰,經被害人指認他就是嫌犯,吳男最後被依強盜罪判刑五年定讞。 監察院一0九年間認為,張女、謝女先因警方提供吳男單一的相片進行指認,又經員警製作單獨指認筆錄,指認過程顯有瑕疵。 且警方調查過程,預先設想吳男為強盜罪嫌犯,再以吸毒的現行犯逮捕,甚至以交出凶刀即不移送強盜罪的不正方法,欲取得自白,為典型冤案。 吳男在冤獄平反協會的協助下聲請再審,高院去年七月裁定再審獲准。高院開庭時,他當庭表示「我沒有犯罪」。 吳男的辯護律師聲請中央警察大學助理教授施志鴻鑑定,還原案發當時的情境,質疑張女、謝女在遇到持刀搶劫時,應該是非常驚恐、拔腿就跑,能否正確觀看搶匪的面貌、特徵? 合議庭審理認後依據相關事證,認定罪證不足、確有瑕疵,難以定罪,去年十一月維持一審無罪見解。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同原審判決,吳男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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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起 紅黃線臨停不能檢舉了

新制表列兩大類共46項可檢舉項目 以危險駕駛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為主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交通部二十六日表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四月三十日正式上路,正面表列兩大類、共四十六項民眾可檢舉項目,主要是限危險駕駛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為,也就是說,交通新制開始紅黃線臨停不能檢舉了。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愈來愈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也不斷增加,大量的民眾檢舉案不僅引發民怨,也讓警力不堪負荷。 交通部指出,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建議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動態違規,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四十一項違規態樣;靜態違規,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五項違規。 另新的規定,民眾檢舉同一違規行為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一次。 四十一項動態違規中,很多是危險及不當駕駛行為,例如蛇行、逼車、交叉路口闖紅燈、闖平交道、手持行動電話開車、未戴安全帽、邊抽菸邊駕駛等。 五項靜態違規,主要是在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口及入口,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不包含在內,不過交通部表示,民眾仍可撥打一一0通知警方,員警會在十分鐘內到場,現場舉發。 若是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但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以新法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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