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狠刺身障翁11刀 遭依殺人未遂起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四十五歲黃姓男子不滿沈姓鄰居製造噪音,不顧他身障靠電動車代步,竟持刀朝他脖子、上半身猛刺十一刀,連對方浴血跳車逃命仍在後追趕,行凶後還向民眾喊話「我就是要讓他死」、「不用救他」,所幸沈搶救撿回一命,台中地檢署依相關證據認定黃自始就預謀要殺人,被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起訴書指出,黃男認為鄰居沈姓老翁長期製造噪音而心生不滿,先是上網買了1把瑞典製的高碳鋼直刀,且他明知沈因身障平時靠電動車代步,今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八時多見沈駕駛電動車出門且速度緩慢,黃就持刀衝上前朝對方脖子刺殺。沈隨即駕駛電動車想逃,但黃男卻一路追殺跟到北區梅川東路、德化街口攔下沈後,再持刀朝沈左耳、後頸及上背部及腰部猛刺了好幾刀,造成沈全身十一處刀傷,沈全身是血痛的棄車逃命。黃不罷休持續追趕多時才將刀子丟棄,因當下有路人目擊黃男行凶立刻報案,所幸沈緊急送醫救治撿回一命,警方也循線逮到黃男。黃男偵訊時坦承不諱,還說自己上蝦皮買的小刀,就是為了要殺害沈男;沈遇害後因精神狀況不佳,其家屬證稱沈有中度身心障礙,遭受黃男持刀砍殺。現場目擊民眾也指出,當天看到黃持刀攻擊沈後腦、頸部二、三下,且發現他手中握有一把刀,作案後沒馬上離開現場還對他說「你們直接報警,我就是要讓他死」。檢方認為,黃男自始就預謀要殺人,且沈男身中多達十一刀,認定黃犯嫌明確,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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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勾結販毒集團 法院認為有逃亡境外之虞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市大雅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劉正雄,在第六警分局、霧峰警分局任職期間,洩密給經營販毒及博奕網站友人,讓毒販得以潛逃出境,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洩密、偽造文書等六罪,判處二年三月有期徒刑,市警局亦對其做出停職處分,劉員限制出境、出海將在二十六日屆滿,台中高分院認其有起逃亡境外、脫免刑責動機,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八個月。判決書指出,劉正雄在民國八十三年初任警職,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到一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任職台中市第六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後調任霧峰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在第六警分局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經營網路博奕的張姓友人,洩漏警方查緝賭博專案時程。劉正雄一0九調任霧峰警分局期間,寧姓藥頭懷疑遭烏日分局警方鎖定跟監,遂拍下跟監車輛向劉求助,劉透過公務系統查詢確認,隨即以LINE回覆,提醒寧男正被警方單位蒐證;另外嘉義一名王姓警員,今年三月十日透過關係找上劉,表明霧峰分局偵辦案件的嫌疑人是同事的小孩,請求劉幫了解是否移送地檢署,劉隨即將刑事案件移送書PDF檔案傳給王。法院認為,劉利用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無辜民眾個人資料,形同裡應外合、內神通外鬼,其犯罪行為對國家公權力、法秩序造成之傷害甚鉅,若仍給予被告緩刑,其他兢兢業業、如履薄冰之執法人員將情何以堪,且劉員七年犯行高達六次,合計判刑二年三月,不予緩刑,其中一年一月得易科罰金,諭知從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由於劉員限制出境、出海將在三月二十六日屆滿,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劉員有逃亡之虞,依目前二審訴訟進度,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劉員自今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通知執行機關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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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毆打少女強迫性交易、拍裸照賺錢 重判渣男14年6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陳姓男子透過社群軟體和未滿十四歲少女交往,除發生多次性行為,還因缺錢花用,毆打強迫少女和他人性交易、拍裸照借錢供他花用,直到被害人母親發現女兒長期遭遇暴力脅迫報警,南投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判處陳男有期徒刑十四年六月,併科罰金十五萬元。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一一0年八月透過Instagram認識少女,成為男女關係,陳男多次要求發生性行為,被害人不從便遭毆打。更可惡的是,陳好吃懶做,竟將女友當成搖錢樹,利用女友手機交友軟體,和網友約定以五千元代價性交易。被害人到旅館拒絕,回去又遭陳男毆打,硬逼她完成交易,所得則由陳男全數拿走。陳男又脅迫女友拍裸照,以提供裸照向林姓男子抵押借款,林姓男子還要求「兩張照片借妳二千,但要露臉跟全身」、「當然是越騷越好」。直到少女母親發現女兒受欺負報警,警方循線查出陳、林等人。法院認為,陳男多次犯罪,對於未成年被害人侵害嚴重,依性侵害防治法判決應執行十四年六月,並易科罰金十五萬元,林姓男子誘使被害人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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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證書卻為人辦理訴訟 男被判五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施姓男子無律師證書,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卻為人辦理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之和解、刑事訴訟事宜,獲取酬金共計一百二十五萬元,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律師法將他判處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施男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七日,在護理之家向被害人表示可代為處理其母親與建設公司工地主任等人間的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之和解、刑事訴訟事宜,報酬為該案件「強制險百分之十二點五」、「調解金百分之二十五」,雙方並於同日簽訂委任合約書。嗣施男將其委由他人代寫之刑事代行告訴狀,交給被害人,並由被害人署名後,向彰化地檢署提出該告訴狀。又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該案件期間,於一0七年七月與被害人簽訂該案件民事委任狀,受任為該案件調解代理人,於法院調解程序時,代理被害人而為洽談調解等訴訟行為,並調解成立,調解成立金額為四百萬元。被告偵訊中坦承,因本案已經過一段期間,他已忘記該刑事告訴狀是請何人撰寫,他知道代寫訴狀與為人處理訴訟行為是律師才能做的,他以後不會為他人做有關法律訴訟行為等語。法院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律師證書,竟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侵害律師執行業務範疇,並誤導他人對司法制度之正確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其所獲利益非微,犯罪所得一百二十五萬元,又曾因詐欺案件遭判刑,及坦承犯行等情,量處五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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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啃老又吸毒 母大義滅親報警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張姓男子染上毒癮長期宅在家中不外出工作,還要勞累母親為他送餐。張母送晚餐時發現門鎖被換,懷疑兒子可能在家裡吸食毒品,為導正其行為,報警協助,警方進入屋內果真查獲安非他命等毒品,依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嫌將張男移送法辦。永康警分局復興派出所十八日傍晚六時許,接獲一位母親報案,稱其子可能在家中吸毒。警方到場發現大門鎖住,屋內有人故意不開門,經了解該房子屋主確實為報案人所有,她平時均會固定送飯來給兒子吃,警方請陳母配合假裝來送飯,張男打開大門讓其母進入,員警亦在屋主張母的同意下入內查看,發現桌上放一組安非他命吸食器。張母向員警表示,不願再看到兒子沉淪毒海,決定向舉發兒子吸毒,入內後更主動打開藏毒品的沙發小抽屜,果然發現安非他命四小包安毒(總毛重共二點一三公克),警方當場將張男帶回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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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施余興望涉賄選 二審仍判無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台南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控賄選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仍然認為他交給助選人員的錢,是輔選所需支出的車馬費、工作津貼,而不是行賄選民的賄款,駁回上訴。全案檢察官還可以上訴。施余興望二0二二年底參選台南市議員(山地原住民),被控為求順利當選,同年九月七日下午在官田區用現金一萬元向錢姓婦人買票;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又到新化區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買票錢一萬五千元紅包給鍾姓男子。檢方認為施余興望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錢婦及鍾男涉犯刑投票受賄罪。但三人都否認行收賄。台南高分院認為,依卷證資料包括施余興望、錢婦與鍾男歷次供述,檢警監聽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施余興望所提出其與錢婦間在案發前的對話錄音等,顯示施余興望確實是為了請錢婦、鍾男幫忙輔選及拜訪選民,所以分別交付錢婦、鍾男各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作為幫忙助選車馬費補貼等,不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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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車手犯36罪判四年十月 檢方上訴建請從重量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吳姓男子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彰化地院一審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將他判處四年十月徒刑,彰化地檢署認為受害者有三十六人,其總提款金額高達三百六十三萬餘元,不法所得甚高,又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原審判決就其所犯各罪共三十六罪,總刑期達四十七年十一月(即五百七十五月),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即五十八月),恐不足以警懲並促使其悔改自新而達矯正之效,因此提起上訴,建請從重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彰化地院表示,合議庭審酌各情狀後依法量刑,尊重檢方上訴。吳男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起訴後,法院依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檢方收到判決後,認為就詐欺集團犯罪之量刑及定應執行部分應提起上訴。告訴人也請求上訴。上訴書指出,依原審判決所認,本案受害者有三十六名,被告總提款金額達三百六十三萬餘元,不法所得甚高,犯罪情節嚴重。被告所犯三十六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有期徒刑四十七年十一月(即五百七十五月),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即五十八月),約為總刑期百分之十,等同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期中,約有九成犯罪刑期無庸執行,不僅不足以警懲被告並促使其悔改自新而達矯正之效,且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因此提起上訴。對檢方上訴,彰化地院表示,合議庭量刑是依據被告實際實施之犯罪行為,斟酌法律規定進行裁量,考量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計畫及分工情形,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審酌各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予以量處各罪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彰化地院說,彰化地檢署逕以被告所犯數罪刑度相加結果與定應執行刑之結果相互比較,而認該院量刑過輕,似為對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適用之誤解。至於檢察官就本案量刑不服而提起上訴,該院自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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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留宿陌生男 遭男友痛毆致死雄檢起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四十歲于姓男子去年十月間前往吳姓女友租屋處,卻發現女友留宿另名陌生男子,于男氣不過毆打二人,待陌生男子離去後于男仍繼續毆打猛踹吳女頭部,致昏迷送醫不治,全案近日偵結,高雄地檢署依殺人罪嫌將于男提起公訴,並在十九日移審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檢署十九十指出,四十歲于男與二十三歲吳女為男女朋友,于男去年十月三日清晨六時許前往吳女租屋處,卻發現吳女留宿另名陌生男子,于男心生不滿情緒失控毆打二人。待吳女留宿的男子離去後,于男不但聯繫陳姓男友人到場助陣,甚至升高傷害犯意,持續徒手毆擊及以腳猛踹女友頭部,致吳女多處瘀傷出血,幸陳男私下聯絡吳女友人,在于男離開後將昏迷的吳女送醫急救,但吳女仍因重度昏迷、傷勢過重宣告不治死亡。高雄地檢署指出在案發隔天即將于男拘提到案,之後,因于男另涉他案遭判決確定,立即送監執行。由於此案為可能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即由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張志杰及檢察官姚崇略、李文和加入偵辦團隊,並提供國民法官法訴訟程序及未來法庭活動意見及建議,全案近日偵結,高雄地檢署依殺人罪嫌將于男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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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與女友相約殉情獨活遭判刑 聲請釋憲不受理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杜姓男子與交往五個月的王姓女友相約殉情,但最後王女身亡,而杜男卻倖存,杜男去年因遭控謀為同死幫助他人自殺罪,被判處一年徒刑定讞。杜男認為,此一法律規定侵害了人民的「生命自決權」,遂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最終裁定杜男的聲請無理由,不予受理。全案緣於一0四年八月間,杜男與王女相約外出購買木炭和安眠藥,回到租屋處後,二人寫下遺書,表達「希望可以將交往時最美好的時光留住」,隨後,他們喝酒服藥,並燒炭輕生,杜男幾個小時後醒來,發現王女已經死亡,隨即通知家人報警。全案經法院審理,最終杜男因謀為同死幫助他人自殺罪,被判處一年徒刑定讞,但杜男不服聲請釋憲,他主張,高院更一審判決適用的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處罰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或謀為同死,使人民無法自由行使「生命自決權」,侵害人性尊嚴,逾越憲法第十五條生命權的防禦功能,目的不正當且手段不具必要性,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比例原則。憲法法庭十五名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刑法規定是處罰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謀為同死的行為,並非非難自殺的人。杜男聲請無法證明刑法規定具體侵害了人民的生命自決權和人性尊嚴,也未敘明判決有何違憲之處,因此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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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獨老中風 警背下樓送醫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獨居的八旬陳姓老翁疑因突發中風無法動彈,由外地的兒子打電話報警求助,員警到場發現情況緊急,不等救護人員到場,二話不說背起老翁下樓,協助送醫,現已穩定無大礙,家屬感謝警方的協助。永康警分局永康派出所十七日下午一點左右,接獲求助電話,稱有獨居老人疑似中風受困家裡,報案人稱自己在外地工作,老父親獨居年逾八旬且有三高宿疾,下午突然感覺身體無法控制,打電話給兒子代為報案求助。警員涂家賓、許晏銘趕到獨居老人透天厝家中,進入屋內在二樓發現陳姓老翁疑因突發中風,已無法動彈,涂家賓怕錯過中風黃金搶救時間,立刻背起老人下樓,並與隨後到場家屬一同與救護車載往就醫。搶救過程,幸經警、消人員到場機警處理,緊急送醫院治療已穩定無大礙。員警也提醒家屬多留心老人身體狀況。永康分局也公開表揚兩名員警及時協助民眾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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