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十八年前發生的台中市后豐大橋陳姓女子墜橋命案,台中高分院去年底再審改判涉案的陳女的王姓男友與洪姓友人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提出六項理由,認為再審有未詳盡、理由不完備之處,八日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凌晨一時多,陳姓女子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洪男當時打電話報警,王男抱著陳女的屍體痛哭,但陳女家屬質疑雙方當時在談判分手,王男涉嫌殺人。
檢方調查後於九十三年九月間對王男及開車的洪男,以事證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後來陳女家屬的律師找來證人指控兩人涉案,檢方九十四年間將兩人起訴。
台中地院、高分院審理後,將王男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洪男十二年半,全案於九十八年判決有罪定讞。兩人堅稱無罪,經家屬奔走陳情,監察院調查也認為本案有冤情,要求重新調查。
前年二月兩人終於獲得最高法院裁定准許再審,還一併宣告停止執行、立即出獄。全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去年底改判兩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