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九日初審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同時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希望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危老條列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明定,申請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一半以上,以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三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三種情形外,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修法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
國民黨立委林文瑞質詢,《危老重建條例》是否有落日條款?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強調,內政部立場無任何危老落日情況,目前還有二至三年執行期間慢慢來,年限到之後不會落日,傾向兩個方向,要不延長危老重建條例時限,要不於都更條例加危老專章。
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會中表示,危老重建案現行遇到兩個狀況,一是公有土地整併不易,再者是雖然地方政府也有參與意願,但危老重建面臨畸零地、公有地夾在中間,取得時程會非常冗長,甚至需要地方議會排案審查,嚴重拖延重建時間。
他進一步表示,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與增加可行性,初審條文納入,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吳欣修指出,中央目前是透過與國家住都中心合作,協作訂定國有土地參與危老的機制,但地方政府也希望可以將持有土地加入危老重建案,因此催生修正草案,期能加速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