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又強盜他人財物 男子被判四月及三年十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十月底酒後騎機車上路,看到路過的陳姓男子,竟誤以為是之前記他兩支大過,害他退學的高職老師,竟拿出一支鋸子作勢攻擊,喝令拿出金錢賠償,總共強取四萬四千五百元,員警獲報趕到,當場查獲。彰化地院審結,公共危險罪處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攜帶凶器強盜罪處三年十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十月三十一日凌晨飲酒後騎機車上路,四點三十分許行經員林市一處民宅前,發現騎機車路過的陳男,誤認是某高職老師,立即攔車質問「你記我兩支大過,害我退學沒有畢業證書」等語,不顧陳男堅決否認,張男仍一再糾纏、怪罪,甚至在盛怒之下,自其機車上取出一支鋸子,衝向坐在機車上的陳男,揮舞並作勢攻擊,喝令陳拿出皮包內金錢賠償,還揚言殺害,使陳不能抗拒而取出皮包內四千元交給張;張見陳皮包內尚有一張五百元及提款卡,再接續脅迫陳交付剩餘現鈔及前往提款,陳提領二萬元交付張,張還嫌不足,又喝令陳再插入提款卡,並撥開陳,自行領取二萬元。迨於同日四點四十七分許,員警獲報趕到,扣得張身上之四萬四千五百元(已發還陳男),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零點四八毫克。 法院審酌被告係因誤以為遭被害人記大過而退學,遷怒於被害人,始為本犯行,並非事前即有預謀;又未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行為,且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和解,再考量被告飲酒後,仍騎機車上路,實屬不該;又持鋸強盜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莫大威脅,對社會治安存有重大危害等情,量處上述之刑。(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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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勸戴口罩警 男判賠5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余姓男於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未戴口罩行經台北車站附近,因不滿警方前往勸導,竟抽出預藏的開山刀砍殺邱姓員警,所幸僅受輕傷。邱員事後對其提出民事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余男應賠償五十萬元。 疫情嚴峻,民眾外出都必須戴好口罩,但余姓男子去年五月二十二日行經台北車站時,因未戴口罩,遭人檢舉。台北市警方獲報後前往勸導,經查核身分時發現余男為通緝犯,準備將其帶回。 余男當時假裝配合收拾物品,突然持開山刀朝邱姓員警揮砍攻擊,所幸隨即遭員警制伏,但邱員閃避不及,左頸、右手臂受到刀傷。 檢方調查,余男揮砍員警頸部,有殺人犯意。台北地院去年底將余男判刑三年半,余男未上訴,全案定讞。 邱員日前另對余男提出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的民事求償訴訟。北院審理後,依刑事偵查及判決結果,認定余男持刀殺傷邱員事證明確,須負起賠償責任,判賠五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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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健保費 醫、藥師緩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診所局廖姓醫師與翁姓藥師,涉嫌於前年起偽造病患病歷,向中央健保局詐領健保費,士林地檢署認定兩人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但考量均無前科且認罪,處分緩起訴一年。 檢方調查指出,民國一0九年一月至一一0年二月月間,汐止區某診所廖姓醫師與翁姓藥師,明知病患只是領取慢性處方箋藥物,並未接受治療,卻涉嫌持病患健保卡刷卡,在病歷上不實填寫頭痛、暈眩、喉嚨痛等症狀,藉此詐領健保費。 檢方統計,廖、翁二人共向健保局詐領醫療費用點數一百二十二次、逾四萬餘點,一年多期間成功詐領近四萬元的健保費。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覺有異,派人前往訪查病患,發現該診所盜刷健保卡等不法,除追扣不實申報點數,也向檢方提出告訴。兩人被檢方約談到案後認罪。 士檢偵結認定廖、翁涉犯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嫌,但考量兩坦承犯行,均給予緩起訴一年,條件是分別要要支付公庫十萬及八萬元,另須支付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安全準備基金帳戶各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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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投資期貨 男險遭詐1萬美金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 東區陳姓民眾誤信詐騙集團話術,欲至金融機構匯款一萬美金至指定帳戶投資期貨買賣,行員通報市警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前往,陳姓男子才免於被詐騙。 據了解,陳姓民眾(五十一年次)欲投資期貨買賣,於通訊軟體認識某投資公司客服經理,對談過程中,對方要陳男先前往銀行兌換美金並轉進對方提供的指定帳戶,陳男不疑有他,遂依照指示前往某金融機構進行匯款。 兌換過程中,行員發覺有異,因此通報市警一分局莊敬派出所,警員林昱帆、沈金源到現場了解後,向陳男解釋為常見的假投資詐騙手法,並利用過往遭詐騙案例予以勸阻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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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罰金 賣淫女踹警車嗆殺警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市萬華區一名張姓賣淫女日前與陳姓嫖客性交易時,遭警方查獲被裁罰六千元,後續張女要求員警幫她協調陳男幫繳罰款,員警斷然拒絕後,陳女走出派出所,竟在所外怒罵,還踹巡邏車車門洩憤,當員警下車查看凹陷的車門時,她還揚言殺警,警方遂以現行犯逮捕,警訊後依妨害公務等罪送辦。 張女步出派出所後,先是在所外情緒激動的破口大罵,見有巡邏車經過,還出腳猛踹車門,員警下車查看,發現車門凹損,但張女仍不罷休,竟再出言嗆要殺了警察,警方認定張女言行已涉及妨害公務,遂依現行犯將她逮捕,並在訊後依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事後呼籲,挑釁公權力一定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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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官收賄 孫啟義判11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警察局三線一星的前警官孫啟義,被控從十二年前起包庇色情營業場所,接受業者招待到酒店及收受款項,一、二審被依貪汙等罪判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孫員涉案後,高雄市政府也將孫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孫男犯案事證明確,嚴重敗壞警界風紀,日前將他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四年。 孫男自民國九十九年底至一0九年七月間,擔任高市警局督察室三線一星督察。他被控於一0二年、一0三年間收受轄區內劉姓男子經營「小吃店」業者的招待。 劉男共接受女侍脫衣陪酒招待、收受劉男交付的現金二萬元、按摩服務、委託修繕鐵皮屋,及招待旅遊、購買家電等。 孫男收賄不正利益期間,警方臨檢該家「小吃店」次數、強度降低,且無照營業也未被移送高雄市政府裁罰。檢廉接獲檢舉偵辦後,依貪汙等罪嫌將孫男約談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孫男不知潔身自愛,未盡責督導其轄下警察,且收受業者賄賂及不正利益,更試圖將其中賄款二萬元交付受其督導的員警,敗壞警界風紀,依貪汙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刑十一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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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董事向公司借錢 應由監察人代表簽約

東區王先生問: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股東,且為乙公司的負責人。乙公司因資金需求,簽立借款契約書,向甲公司申請借款一千萬元,惟乙公司僅還部分借款及清償利息,尚欠六百萬元未清償,甲公司遂依消費借款契約請求乙公司返還借款。但是乙公司辯稱本件借款契約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構成侵權行為,乙公司並抗辯該借款已經出借、增資予乙公司的子公司而用罄,乙公司並無不當得利,又甲公司擔任乙公司董事,未盡公司負責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賠償乙公司一千萬元,乙公司可以此債權,主張與借款債務抵銷,乙公司毋庸給付該一千萬元。請問乙公司如此的辯解行得通嗎? 答: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法人股東,甲公司顯係為自己及乙公司進行本件的借貸行為,依公司法規定,應由乙公司的監察人代表乙公司,既未由乙公司監察人代表乙公司簽訂本件借貸契約,則借貸契約屬於效力未定;不過,後來乙公司還了部分借款及清償利息,可見乙公司已有事後承認借款契約之效力,故乙公司辯稱借款契約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構成侵權行為,應不足採信。 法人為股東時,得自己或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前者係由法人股東自己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再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該董事或監察人與公司間的委任關係存在於法人股東本身;後者為由法人股東的代表人以個人身分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於該代表人個人。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例乙公司抗辯甲公司未盡公司負責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我國舉證責任原則,或美國法院的經營判斷原則,應先由乙公司舉證證明甲公司(擔任乙公司法人代表)就其借款、增資與乙公司的子公司,違反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乙公司無法證明,即應負返還本件借款的責任,乙公司如此的辯解,不足採信。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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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偷拍不雅照傳雲端 美跨海通報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劉姓男子分在兩所國小擔任代課、輔導老師,也在幼稚園任教,未料劉卻拍下三名女童不雅照上傳Google雲端硬碟。美國國家失蹤及受剝削兒童中心去年通報我國刑事局,檢警展開追查。劉男一審被依加重乘機性交等罪判處十年徒刑,台南高分院二審審酌劉承諾賠償一0八萬並與家長達成和解改判八年,全案可上訴。 卅六歲劉男除在國小擔任代課、輔導老師外,也於幼稚園服務,教育經驗豐富,也時常被朋友委託接送、照顧小孩。一0六年十二月,劉受友人所託代為照顧七歲的女兒放學、過夜,不料劉卻趁女童熟睡,以手機拍攝友人女兒下體;另名友人則於去年八月間,將年僅六歲、二歲的姊妹花交由劉照顧,兩名女童也被劉拍下多張猥褻照,劉甚至用手撐開二歲女童下體並以自己生殖器抵住摩擦,相關影像紀錄也存於Google雲端。 然而,美國國家失蹤及受剝削兒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監控查到劉男在Google雲端硬碟存放三名女童、計廿四張猥褻照,去年二月通報台灣刑事局,經雲林地檢署指揮偵辦,將劉男逮捕到案,一審認劉拍攝兒童猥褻電子訊號,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摩擦下體部分劉雖辯稱「沒有插入」,但要件已構成性交,同樣涉犯性侵,接觸下體摩擦已觸犯加重對兒童乘機性交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案經劉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酌劉已與兩方家長達成和解,承諾分別賠償八萬、一百萬元,劉目前已賠償卅二萬元,扣除檢方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剩餘卅八萬元賠償金將待劉出獄後分五十期償還。 台南高分院考量劉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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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賊新北偷筆電藏衣服下 北市警見腹部隆起攔查逮人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李姓竊賊日前到新北三重一處民宅搜括後,將一台筆電藏在衣服下騎車逃離現場,但在行經台北市延平北路五段時,被士林分局社子所巡員警發現腹部隆起行跡可疑攔查,因其無法交代筆電來源,被警方帶回調查,警方後續在其包包內找到一張不是其本人的自然人憑證,於是警方便打電話給被害人,才知李嫌剛從他家中偷完逃離,李嫌見無法狡賴坦承犯案,警訊後依竊盜罪送辦。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警員王義誠、王明陽日前巡邏行經延平北路五段時,發現李嫌身上衣物有異狀隆起,經查是一台筆記型電腦,他因無法交代來源,員警遂將他帶返所詢問。 警方隨後在其包包內找到一張不是其本人的自然人憑證,於是警方便打電話給被害人,才知李嫌剛從他家中偷完逃離,李嫌自知難逃法網,遂坦承稍早在新北市三重區一處民宅竊盜金項鍊六條、戒指五只、現金新台幣六萬元、還有包括美鈔、人民幣、港幣等外國貨幣,隨後,警方再於其所騎乘機車搜出橇棒、破壞剪、手套等作案工具。 被害人接獲警方通知,立即趕往派出所領物,對於自己財物能很快失而復得,則是感謝不已,同時也對士林員警認真細心盤查印象深刻,警訊後將李嫌依涉嫌刑法加重竊盜罪移請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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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任意拾取路旁物品 恐涉竊盜罪

白河區王先生問:我家境清寒以從事廢棄物回收為業,前一陣子我看到路邊放了一個鐵架,我詢問附近的人這個鐵架是不要的嗎?那個人回答說「應該是不要的吧」,我想想如果是有人要的,應該不會棄置在路邊,所以就搬去資源回收場賣了。但沒想到幾天後警察找上門,說我偷了人家的鐵架,要辦竊盜罪,但我以為那是別人不要的,所以才搬去賣,這怎麼會是竊盜呢?我之前也曾碰過幾次這種情形,這樣叫我怎麼賺錢養家呢? 答:刑法上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在違背他人意願或未得他人同意的情形下,趁人不知而取得他人的財物,破壞他人對於物的持有狀態,而建立新的持有狀態而言。王先生於取得路邊的鐵架時,如內心確實以為是他人拋棄的物品而取得,即不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要件,縱使因此破壞他人對於鐵架的持有,而重新建立自己新的持有狀態,未必會構成竊盜罪。 但現行審判實務,對於王先生這種遭遇,以欠缺不法所有的意圖而判處無罪的情形極少。因為一個人內心的想法,旁人無法得知,實務上不會以行為人自己的陳述來判斷其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是依一般人客觀上對此行為的評價來判斷。客觀上鐵架是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鐵架放置於路邊並不表示是別人拋棄的物品,王先生詢問的對象也未曾確認其是否為鐵架的所有人,自不能僅憑旁人「應該是不要的吧」等語,就逕自認為是旁人拋棄的物品,更何況王先生為回收業者,對此應有相當的專業知識,而且自己也曾經碰過此種情形多次,自應對於這樣的狀況更加謹慎才是。 目前確實有許多家庭將不再使用,欲供回收的物品整理之後放置於家門口,供回收業者回收。但如果未在物品上註明供回收等字樣,除非是熟識的家庭,否則最好還是向放置之人確認之後較為保險。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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