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區張太太問:娃娃機商店如雨後春筍般地不斷開設,機檯內商品也不斷推陳出新想吸引更多喜好者上門,但最近在光顧一處娃娃機店,竟然發現業者在機檯內擺放商品外包裝是裸露女性胸部或下體生殖器之情趣用品,這些情趣商品如果被學生或其他心智年齡尚未成熟的人觀覽,似乎不甚妥適,難道擺放機檯的檯主沒有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嗎?
答:這類案例,在全國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會同警察機關稽查,確實有發現相關類似情形,而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辦理,此類案件娃娃機檯檯主可能會成立《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之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嫌。
成立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的法律要件,首先須考量是否構成「公然」的要件,公然二字之意義,就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多數人有包括特定之多數人,本案情形所擺放機檯的地方通常就是店面的一個開放空間,現場如果沒有任何人員管制,應可認為隨時可能有不特定多數人在場,就符合特定多數人在場而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
第二個法律要件是「猥褻」的定義,實務上判決都會引用司法院大法官第四○七、六一七號解釋意旨,看該商品的外包裝在客觀上是否可能足以刺激或滿足一般人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會衝擊一般人對性的道德感情,或感覺會影響社會風化,若商品外包裝盒所印製圖片的女性人物,身著清涼、布料輕薄,或直接裸露女性胸部、陰道,或有毫不遮掩之刺激一般人性慾之撩人姿勢,當然就是屬於猥褻物品。
綜上所言,娃娃機店公然擺設裸露女性胸部或下體生殖器之情趣用品,機檯的檯主恐已涉犯刑責。,在商業競爭之下,仍須遵守法律那道防線,引進相關商品吸引顧客的目光之餘仍須謹慎,減少不必要被刑事追訴的風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