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女子出獄後情緒不穩,對台中女子監獄不滿,竟二度火燒女監停車場,第三度縱火則是搞錯地點,而在台中監獄轄內引燃瓦斯桶,因二次犯行被依放火罪判一年六月,法院考量,林女開庭時仍說「對台中女監還是很不滿」,顯有再犯之虞,命她刑之執行完畢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姓女子出獄後因對台中女監不滿,加上先前一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朝台中女監縱火案件,近日收到通知需至醫院接受精神鑑定,去年四月十三日就買汽油、抹布再度跑到女監停車場,隨機朝一輛機車淋灑汽油後點燃縱火逃逸。
不料隔天林女再犯,改騎車載一個四公斤的瓦斯桶鎖定台中監獄的停車場,而林女誤認該處是女監,並當場開瓦斯引燃,所幸台中監獄人員從監視器看到火光趕緊叫人撲滅才未延燒到車輛,檢警追查於當天下午拘提到案送辦。
林女在偵查及審理均坦承不諱,有相關監視器畫面、火場調查佐證;法官審酌,林女經精神鑑定為思覺失調症,綜合過去生活、疾病史及心理測驗發現有妄想、思考不符現實,現實感缺損且衝動控制不佳等,推測犯時可能受症狀影響,認定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下降。
法官參酌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加上林女在審理中應答方式、內容及思維模式,堪認她犯本案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因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而顯著降低,依刑法第十九條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林女受思覺失調困擾,影響現實判斷及衝動控制而恣意縱火,無視他人生命安全嚴重危害治安,考量她犯後坦承、沒有和解等一切情狀,依二個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她一年六月。
法院也指出,林女在審理過程仍供稱「現在對台中女監還是很不滿」,足見她犯罪動機仍存在,顯有再犯之虞,因此命她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避免再因自身疾病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