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服刑中的謝姓男子,在監獄工場因口角打傷獄友,在警局出口罵製作筆錄的警察是「敗類」,被依傷害及侮辱公務員兩罪判刑四個月。
二0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點十五分,謝姓男子在台南監獄台南分監一工場,持鐵製點菸器及徒手毆打林姓受刑人,致頭頸部、右後腦腫、右頸部擦傷、右眼皮及臉頰擦傷、左眼窩瘀青等傷害。
謝男於今年一月七日晚上八點四十三分,在新營警分局柳營分駐所做筆錄時,出言辱罵劉姓員警稱「警察像你這樣做,是敗類」。檢察官將謝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兩罪被判刑四個月。
謝男上訴指出,他確有打傷林姓受刑人,但林的傷勢應該沒那麼嚴重;謝男同時坦承罵警察,卻自已覺得罵警察沒有錯,並沒有侮辱警察的意思。
合議庭為原審認定事實及引用法條,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