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嘉義地檢署廖姓檢察官受胞兄委託,擔任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地檢署認定不當,移請檢審會議處。檢審會調查指出,檢察官倫理規範中未明文禁止類似行為,且廖未刻意表明身分,認定無明顯違規事實,十六日決議「不予處分」。
本案為首件檢察官擔任他人的民事訴代遭移送懲處的案例,具指標意義、有所依循。但檢審委員解釋,不處分並非贊同該做法,但無明文禁止等原因,難認違失,經投票後否決懲處。
有檢審委員認為,檢察官應比照法官,禁止擔任他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以免對造因其身分,質疑判決的公正性,將擬具意見,建議法務部修正「檢察官倫理規範」。
法務部表示,已提出倫理規範的修正案,增訂相關規定,未來收到委員意見後,將納入修法參考。
廖檢胞兄與他人有租屋糾紛打民事訴訟,研究「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後,認為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檢察官擔任民事案件的訴代,因而接受委託。案件調解時,調解委員意外得知廖檢身分,依法通報桃園地院,桃院轉知嘉檢此事。
嘉檢指出,檢察官規範雖未禁止,但「法官倫理規範」禁止法官擔任訴代,決定以相同標準審查此案,建議發布命令「促其注意」,向上呈報。
高檢收案後,轉請檢審會做最後核定。檢審會昨日開會後,認定廖檢並無破壞檢察官形象或違反應謹言慎行的規定,決議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