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來非法偷渡上百人入境 人蛇集團主嫌 新竹落網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海巡署追緝人蛇集團陳姓主嫌,發現七年來涉及多起偷渡案,偷渡上百人來台。專案小組追緝陳男卻被衝撞逃脫,二十七日在新竹縣攻堅逮捕歸案,移送檢方複訊。海巡署和檢警長期追緝偷渡客人蛇集團,陸續破獲「JESSIE(婕西號)」、「鑽石206號」貨輪偷渡越南籍人士非法來台,查出幕後陳姓主嫌七年來涉及多案,企圖偷渡上百人入境,專案小組月初原已掌握行蹤,海巡人員卻被惡意衝撞逃脫,上午終於在新竹縣新豐鄉攻堅逮捕,移送高雄地檢署。高雄地檢署去年十二月間接獲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通報,蒙古籍「鑽石206號」船舶船底機艙與貨艙夾層處藏匿偷渡十六名越南籍人士;更查出其中阮姓偷渡客在船上因密艙狹隘昏迷一度命危,將林姓船長等四人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此外,四十二歲蔡姓船長、王姓輪機長、李姓、郭姓與鄭姓船員共謀,以十五萬元代價,三月二十七日晚間駕駛喀麥隆籍雜貨船「JESSIE」到福建沿岸,接駁十五名搭某木殼小船從大陸出海又不具入國許可證件的越南籍人士,三月三十日入境時遭海巡署逮獲,5人全遭雄檢聲押獲准。海巡署專案小組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從其中郭姓船員均有涉案,懷疑是同一人蛇集團所為,進而追查出集團幕後陳姓主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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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重大醫療糾紛 今年起適用醫預法處理程序

東區林小姐問:今年三月間,我妹妹因腹痛就醫並決定進行手術,沒想到手術才剛開始,妹妹就失去心跳,經急救後恢復心跳,卻已造成她腦部缺氧而成為植物人。我希望能透過司法程序釐清真相,請問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是否與一般訴訟程序相同?答:為妥善且迅速處理醫療爭議,我國自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針對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醫療事故,應適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醫預法規定,發生醫療事故之醫療院所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的五個工作天內向病人或家屬說明溝通。由於病歷等資料係存放於醫療院所,且涉及專業知識,為減輕病人或家屬於取得病歷、理解病歷上之負擔,醫預法亦規定病人或家屬可請求醫療院所提供病歷複本,再以此申請醫事專業諮詢。此等醫事專業諮詢係提供一通案性的專家意見,也就是提供申請人相關醫療常規、臨床診治指引、疾病存活率、手術併發症等知識或資訊,但不就個案進行判斷。惟申請醫事專業諮詢,申請人須負擔六千元費用。若病人或家屬擬以司法手段救濟,無論是提民事或刑事訴訟,均須先經由各地的「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此乃訴訟前的強制調解。此調解程序不僅免費,且從資料備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須召開調解會議,原則上須於三個月內作成調解決定,故相較於訴訟程序,其具備迅速的優點。調解會整理雙方對醫療事故的爭點後,若認有必要,調解會可申請醫事爭議評析,此醫事爭議評析將針對調解會所整理之爭點,就個案情形提供學理說明、並整理案件的客觀事實以做成結論,例如在醫療事故中,醫師對病患之診斷及治療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或醫療行為與醫療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然須注意的是,無法單就病歷資料判斷或針對尚須司法調查之事項作成醫事爭議評析,例如醫師在執行手術前是否已盡告知說明義務,或抽痰時病人突發休克,是否係因為醫護不夠熟練所致等問題,均非醫事爭議評析所得提供意見之問題。另外,由於醫預法之立法目的中含有鼓勵表達遺憾,以消除雙方內心憤懣之旨,因此亦規定當事人於調解會中所表達之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非雙方均同意者外,不得作為日後提起訴訟之證據,法院或行政機關亦不得以此作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基礎。最後,雙方成立調解,且調解成立書送交法院核定後,即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綜上所述,林小姐在聽取醫院的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說明後,若仍有疑義,可向院方申請病歷複製本,並視情況申請醫事專業諮詢。若要提起司法程序,須備齊相關文件後,向各地的醫療爭議調解會提起調解,建議在準備相關文件時,一併羅列醫療過程中有疑慮之處,俾使雙方得在調解程序中聚焦回應,盡速解決紛爭。(作者∕孟憲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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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上門摟抱強吻 判8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許多人購物都以報會員電話方式累積點數、留存發票,去年十月間,台南一名郭姓男子凌晨購物時,聽聞女顧客電話後暗自記下,進而與女方取得聯繫,並將對方約出摟抱強吻,女方驚懼報警提告,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判處郭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全案可上訴。十月卅日凌晨三時許,郭姓男子在東區某統一超商內,發現一名外型亮麗的女顧客,趁其結帳時記下女方手機號碼,隨後去電聯繫,未等女方接聽旋即掛斷,女方不知情誤以為是友人來電事後回電,郭男接到女方來電,向其表示「妳下來看看就知道我是誰」等,雙方進而相約在東區某處。女方聽聞立即前往約定地點查看,未料郭男卻趁機強勢摟抱女方並強吻,女方抗拒掙脫逃開後,郭竟追至女方住處樓梯間,將女方壓制在牆上摟抱強吻,女方驚懼叫喊一再告知「我根本不認識你,請你離開」等,郭男才離開現場。警一分局獲報循線追查,將郭男查緝到案,訊後依強制猥褻罪嫌將其送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強制猥褻判處郭八月、緩刑四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應參加法治教育六場次,並履行賠償義務,另禁止對女方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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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甲苯有毒廢氣 台中大里印刷廠11年短繳8400萬空汙費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大里區坤隆行公司從事凹版印刷,製程中會產生甲苯、丁酮等有毒廢氣,訾姓負責人為節省處理費成本,竟和蔡姓副總、陳姓經理及程姓員工卻以明顯低於實際用量向政府申報,十一年來短繳空汙費八千四百多萬元,還非法繞流偷排廢氣,四人被依詐欺、空汙法等起訴。檢警調查,七十四歲訾男為坤隆行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從事凹版印刷領有台中市環保局核發固定汙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操作許可,因作業製程中會產出廢氣,包括甲苯、丁酮及異丙醇等揮發性空汙,需收集後由管道排放,每季向環保局申報用量、排放量,以計算繳納空汙費。訾姓負責人為節省成本,一00年一月起短報每月、每季原物料進料量,由六十三歲陳姓管理部經理依許可用量分配後繕打「液體混合設備表」,細部交由程姓員工輸入環保署系統申報,經五十四歲蔡姓副總經理同意,以此低報短繳。檢方統計,自一00年第一季至一一一年第二季止,該公司共有三十二季低報,短繳金額高達八千四百多萬元。訾男等四人均坦承短報原物料用量、空汙費,其他員工也證稱,訾男設置非法排氣管道。檢方偵結後依加重詐欺得利、空氣汙染防制法申報不實等罪嫌起訴訾男等四人,並請法院沒收該公司短繳不法所得八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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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女教師與國中女性交 法院判11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年僅二十四歲的楊姓女國中教師,竟與未滿十六歲女學生發生曖昧,多次帶她上汽車旅館接吻、摸胸下體,還用手指性交,曝光後一度全否認,檢方查出她曾傳訊說「跟你打砲」、「摸到很濕」及「等一下換我也me  too」等語,法院考量少女家屬不追究,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等五罪判她十一月,緩刑二年,可上訴。起訴書指出,女老師一一二年在國中任教期間,和班上一名國三女同學常常傳LINE互動,更頻有曖昧言詞,去年五月間凌晨一時多,女老師還開車載少女上汽車旅館,酒後對她親吻、吸吮脖子;後來又在六、七月間,分別利用少女學校晚會、畢業典禮時,帶少女回家、上汽車旅館,對她摸胸、下體甚至是以手指性交。檢方偵查時,楊女否認犯行,辯稱和少女最多就是親吻、擁抱,有觸碰到她背部、胸部,但沒有性交,只坦承有在少女脖子種草莓,並稱之後斷斷續續聯絡,少女可能情緒就比較大,她知道自己身分不應該跟少女是這樣的情況,對方就較沮喪。但檢方勘驗二人的對話發現,女老師曾傳訊稱「從跟你打砲後,我就沒跟別人打過了」、「真的每次都摸到很濕」,還說「這些對話太危險」、「等一下換我也me  t00」,並提醒少女記得刪對話紀錄,檢方不採信其辯詞依法起訴。台中地院審酌,少女國中老師本應遵守師生分際,卻不能克制自己情慾衝動對少女性交、猥褻,考量女老師當時年僅二十四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最後終於坦承也當庭和少女及其父親道歉,目前已非在學校任職。少女父親也說,他們不要求女老師賠償,對方知錯能改,才是他們要的,希望她不要再和少女聯繫;法院審理後依四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猥褻、一個性交,共判女老師十一月,緩刑二年,並禁止和少女見面、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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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兒少曾遇網路詐騙 2成被騙錢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家扶基金會二十五日指出,根據最新調查發現,有近四成兒少曾遇網路詐騙,且有二成因此損失金錢或個資;然而,卻有近三成受害後不告訴他人,因為多覺得小事一件或怕麻煩。家扶二十五日公布最新「兒少網路社群使用習慣調查」,這項調查共計回收一萬五千零二十三份問卷。調查顯示,有近四成兒少曾遇過網路詐騙,且有二十點三%因網路詐騙損失金錢或個資,但卻有近三成兒少被詐騙後不會告訴別人、不求助。進一步探究原因,多數兒少認為「覺得小事一件」(四十五點一%)、「怕麻煩」(四十一點九%)、「覺得自己處理就好」(四十一%),顯示兒少可能因損失金額少、沒有意識到個資保護的重要,或怕被家長責備,會選擇不對損害爭取、甚至求助。家扶調查也發現,曾遇過網路詐騙的兒少中有超過八成會懷疑網路上的資訊,但無習慣再查證卻有近五成,而會查證網路訊息是否為詐騙的兒少,最多是透過詢問照顧者(六十六點六%);交叉分析也顯示,兒少有人教導避免被網路詐騙的知識者,實際被詐騙比例也會較低,網路防詐需要照顧者多關心與協助兒少。家扶基金會台北青角督導鮑智傳說,兒少不敢求助可能是因為怕被處罰,若兒少真的被網路詐騙了,建議家長切記理性因應,了解孩子行為動機,不要再多予責難,安撫好情緒再因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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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站調查官涉違法查個資 判1年3月緩刑4年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調查局嘉義縣蔡姓調查官被控詐欺及利用公務系統私自查詢他人個資案件宣判,法官審酌蔡男為圖小利及濫用國家賦與權限,但基於已悔悟,應執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四年。可上訴。起訴書指出,蔡男擔任調查官逾二十年,二0一一年底購買一輛登記在蘇姓男子名下的「權利車」,他開用這輛權利車自二0一五    年六月至二0二0年十月間因交通違規,致遭裁罰九萬多元,但蔡男分文未繳。另外,蔡男駕駛權利車行駛於國道一號、三號高速公路,因無e-Tag感應紀錄,以車牌識車主而對蘇姓車主收取ETC通行費,自一0四年六月至一0九年十月間,蔡男因此免繳ETC通行費二萬多元。且未繳交公有停車格費用五千八百多元。蔡男於二0一八年一月、三月間利用工作之便,使用辦公室的公務電腦及公務查詢系統,登入調查局的資料庫,蒐集蘇男的車籍資料及其前科素行等資料。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依法起訴。嘉義地院法官判決指出,蔡男身為調查官,卻為貪圖小利,規避交通違規裁罰、免除國道通行費用及免繳路邊停車費,竟以使用權利車方式而獲取不法利益,實不足取,但審酌他坦承犯行,有悔悟之意,並繳納違規裁罰、停車費、國道通行費等態度而量刑。法官判決蔡男觸犯詐欺罪共三罪,應執行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二罪,應執行一年三月徒刑。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三十六萬元,以及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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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小麥節跌入取水口摔斷腿 獲國賠47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謝姓女業務一一一年參加台中市大雅區「小麥產業文化節」,步行時摔進水溝蓋旁一個長八十公分大洞,導致腳骨折腰受傷,並對大雅區公所、農田水利署求償國賠五十七萬元。二公家機關均否認疏失、相互指控對方應負責,台中地院認定大雅區公所有水溝蓋設置、管理義務,判公所應給付謝四十七萬多元,可上訴。謝女主張,一一一年三月五日參加小麥產業文化節,行經大雅區神林路一段二三一巷一弄時,因水溝蓋旁有寬三十四公分、長八十公分坑洞,且無護欄、警告標示,害她步行時跌落坑洞造成脛骨、腓骨骨折、腰受傷,對主管機關大雅區公所、農田水利署提國賠求償五十七萬九千零九十八元。大雅區公所抗辯稱,水溝蓋非公所設置,主管機關是農田水利署,該坑洞經確認是農田設施留設的取水口,非水溝破損,應由農田水利署管理維護,也認為當天天氣晴朗,謝女可發現繞過,卻沒有留意自己也有過失。農田水利署表示,溝渠本無水溝蓋,是大雅區公所八十二年考量人車通行需要自行鋪設,並留設供農民灌溉用水的取水口,大雅區公所為道路養護機關,水溝蓋也是公所設置,應由公所負國賠責任。台中地院查,案發地旁廖姓地主證稱,政府在八十二年於溝渠上鋪水泥,方便車輛停在上方,當時留下一個洞給農民引水,另根據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該道路已委託大雅區公所維護管養,且沿線水溝蓋都焊有「中市公物」字樣,堪認是大雅區公所在溝渠上鋪水泥。法院認為,大雅區公所是水溝蓋設置及管理機關,有維護義務,卻獨留坑洞供灌蓋取水,沒設置警示標誌、護欄,管理有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農田水利會是負責維護溝渠維持灌溉正常引水,水溝蓋上有無設警示、護欄,非水利署管理,認定不需國賠,而女子受傷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判大雅區公所應給付她四十七萬九千零九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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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敏涉洗錢逾200億獲交保 新北檢提抗告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犯洗錢逾二百億元等重罪,新北地院日前裁定郭哲敏以新台幣五千萬元交保,對此,檢察官認為,郭哲敏擁有龐大的境外資產,包括柬埔寨土地和泰國曼谷的房地產,是絕對有可能逃亡海外。因此,新北地檢署二十六日提出抗告,並建請將郭男交保金提高至二億元以上。新北地檢署表示,郭哲敏和他的親信張旭昇,兩人都是在通緝下到案,兩者均具有逃亡的事實,且郭在海外的資產雄厚,包括有柬埔寨土地、泰國曼谷房產不動產,另遭逮捕時持有柬埔寨護照,同時在國際往來頻繁,也曾辦理新加坡投資移民,具有強大的財力及能力潛逃國外並在國外生活。同時,全案另一位重要人物張旭昇也擁有國外的大量資產並對境外生活有很高的了解,因此也有逃亡海外的風險,也建請將張旭昇的保釋金提高到新台幣七百萬元,並對他也進行電子腳鏈監控。此外,目前全案正在審理的證人已有四十多人,而被告可能會對這些證人產生騷擾並影響他們的證詞。因此,檢察官認為這項案件仍有羈押禁見被告的必要,以確保證人安全和有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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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慶生趴喝到爛醉 竟被陌生友人硬上崩潰痛哭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許姓男子受邀到「朋友的朋友」場合參加一名年輕女子慶生派對,深夜見女子喝到爛醉,就主動說要讓她到自己車上休息,卻趁機襲胸、指侵,對方嚇到驚醒痛哭向朋友求救;台中地院考量,許賠償對方四十萬元調解,但侵害女子身心仍認有教化必要,依乘機性交罪判他一年七月,可上訴。起訴書指出,許男一一二年三月和朋友受邀參加女子慶生派對,當晚十一時多在台中市西屯區某汽車旅館時眾人喝酒狂歡,後來女子喝太多醉到無法起身,許就表示可以讓女子到他車上休息,卻趁機將車開到附近的停車格內,明知當天首次和女子見面,彼此根本不熟,對方又因爛醉無法反抗,竟起色心伸手摸她胸部、指侵,女子遇害時驚醒立刻打電話向朋友求救,並向友人哭訴後馬上報警提告。法院審理時,許男矢口否認性侵,辯稱自己承認有猥褻,當天只隔著女子內褲撫摸下體,沒有用手指性侵,辯護人也說,女子僅單一指述無其他證據補強,且雙方已和解,請求緩刑。但許男起初在警詢時表示自己喝太醉也都沒印象,直到審理時才改口有隔著內褲摸女子下體,前後辯詞不一已有可疑。女子證稱,當天太醉無力反抗,遇害時不知怎麼辦也沒力氣,但可以很確定遭許男指侵,且她遇害後馬上傳訊跟朋友說「我剛剛真的很害怕」、「我剛剛爆哭」,「我整個大崩潰」等語,另外女子內褲也採集到許男DNA。法官考量,許男年紀輕一時衝動,但犯罪手段尚屬和平,未造成女子身上任何傷勢,並賠償對方四十萬元調解成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後,依犯乘機性交罪判他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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