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內前年5月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大爆發,國人對疫苗施打有急切需求,卻打不到疫苗,民眾認為疫情指揮中心對疫苗相關決策過程不完備。監察院調查認為,疫苗的整備與採購決策及作業程序未臻周妥、法令欠完備及資訊揭露不足,要求行政院督促衛福部檢討改善。
本案由監委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負責調查,調查過程中除諮詢國內專家學者,也約詢時任衛福部陳時中部長、疾管署周志浩署長及食藥署吳秀梅署長等人,並於日前提出調查報告。
監委指出,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國內尚未發生大規模社區感染,疫情慢於其他國家,先進國家則較早投入大量資金。我國以投資方式超額採購疫苗,初期因產能有限供不應求,採購由賣方主導,加以國內疫情平穩,民眾接種疫苗意願不高,採購數量相對較少。
民國110年5月疫情爆發時,疫苗到貨數量僅87萬餘劑,同年7月底前,到貨數量約951萬餘劑,其中586萬餘劑為國際友人捐贈,指揮中心只能緊急應變,透過外交部協助爭取國際捐贈。
食藥署同年7月18日及8月15日分別審查高端及聯亞疫苗申請EUA案,但至今國際承認高端疫苗的國家僅有10國,主因是沒有傳統第三期臨床試驗的結果證明其療效,部分國人質疑其保護力,不利國內疫苗產業發展。
監委認為,未來若有類似情況,衛福部應以本次疫情經驗為鑑,研酌於契約中擬訂業者取得相關國際認證等適當條件,以促使國內業者盡最大努力,提升民眾信心。
當時發生社區感染時,各界批評購買疫苗數量太少,認為第一要務是取得疫苗,應不計成本搶購。但疫情難料,指揮中心增加採購數量後,又來不及於效期前全數接種,部分疫苗須銷毀,再被質疑購買數量過多。
監委認為,衛福部及工程會應就此次疫苗採購經驗,通盤檢討緊急採購的相關規範,授權範圍應具體明確,採購程序及機制容許彈性,完備緊急採購的法令及程序,使公務員不致進退失據。衛福部也應培養國內具備國際採購專業人員,提升緊急採購能力。
在鴻海及永齡基金會及台積電等民間捐贈疫苗部分,監委表示,指揮中心於民間企業及慈善團體申請輸入疫苗時,疾管署持續與相關企業檢視及研修採購前置作業所需法律文件,以利後續疫苗採購事宜。
但當時國人對疫苗有急切需求,衛福部雖於同年7月11日晚間完成簽署程序,與國人對加速取得疫苗的期待有所落差,引起外界質疑與抨擊。
監察院表示,衛福部已允諾檢討此次民間企業、團體捐贈疫苗的行政流程,建立捐贈疫苗與藥品的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