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抽脂豐胸身亡 醫美負責人加重判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陸姓女子九年前到醫美診所應徵,同意進行抽脂豐胸手術作為「活招牌」,無照的池姓「醫師」因施打過量麻醉藥,造成她病變身亡。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二十日依違反醫師法將池男判刑二年十月,診所負責人林姓醫師判刑二年六月。 一、二審認為,池男不具醫師資格,卻執行麻醉、抽脂、豐胸等核心醫療行為,陸女出現癲癇症狀時,林、池二人未在第一時間打一一九求救,有延誤救治及設備欠缺的過失,依違反醫療法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各判刑二年、二年二月。 更一審認為,池不具醫師資格,又施打過量麻醉藥,導致憾事發生。林、池雖否認犯行,但犯罪事實明確,審酌林男沒有前科,池男曾違反醫師法獲緩刑,仍犯下本案,讓陸女喪失寶貴生命,侵害他人生命法益重大,改判林男二年六月、池男二年十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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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疑超速撞機車 釀女乘客拋飛不治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五段十九日清晨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張姓司機駕駛貨車疑超速,擦撞同向前方機車,造成後座女乘客拋飛重落地,經送醫後不治,整起車禍確切肇事因則仍待警方進一步調查釐清。 士林警分局表示,十九日清晨四時四十二分,在承德路五段往北投方向,一名張姓送貨司機駕駛小貨車疑似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擦撞同向一部男、女雙載機車,並造成機車後座陳姓女乘客拋飛重摔落地,員警獲報趕抵現場,雖將受傷陳女緊急送醫,但最後仍因傷重不治。 警方指出,清晨車少、車速容易過快,如駕駛人疲勞駕駛或送貨趕路,未注意車前狀況,則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士林分局為加強防制交通事故發生,於承德路段一至三月共取締闖紅燈、超速案件達六百三十四件,但警方加強執法之際,卻仍有心存僥倖的駕駛人經常違規,士林分局將持續於轄內易肇事路段編排事故防制勤務,加強移動測速照相違規取締,並加強宣導交通安全規則,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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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與汽車相撞 老婦當場斃命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十九日晚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二十七歲男駕駛,行經縣道與國道一號水上交流道附近時,撞上騎機車,從叉路彎出的七十多歲邱姓老婦,救援人員到場時發現,邱女當場臟器外露,已經明顯死亡,是否為轎車駕駛超速釀禍,或是老婦有違規情事,還有待警方進一步鑑識釐清。 這起事件發生在嘉義縣嘉朴公路水上大崙東向西街往中山高方向,邱女騎著機車行經該路段,卻沒想到出了意外,與一輛小客車發生車禍;消防局接獲報案後,立即派出水上分隊前往現場救援。 消防局表示,當時救援人員抵達現場後回報,是一起機車跟汽車的意外,不過七十八歲的邱姓女傷者當時臟器已外露,明顯呈現死亡未送醫,現場機車車殼散落一地,邱婦機車上的衣服和雜物散在馬路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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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 妓女戶改稱性交易場所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符合我國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意旨,立法院會十九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將其中的「妓女戶」用詞改為「性交易場所」,以保障性別人權。 我國已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落實第五條意旨,避免法律繼續存有損害性別人權、歧視女性的不合時宜用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底,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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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如繳清15萬罰金結案

駐大阪辦事處事件 被控帶風向判刑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卡神」楊蕙如被控於「駐大阪辦事處事件」操作網軍蔡福明在網路帶風向,日前兩人被依侮辱公署罪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台北地檢署日前通知楊女到案執行,她已於十八日繳清十五萬元罰金結案。 民國一0七年九月初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關西機場,網路瘋傳我國人未獲妥善協助,大阪辦事處飽受抨擊,駐大阪辦事處長蘇啟誠疑受不了指責,同月十三日在寓所輕生。 楊女被控指示網軍「帶風向」,造成「外交官之死」。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侮辱公署等罪嫌將楊女及蔡男起訴。 法院指出,網路貼文雖提及日本政府派船隻接送、中國派大型車接送、駐日代表處與駐大阪辦事處不互相隸等,但相關網文已經南投地院認定是謠言。 不過,蔡福明未就謠言查證即先發文,再經楊蕙如指示去推文、幫高調,造成駐大阪辦事處受到指摘,顯見網軍不是在評論事件,而是在侮辱公署,已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的界線。 法院認為,網軍使用的群組「高雄組」帳號以楊蕙如為首,由楊女指示蔡男及群組中的人支持或批評特定文章,再向楊女請款。蔡男先取款,再交下線網軍,藉此散布並帶領輿論風向,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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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工作船擱淺傷藻礁 中油遭糾正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大潭藻礁受到環保人士重視,監察院調查指出,中油在藻礁旁興建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但施工的工作船曾兩度擱淺,不僅延誤通報、擅自拖離船隻,且擱淺的結果造成藻礁受損,因此通過對中油公司的糾正案。 本案由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負責調查。糾正案文指出,中油三接工程於前年發生兩次海事案件,包括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東坪八號擱淺,十一月二十日昭伸二十六號又擱淺在大潭電廠出水口處防波堤上。 調查指出,第一次擱淺事件中,中油違反「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認為無工安、無環保事故,不需通報,致主管機關未能及時掌握狀況。八個月後又發生二次擱淺,中油僅以跨部會緊急應變簡訊通報群組的各主管機關,不是正常通報程序,有違失。 監委表示,中油未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預先防範海氣象動態變化,無法即時反應瞬變的海氣象,而致兩次海事案件;且中油在航港局未審視脫淺計畫前,即以其他船隻先拖離事故現場,致外界批評猶如駕車肇事逃逸,中油相關作為有所不當。 監委指出,兩次海事案件均造成藻礁受損。第一次造成藻礁受損面積約五千八百平方公尺,第二次導致藻礁受損面積約一百一十多平方公尺,顯示中油內部控制功能失序,嚴重欠缺警覺性及應變能力。 雖然海委會會勘報告指難認東坪八號斷纜、拖行事件後,柴山多杯孔珊瑚群體有受影響而死亡情形。但監委現場履勘後,兩次事故確實有造成部分藻礁受損,經濟部應督促中油提升海事工程施工期間維護環境安全的規劃,確保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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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門號換現金 詐團騙逾4千萬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三十二歲范姓主嫌認為販售月租型人頭門號有利可圖,遂與戴姓及王姓犯嫌等人組成收卡集團,大量利用臉書等社群網站張貼「辦門號換現金」或「小額信貸」等貼文,利誘急需用錢民眾申辦月租型門號並開通VoWiFi網路電話,然後再將門號交詐騙集團當人頭門號,詐騙集團以此詐騙逾四千萬元,刑事局經深入追查發動多波拘搜行動,將范嫌等八人逮捕。 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分析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資料庫,並透過與電信業者合作發現,民眾常接到顯示國內行動電話詐騙門號,發話來源卻位於境外第三地,該電話門號均屬月租型4GWiFi通話(或稱VoWiFi)門號,警方認為新電信技術已遭詐騙集團濫用,遂與北市刑大、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及高雄市警局岡山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展開追查。 檢警調查,三十二歲范姓主嫌認為販售月租型人頭門號有利可圖,遂與戴姓及王姓犯嫌等人組成收卡集團,大量利用臉書等社群網站張貼「辦門號換現金」或「小額信貸」等貼文,在疫情期間吸引無固定工作或有欠款紀錄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民眾,利誘他們到電信門市申請月租型門號並開通VoWiFi通話功能。 後續再由共犯約定地點進行收購實體SIM卡,並支付每個人頭門號新台幣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報酬,范嫌再將人頭門號轉交詐騙集團使用,直到該門號遭警方通報停話為止,所欠電信費用則由門號申請人吸收,造成各大電信公司蒙受額損失。 檢警經蒐證齊全,日前將范嫌及同夥等八人逮捕到案,並查出該集團已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等處收購電信門號超過七百餘門,多數流入詐騙集團手中進行詐騙發話使用,尤以民眾常接獲的「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為大宗。 另清查國人因人頭門號遭詐騙的被害案件數至少超過一百五十餘件,損失金額逾新台幣四千餘萬元,人頭門號申辦共犯至少超過八十餘人。警訊後將全案依加重詐欺等罪嫌移送法辦,並由桃園地檢署等單位擴大溯源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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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加薪 夫妻A公司312萬判全吐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先後任職鴻海集團旗下的世達發、三創數位人資部的黃姓女子,十年前藉由職務之便,以不實的請款單,幫自己與張姓丈夫加薪,溢領薪資及獎金共三百一十二萬多元。三創提訟求償,最高法院審理後,依刑事判決結果判決兩人應共同賠償三百一十二萬元確定。 黃女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擔任世達發人資管理師,負責結算員工薪資、資遣費與請款,張男為該公司約聘人員。世達發次年四月解散後,黃女轉至同集團三創數位公司任職,張男離職。 黃女在任職期間,多次填載內容不實的請款單,使不知情的財會部門承辦人員製作會計傳票,向銀行送出總額不實的取款憑條,黃女藉此領走高額的薪水及獎金。 世達發清算解散資產時,查覺帳目有異,追查發現黃女自一0一年六月至次年八月間,持續偽造不實薪資明細表、請款單及受款帳戶明細表,每月替月薪只有三萬多元的自己加薪,也幫張男加薪。 到三創任職時,黃女仍持續以此手法詐領薪水,張男即使沒在三創上班,也詐取二十六萬元獎金,到一0三年三月間黃女共詐三百一十二萬元。 三創對黃女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訴訟。刑事上,黃女被依偽造文書、違反商會法等罪判刑三年六月,張男判刑八月,各得易科罰金一百二十六萬、二十四萬元定讞。 民事上,一審判決黃女、張男應各賠償二百八十六萬、二十六萬元,二審改判二十六萬元的部分應由黃女、張男共同賠償。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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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二審改判三年半

涉採購收賄 繳回犯罪所得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防大學曾姓憲兵少校採購官,被控從八年前起利用採購案向廠商索取賄款,一審依貪汙罪將他判刑八年六月。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改口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十九日改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一年。 高院審酌,曾員於審理時悔悟坦承全部犯行,也全案繳回不法所得,審酌他採購案中,每次貪汙不正利益均五萬元以下,依法可減刑,予以改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一年,仍不得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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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大麻自用非販毒 刑度減輕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種植大麻供己施用,一律判刑五年以上,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院會十九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者,可處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最高得併科罰金一百萬元。 大法官去年作出第七九0號釋憲,認為栽種大麻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違法情節輕微個案,不分情節一律量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因此宣告違憲,須於一年內進行修正。 立法院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等十九日通過修正,針對大麻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三讀通過後,未來種植大麻若屬於「自用、情節輕微」,非以「販毒」為出發者,可減輕刑度,從過去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降為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罰金也從過去的五百萬元,降為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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