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爆鬥毆 快打部隊逮3人

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安平區安平路六0六巷口六日晚間發生一起行車糾紛,衍生雙方人馬在路上打架衝突,警方獲報後啟動快打部隊,將洪姓男子等人依聚眾鬥毆罪嫌當場逮捕,訊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警方調查,三十二歲洪姓男子於六日晚間十點多駕駛轎車沿安平路左轉安平路六0六巷口,險些與二十歲馬姓男子等三人擦撞引發糾紛,隨後發生追逐並發生拉扯,洪男等三人向另一方理論,雙方人馬拳腳相向。四分局獲報啟動快打部隊,將洪男等三人依聚眾鬥毆罪嫌當場逮捕,巡邏員警也趕赴現場,訊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至於傷害罪部分,雙方暫不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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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鎚殺妻傷子 二審減刑判19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六十三歲余姓男子在去年七月間因不滿妻子衝動性消費、借貸導致經濟窘迫,拿鐵鎚打死妻子後,再攻擊十七歲就讀高中的兒子,兒子跑進超商求救撿回一命。余男一審被判刑應執行二十四年。二審六日審結,余殺妻部分仍維持原判;殺兒子未遂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八年十月徒刑,應執行刑十九年,仍可上訴。彰化縣福興鄉余姓男子因不堪妻子消費、借貸壓垮家中經濟,謀議殺害妻兒後尋短。去年七月五日下午約五時,余男與印尼籍妻子為錢爭吵,他預先購買一把鐵鎚,先要妻子離開客廳去準備晚餐,接著攻擊在客廳的兒子;妻子聽見呼救聲後回到客廳制止,反而被余男攻擊頭部二十多下致死。兒子趁隙逃到一家超商求助,超商店員與余男對峙超過一分鐘,警方趕到後逮捕余男。由於此案屬家暴殺人案件,原需以國民法官案件審理;但因余男兒子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等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縣府評估認不宜由國民法官參審,彰化地院裁定改由職業法官審理。一審五月審結,依殺人、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分判十四年、十一年徒刑,應執行二十四年。全案上訴到台中高分院,二審分別判處十四年、八年十月徒刑,應執行刑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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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洗錢 阿福錢包4門市被抄逮13嫌

本報綜合報導詐欺集團藉虛擬貨幣「阿福錢包系統」洗錢,繼中檢日前起訴創辦人潘男等七嫌後;刑事局再發動新一波掃蕩行動,破獲南北四間不法實體虛擬貨幣門市,共查獲十三嫌。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去年接獲假投資詐騙洗錢情資,查獲台北市萬華區「慢慢餐食」虛擬貨幣實體門市,疑為天道盟成員所經營並作為洗錢處所。檢警溯源調查發現,三十九歲潘男成立虛擬幣交易所「王牌交易所」,設立子公司富海數位創新公司,負責招攬加盟經銷商,並開發「阿福錢包」系統及銷售「A+CARD」虛擬貨幣儲值卡,和假投資詐騙集團掛勾。潘男還設立實體門市,透過網路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通訊群組,再由「老師」與「助教」或「假同學」介紹前往門市購買虛擬貨幣投資行騙。專案小組發現有大量被害人依詐騙集團指示,前往門市交付現金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出而受害,四、五月發動最新一波行動,共計掃蕩北部「UBC」、「幣幣數字」、「哈U」和南部有三分店的「鑫富代」等不法實體虛擬貨幣門市,查獲「鑫富代」門市負責人三十六歲張男和「UBC」門市負責人四十九歲涂男等十三嫌,其中「幣幣數字」和「哈U」門市負責人未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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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為便當砍傷街友 收押

本報綜合報導台中市沈姓街友不滿先前向傅姓街友詢問便當問題遭驅趕,懷恨在心,日前持美工刀砍傷傅姓男子。沈姓男子六日經檢方偵辦後,依殺人未遂罪嫌向台灣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獲准。檢警查出,四十二歲沈姓男子五日下午在台鐵台中站附近,見六十一歲傅姓男子分得便當,沈姓男子上前詢問卻被傅姓男子驅趕,懷恨在心。沈姓男子當晚取得美工刀後於中區台灣大道與綠川東街路橋下,見傅姓男子準備就寢,上前持美工刀劃傷傅姓男子,造成傅姓男子肩膀與脖子多處遭割傷。沈姓男子犯案後到附近旅社請業者報案,傅姓男子也到附近便利商店請店員通報一一九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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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炒股掏空判關6年 十連霸議員陳政忠入獄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十連霸議員陳政忠因涉及炒作宏福建設股票等案,經過二十三年纏訟,最高法院最終維持更四審認定,依操縱股價罪判處四年徒刑,以及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二年徒刑定讞。陳政忠被依法解除職務,六日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入監執行。無黨籍的陳政忠曾連續十屆當選台北市議員,並在北投和士林區具有深厚的政治基礎。民國八十二年陳政忠被指控在擔任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創辦人及股東期間,掏空宏福建設資產並操縱公司股票,非法獲利超過六十億元。台北地檢署九十年間依背信、詐欺、業務侵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名起訴,並向法院具體求刑十五年。初審判決對陳政忠的刑期長達二十年,二審則改為九年。全案歷經多次發回更審,其中部分罪名如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無罪確定。高等法院更一審最終以操縱股票罪判處五年徒刑,更二審則再次以操縱股票及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五年。更三審裁定陳政忠無罪,認為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其與操縱股票的行為有直接聯繫。然而,更四審最終仍認定其炒作股票罪名成立,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七月駁回上訴,全案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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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拒捕撞警車 3人送辦

記者陳佳伶∕白河報導白河警分局偵查隊偵辦詐騙案,六日接獲線報,得知有車手要到白河取款,在被害人和車手面交取款時,埋伏員警一擁而上逮捕一名車手,另兩名開車監控的車手見狀逃逸,還開車衝撞偵防車,所幸沒人受傷,三名車手都被帶回偵辦。白河警方偵辦假投資詐騙案,獲報有車手準備在白河一處商店向被害人取款,出動十多名員警埋伏,在車手和被害人面交之際,一擁而上逮捕一名四十多歲李姓車手;另兩名在外監控的車手,見狀隨即駕車逃逸。警方在附近路口圍捕,沒想到車手拒檢且開車衝撞偵防車,兩車的車頭都有受損,所幸無人受傷。警方以優勢警力,將二十多歲的何姓和蔡姓兩名車手拖出車外、壓制在地,查扣車手工作證、k他命毒品等相關贓證物,全案依詐欺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並持續擴大積極偵辦、向上溯源。白河分局長施宇峰表示,本案員警即時緝獲三名車手、起獲相關贓證物,守住民眾血汗錢,肯定同仁積極查緝,勇於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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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職籃球員袁加樂酒駕 警攔查公共危險送辦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前璞園建築籃球隊球員袁加樂,日前酒後駕車被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查獲。當時袁加樂與友人在KTV飲酒歡唱後,駕車載女性友人返家,途經忠孝東路四段巷內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被警方攔下盤檢。經酒測酒精濃度達零點七毫克,超過法定標準。袁加樂隨後因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被依法送辦。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的員警在七月二十七日凌晨四時許執行例行巡邏時,在忠孝東路四段巷內,發現袁加樂駕駛的汽車違規跨越雙黃線,隨即上前盤查。袁加樂當時身上散發酒味,但當員警要求他下車受檢時,袁加樂最初對警酒測採消極態度,但在警方告知其拒絕酒測將面臨罰責後,最終配合進行測試。袁加樂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當晚他僅在KTV喝了一、二杯威士忌。案件經過警察詢問後,袁加樂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送交台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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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新法助詐團盯梢?劍青檢改轟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總統賴清德在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本意在強化科技偵查,打擊詐騙犯罪。然而,劍青檢改會在五日卻對此提出嚴厲抨評,指控新法中夾帶的「盯梢條款」違反基本訴訟法理,可能被詐騙團夥利用,成為保護詐騙犯罪的工具。劍青檢改會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之十新增的「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條款,顛覆了基本的訴訟原則,賦予辯護人即使在被告明示反對的情況下,仍可獨立提出抗告的權利。劍青檢改會批評此舉將會影響救濟期限的計算及送達程序,增加司法系統的工作負擔,甚至可能被詐騙律師利用來拖延訴訟進程。該會還指出,當前詐騙犯罪猖獗,詐團通常利用各類平台和虛擬貨幣進行犯罪,並雇用大量下游人員。詐騙團夥的律師往往會採取「盯梢」策略,確保下游人員不會提供有關首腦的信息。新法中的「盯梢條款」可能被這些律師利用,反使詐騙犯罪更加猖獗。此外,劍青檢改會特別提到,司法院在立法過程中的突然插手,提出了其他版本草案中未包含的「盯梢條款」,引發了立法過程的混亂。協會質疑司法院的動機及立法過程的透明度,並呼籲賴清德總統及司法院長對此事作出解釋。劍青檢改會強調,司法院在過去六年來未提出相關科偵法草案,直到此次立法混亂之際才突然插手,這樣的做法不僅違背了法理,也可能導致司法實務的混亂。協會要求總統賴清德正視此事,並對司法院的立法行為給予必要的澄清。對此,司法院晚間發聲明澄清,新法規定非屬辯護人獨立抗告權,辯護人要在不違背被告明示意思下提起救濟,絕非是律師的「盯梢條款」,司法院指出,劍青檢改對此解讀錯誤,還經公開發表聲明造成誤會,著實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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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柏傑酒駕 檢求簡易判決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藝人王柏傑於今年六月因酒後駕車導致發生車禍,士林地檢署六日偵查終結,檢察官以王涉犯公共危險罪,向法院提起簡易判決請求。檢方調查,王柏傑在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晚間先於新北市某體育場內飲用啤酒,隨後酒精濃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儘管如此,他仍於翌日下午三時許駕車上路,途中行經台北市內湖區金莊路時,與一輛遊覽車發生碰撞,所幸事發時,現場並無人員受傷。警方在到場後,對王柏傑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顯示其每公升呼氣中的酒精濃度為零點四四毫克。檢方表示,王柏傑在警詢及偵查過程中,對其犯行承認不諱,相關證據也顯示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士林地檢署在六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王柏傑涉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的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對其進行簡易判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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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 色男判13年賠150萬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陳姓男子多次對熟識檳榔攤店家的八歲女童性侵得逞,犯行令人髮指!陳男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決併處十三年徒刑定讞;而屏東地院也判處陳男應賠償被害女童及女童母親共一百五十萬元。陳男是屏東一家檳榔攤熟客,前年五月間趁著店家忙於檳榔生意,竟利用與店家八歲女童獨處機會,先後三次在沙發上對女童指侵及性侵得逞,過程中,無視被害人掙扎、反抗及痛哭,嚴重傷害被害人身心,陳男犯行全被店內監視器拍下來,令被害人家憤怒不已。陳男應訊時,只坦承兩次指侵犯行,得知檢警握有監視影像證據,才承認全部罪行;一審法官認為陳男行徑惡劣,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令被害人及家屬無法諒解,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三罪、併處有期徒刑十八年,陳男上訴後,二審改判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另外,被害女童母親也對陳男提告求償一百六十萬元,但陳男認為數額過高,應予酌減;屏東地院審理認為,陳男不法侵害行為對當時不到八歲、身心皆尚處於發育階段的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陰影,傷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甚鉅,應分別賠償被害人、被害人母親一百萬元及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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