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凌繳回宴飲性招待18萬 求輕判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涉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以購置豪宅名義超貸,被判刑八年。案經上訴,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他當庭繳回接受飲宴及性招待的十八萬元,並稱已深切悔悟,請求法官從輕量刑。惟陳仍否認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詐欺取財及洗錢三罪。全案將於卅一日宣判。檢方認為陳凱凌一審全部認罪,上訴二審卻改成否認部分犯行,僅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兩罪,玩弄司法,態度不佳。檢方說,陳凱凌的前妻出庭指證「沒有安全感」,以提款卡幾乎領光陳薪資帳戶現款二百八十八萬多元,陳在台南幾乎一窮二白,卻仍可買豪宅,陳卻對財產來源交代不清。又陳凱凌超貸折讓四百萬元,還把錢交給陳姓友人投資股票,是友人看到媒體報導害怕,才會聯絡他將二百萬還給他。檢方強調,陳表示二百萬要還銀行的,如同詐騙集團,與被害人也有債務問題,犯罪所得要拿來還被害人當然要沒收,且跟詐騙一樣洗錢,隱匿所得。律師辯稱,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指其收入及支出顯不相當才成立,陳及前妻該段時間收入一千二百多萬元,不乏信用卡等支出,依其收入並無不相當情形;且彰銀依鑑價核貸,並設定最高抵押權,也證稱未損失,詐貸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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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辜仲諒更三審無罪 高檢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紅火案」經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後,一一二年十一月判決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無罪。高檢署在研究判決理由及相關法條後,日前已依法於上訴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將另行補充上訴理由。全案是一起涉及中信金控、兆豐金控、紅火公司等多方的金融糾紛案件,歷經十七年的訴訟偵審程序,曾有多次的判決與發回。辜仲諒被控在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合謀,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並透過拉抬兆豐金股價,讓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後獲利逾三千萬美元。全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但因其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符合刑事速審法減刑規定,改判三年六月。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後,高院更二審一一0年四月判決,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新裁定縮減審理範圍後,認定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案件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認為,辜仲諒等人僅違反內控規範,不構成背信罪、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一一二年十一月間再判決辜仲諒、張明田、時任中信銀行副處長林祥曦等人無罪。高檢署不服判決,日前於上訴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將另行補充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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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耀涉反滲透法 百萬交保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橋頭地檢署偵辦中華致公黨副主席徐少東等人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罷免法及反滲透法等罪,意外查出前立委、兩岸圓桌論壇協會理事長張顯耀疑涉案,遭檢調搜索約談,橋頭地檢署十日諭知一百萬元交保,但未說明案情。大選倒數,高雄、橋頭地檢署近期偵辦多起中國介選案,中國台辦單位透過台灣人士,招待里長、農漁會成員等前往中國接受落地招待,以支持特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特定政黨,甚至宣揚統戰思想。橋頭地檢署去年底傳喚徐少東等人到案,並同步搜索九處地點。擴大追查,意外發現張顯耀涉案,九日檢調搜索並約談他到案,橋頭地檢署十日訊後依張顯耀涉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嫌疑重大,諭知一百萬元交保,但無羈押必要,詳細案情仍待釐清,檢方對案情也不願多談。據悉,張顯耀應訊時否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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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53人赴陸接受招待 全列被告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宜蘭傳出特定人士招攬村里長和民眾赴中國旅遊,行程由國台辦駐區人員全權安排,食宿等由中方落地招待;檢警調九日兵分多路,帶回相關人偵訊,初步清查共三團五十三人接受招待,均列被告,訊後請回。宜蘭地檢署接獲情資,縣內有特定人士自去年八月起,陸續招攬村里長及村里民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旅遊,參加者自付機票費用,其餘食宿、交通費用都接受落地招待,並查到團員於社群網站上發文並張貼照片,聲稱接受國台辦招待佐證。檢方表示,經清查相關村里長出入境紀錄,前四年都少有出境情形,但自去年五月起,相關村里長即陸續前往上海、南京、廣州、廈門,且越接近選舉期日,次數及人數逐漸增加,進而再清查出與村里長同行者,還有特定民間社團的理事長、幹部。檢方調查,這些民間社團持續於去年十二月間,再度招團前往北京五日遊,帶團者都非旅行社從業人員,相關行程都由國台辦駐區人員全權安排,團員旅行期間接受無償招待。初步清查共有三團五十三人接受落地招待,並非外界傳述的五團百餘人。經訊問後,參加團員分別受大陸常州市武進區台辦、河北省台辦的落地招待,且行程都有國台辦陪同或統戰部人員參與,並發表「要支持能夠促進兩岸交流的政黨」、「要好好選擇有利兩岸交流的人」、「要選有利祖國之人」、「反台獨」等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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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漏夜搜索失蹤男子 民眾尋獲已明顯OHCA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台中港務消防隊九日晚接獲民眾報案,指六十歲蔡姓男子失蹤,疑是失聯或是落水,消防隊漏夜沿疑是蔡男失蹤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水口尋找,僅尋獲失蹤民眾車輛在觀鳥平台附近,十日清晨海巡署麗水漁港安檢所通報協尋民眾已尋獲,但已明顯死亡。台中港務消防隊表示,九日晚十時十九分接獲台中市一一九轉報,指稱民眾報案六十歲蔡姓男子失蹤,疑是失聯或是落水,消防隊漏夜沿疑是蔡男失蹤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水口尋找,僅尋獲失蹤民眾車輛在觀鳥平台附近。十日清晨五時十三分台中港務消防隊西碼頭分隊接獲海巡署麗水漁港安檢所通報協尋民眾已尋獲,但已明顯死亡,屬台中市消防局轄區,後續由龍井分隊前往處理,原因由檢警進一步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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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名單 累計417人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市府公布第三十四批酒(毒)駕累犯名單,共公布二十名累犯違規人,已突破四百人,累計達四一七人,違規地點包括中西區八人、安南區四人、東區兩人,西港、南區、北區、麻豆、山上及將軍各一人。酒駕新法上路後,依規定,酒駕違規除罰鍰、吊扣(銷)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外,累犯者還會被公告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資料公布於交通局網站「交通服務∕道安宣導∕台南市酒駕及拒測累犯者公布專區」,由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定期上傳名單。此次公布二十人,有的拒絕酒測,大部分是十年內被抓到第二次,甚至還有酒駕三次者。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呼籲駕駛,「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駕駛人如有需求,可找代駕服務或搭乘大眾運輸,確保平安返家。交通局提醒,酒駕除可能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外,違規人並有罰鍰、吊扣(銷)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罰,駕駛的車輛也會連帶受到吊扣車牌兩年處分,違規累犯者更會被公告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提醒駕駛人於飲酒後切勿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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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毒獲贈毒咖啡包 蛇行搖擺男當街栽了

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黃姓男子駕車行經安南區北安路段,車子蛇行搖擺,巡邏警員發現形跡可疑,上前示意停車受檢,在車上查獲安非他命及毒品咖啡包,詢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法辦。市警三分局安中派出所警員陳正威及吳尹誠於八日凌晨一點執行巡邏勤務,在北安路段發現一輛白色轎車蛇行搖擺,且車身都是滿擦撞痕跡,示意駕駛停車受檢。警方調查四十八歲黃姓男駕駛是毒品列管人口,持手電筒照射轎車右前座位下方,發現煙盒內竟藏有安非它命三包,總重三十八點七八公克,駕駛座旁零錢廂查獲印有「烏龍派出所」圖騰毒咖啡一包。黃男聲稱毒咖啡包為購買大量毒品所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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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移工刺死同鄉 無期改判15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越南籍移工團文楊不滿女友分手後另結新歡,夥同友人阮黃輝持刀棍到潘姓新歡的宿舍,將潘男打死,分別被判無期及十二年。團、阮的家人與死者家屬和解,各賠八十萬及四十萬元,二審改判團十五年、阮十年;另同被告黎文大所犯為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且未經合法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二0二三年九月三日,團文楊(廿八歲)和潘男(卅四)二人先在電話中談判互嗆,當天凌晨將近一點,團男持開山刀、阮黃輝(廿三歲)持鐵棍夥同黎文大(廿二歲),上門找潘男尋仇,團、阮對潘男一陣砍殺,潘男身中十二刀,其中一刀開腸剖肚,當場死亡。黎男負責騎機車載團、阮前往案發現場。台南高分院認為,團、阮二人皆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已付賠償金,同意給予二人自新機會,自應改判。至於黎文大部分,依團、阮的證述,僅足以證明團於出發前向黎及阮欲與被害人理論,並無法證明三人於出發前已有殺人的謀議,且團、阮於行凶時,黎並不在場,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公訴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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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總統副總統選舉賭盤 警方3地搜索逮7人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選戰倒數,五十歲陳姓男子因經營總統副總統選舉賭盤,遭人檢舉,苗栗檢方指揮警方等專案小組成員前往苗栗縣、台中、台南、高雄市等地同步執行搜索,查緝七名犯嫌到案,查扣下注賭金十八萬九千元,檢方訊問後涉案七人均請回或交保。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文傑指揮台中市豐原警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民署苗栗縣專勤隊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持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苗栗縣、台中、台南、高雄市等地同步執行搜索,查獲七名犯嫌到案。豐原警分局表示,陳嫌等七人於選舉期間意圖營利,涉嫌刊登總統副總統選舉地下賭盤賠率,並提供銀行帳戶供不特定人投注,檢方訊問後涉案七人均請回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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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記者伸狼爪反控被設局 前立委主任再依誹謗罪判2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前立委李鴻鈞地方辦公室張姓主任涉嫌對二名女記者不當身體接觸,遭控犯下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罪,他在一0八年則召開記者會反控二女設局,並於會中散布A女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的不實言論,再被A女提告妨害名譽,一審新北地院依誹謗罪判張男三月徒刑,張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十日宣判,考量雙方和解,改判刑二月,全案確定。判決書指出,張男先前涉嫌對A女犯下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等罪,遭媒體曝光,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的誹謗犯意,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日,在新北市新莊區,以A女全名向採訪記者傳述案發當日是A女支付汽車旅館費用,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使在場多數特定人及收看記者會畫面觀眾均得共見共聞,足以造成A女名譽受損。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但被告傳述上開言論,有媒體資料可證,且依證人A女、計程車司機的證述及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可知,A女與被告共乘計程車係為將被告送返辦公室,並無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之意,被告當時意識清楚,自無因酒醉誤認之虞。又A女非公眾人物,被告傳述言論並非A女可受公評之事,更與公共利益無關,其內容足使聽聞者產生A女主動邀約被告前往汽車旅館之認知,損害A女社會評價,且用語粗鄙,顯刻意渲染、詆毀A女名譽。判決指出,張男於審理中與A女達成和解,並如數給付和解金,A女也表示不再追究張男刑事責任,所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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