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區陳先生問:我大姊年輕嫁到外地後,就三、四十年幾乎沒回家探望或聯繫問候父親,如果有也是向父親伸手要錢,更不用說照顧父親或出錢扶養,反而父親過世前已經先後給了她六百多萬元。父親晚年身體狀況不佳,罹病長年在床及進出醫院,該段時間是父親最需親人關懷及陪伴,大姊非但不聞不問,在父親離世前要我特別聯繫想再看外孫一面時,大姊竟說沒空帶小孩來見外公。讓我父親除身體病痛外,還得承受思念孫子女卻不得見面,以及長女對他漠不關心的精神上痛苦。父親過世,大姊一家無人返家奔喪,唯一的一通電話就是問遺產要怎麼分,實令人心寒。請問,我大姊這種情形是不是無法繼承父親的遺產?
答:我國傳統觀念認為出嫁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不能回來分父母的遺產,但我國民法卻有明文規定每一位子女具平等繼承財產權利,除非喪失繼承權;但相對地出嫁的女兒也要同等負扶養父母的義務。關於喪失繼承權,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則有明文的規定,其中第五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有這種情形,這名繼承人就喪失繼承權。而依此規定,須有兩個要件,第一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第二是「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本案例中,陳大姊對父親(也就是被繼承人)數十年來不聞不問,臥病在床也不探詢,如有聯絡只是要錢,這樣是否構成「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的情形。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0號民事判決就指出:「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所以解釋上,陳大姊對父親數十年不聞不問,且在陳父病危之際沒有正當理由不去探視,是可以解釋構成有造成陳父精神上痛苦,而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但如同前述,除了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外,還須要陳父曾經表示陳大姊不得繼承,才能符合喪失繼承權的要件。就被繼承人的表示行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0號民事判決認為:「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為不要式行為。」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喪失繼承的表示,不一定要寫在遺囑或寫成書面,只要被繼承人曾經表示,不論是以言語或文字就可以。但是本件詢問人提不出證據可以證明陳父曾經表示大姊不得繼承他的遺產,所以縱使大姊對父親不聞問已經構成有精神上之重大虐待,也因陳父在世時未有表示大姊不得繼承他的遺產,因此大姊並未喪失對陳父的繼承權,仍然可以繼承。 (作者∕黃厚誠律師)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