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對12歲少女性騷、搶奪 女友指證被判加重刑責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傅姓男子去年騎機車載女友行經南投魚池鄉,看到獨行的十二歲少女佯裝好心願意載少女回家,讓少女蹲坐在機車前方踏板,卻趁機伸手摸少女胸部,最後還搶奪皮包逃逸。傅男落網後否認所有犯行,但連女友都看不下,和少女共同指證,南投地院審理後加重刑責,傅男性騷擾、搶奪各判六月、一年徒刑。判決書指出,傅男去年十月下午五時多,騎乘機車載女友,行經魚池鄉日月潭公車總站處,見甲女獨自往頭社方向行走,他上前與少女攀談,表示願載送少女回家,少女見機車後座還有傅男女友,以為遇到好心人,同意乘坐在機車前方踏板位置。不料,傅男見少女穿著短衣,趁她來不及抗拒,以左手接續多次觸碰少女之胸部、腰部及背部,最後還掀起少女外套觸摸胸部,少女氣憤下車步行返家。傅男見少女背白色皮包,內有三百元和蘋果手機,又追上少女搶奪皮包後,逃往雲林縣斗南鎮一家飯店。警方獲報循線將傅男和女友逮捕,並起出少女手機和皮包。傅男不只否認對少女性騷擾,還稱是女友撿起少女掉落的皮包,他還準備將皮包送回,但少女指證傅男一直對她毛手毛腳,少女有叫他「不要碰我」,沒想到傅男將她的外套掀起來摸她的胸部,傅男是故意,不是騎車當中不小心碰到。就連傅男女友也相當不滿,指證他們騎車三貼,少女蹲坐在機車前方踏板處,看到傅男邊騎車邊摸少女胸部,也有聽到少女說不要摸。法官審理後,認為傅男對少女性騷擾、搶奪均加重刑責,分別依對少年性騷擾罪,對少年搶奪罪,分別判刑六月、一年徒刑;傅男女友共同搶奪罪判刑七個月,但女友承認犯行並指證傅男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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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被殺了!」高雄砍死鄰居夫婦 吳姓嫌犯被求處死刑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去年9月15日住在苓雅區某大樓的63歲吳龍滿疑不滿樓上鄰居太吵,竟持刀上樓當著兩名幼子的面砍死鄰居夫婦,孩子驚慌下樓向管理員求救,吳男落網後一路行使緘默權,高雄地檢署認為吳男毫無悔意,依殺人罪起訴並向法院求處死刑。高雄地檢署指出,去年9月15日上午7點多,住在苓雅區某大樓的63歲吳龍滿,拿著一把水果刀從逃生梯走到樓上,當時35歲的蔡女正準備帶分別6歲和5歲的小孩上學,家門未關,吳男直接進入客廳,當著兩個小孩的面,一言不發直接砍刺蔡女5刀,蔡女肺、肝等部位致左側大量血胸、左腹部壁臟器外露而當場死亡。吳男殺完蔡女後,又直接走到主臥房,看到36歲羅男還在床上睡覺,吳再拿刀刺往羅男胸、肩等8處,傷口深入心、肺等部位,導致心包填塞、左右側血胸而當場死亡。檢方認為,吳男犯案後隨即換裝逃逸,還藏匿凶刀、作案衣物,企圖湮滅證物,吳男犯案後騎機車逃往屏東,最後在枋寮一帶騎機車時遭警方圍捕,落網後雖曾口頭坦承犯行,但後面檢警偵訊均行使緘默權,檢方在4個月偵查期間,多次提訊吳男,他一樣行使緘默權,但他在看守所時,卻跟獄友有說有聊,顯見其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檢方認為,吳男從未向被害人家屬表達道歉或懺悔之意,且犯罪時已63歲,判他無期徒刑,顯然無何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亦無教化可能性及必要性,加上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因此向法院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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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劫匪搶230萬 24小時花剩28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博愛特區邊日前發生一起女子遭二名男性劫匪搶奪背包,損失二百三十萬元,轄區中正一分局在案發二十四小時內,鎖定並逮捕作案的孫姓與蔡姓搶匪,但起獲贓款卻僅剩二十八萬餘元。警方懷疑有人幕後策劃整起搶案,並將剩餘贓款分走,目前正積極追查是否有在逃共犯。警方調查,被害人黃姓女子於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行經北市重慶南路與漢口街口時,突遭三十三孫姓及三十六歲蔡姓犯嫌從背後徒手搶走隨身側背包,二嫌得手後奔離現場並搭乘計程車逃逸。專案小組調閱沿線監視器發現孫姓及蔡姓犯嫌於新北市三重區一帶下車後,各自轉乘汽車及機車分開躲藏,試圖製造斷點,躲避追緝。警方經持續擴大調閱周邊影像及逃逸車輛軌跡,鎖定二名犯嫌位於三重及中和的藏匿處所,經警方徹夜埋伏後,在十日順利逮捕孫嫌及蔡嫌到案,並查扣贓款新台幣二十八萬七千元、作案時穿著的上衣外套、牛仔褲、鴨舌帽和使用的行動電話等證物。據了解,兩人落網後供稱是因為缺錢才想出搶劫計畫,並且是透過一個朋友得知被害人黃女,要從桃園帶大筆現金到台北市處理銀行支付款項。但員警懷疑全案另有隱情,幕後應有人指揮二嫌作案,才能讓兩嫌準確地掌握被害人出現的時間和位置,且不知下落的二百多萬元贓款,也可能被其他共犯拿走。目前將孫、蔡二嫌移送偵辦,並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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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收政治獻金 蘇震清抗罰敗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立委蘇震清因收受李恒隆政治獻金一百萬元,以及不明人士捐贈的政治獻金二百六十萬元,遭監察院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多項規定裁處罰鍰一百十六萬元,並沒入三百六十萬元,蘇震清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消監院裁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一日判決蘇震清敗訴。判決書指出,蘇震清在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受李恒隆假借傑合國際有限公司名義捐贈的一百萬元政治獻金,未盡查證義務,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另外,在一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蘇震清指示其受僱人余學洋收受黃姓民眾所交付的二百六十萬元現金,捐贈者不詳,未存入政治獻金專戶、未開立受贈收據,且故意為不實申報。監察院依法裁處蘇震清罰鍰一百十六萬元,沒入三百六十萬元。蘇震清對於監察院的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依據相關證據及筆錄,蘇震清對於李恒隆及黃姓民眾的捐贈均有所知悉,屬於政治獻金範圍。因此,十一日判決駁回蘇震清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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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會計A公款逾6千萬 改重判7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律師公會(簡稱北律)是全國最大的律師公會,卻遭前會計李雪琴利用處理財務機會,在長達八年期間侵占公款逾六千萬元。台北地院一一一年底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李女四年徒刑,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刑太輕,十一日加重改判她七年徒刑,並沒收或追徵未扣案的五千四百萬餘元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高院判決書指出,李雪琴在一0二至一0九年間,自北律主要收入帳戶提領款項後,以未入帳、短存或重複提領等方式,將公款據為己有。再於各年度結帳時修改電腦系統會計分錄,使帳列存款餘額與實際存款餘額接近,接著列印製作年報、提交理監事和年度大會審核。一0九年因北律改選,新接任理監事查帳後,才發現李女從一0二年到一0九年間,竟A走北律超過六千萬元公款。檢察官偵查起訴李女後,一審台北地院在一一一年底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李雪琴四年徒刑,檢方不服判決,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李雪琴為了掩飾犯行,在各年度結帳時提交登載不實年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她犯罪期間長達八年,扣除在偵查中返還款項六百四十萬元外,未歸還款項仍達五千四百五十八萬七千二百六十三元。一審只判李女有期徒刑四年太輕了。合議庭審酌李女曾受大學教育,憑藉會計專長修改相關紀錄作為掩飾,因而得以遂行侵占犯罪長達八年,各年度侵占金額均為數百萬元,坐享鉅額利益,造成台北律師公會重大財產損害,不應輕縱,因此撤銷原判決,加重改判七年徒刑,並沒收或追徵未扣案的五千四百萬餘元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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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向選民買票 大埤鄉代王麗華當選無效確定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雲林縣大埤鄉民代表王麗華因配偶陳源紀向選民買票被判刑,經雲林地方法院判決王麗華當選無效,王女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十一日駁回她的上訴,王麗華當選無效案已確定,不得上訴。二0二二年間,王麗華參選大埤鄉代表,她的老公陳源紀以每票一千元向五個選民買票,經雲林地院判刑一年十個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四年,並向公庫支付十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三場次。台南高分院認為,選罷法所規範的賄選行為主體,並不限於當選人本人親自所為,只要當選人為候選人時,其本人或其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只要有買票行為,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王麗華投入鄉民代表選舉,陳源紀是她參選的幕後推手,更是其競選事務主要操盤手,堪認為重要助選員角色,足認陳男為王麗華手足的延伸,自應就他於選舉期間賄選行為同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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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人教唆砸車案 PLG罰球團200萬 陳冠豪永不錄用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高雄17直播鋼鐵人前領隊陳冠豪教唆砸車,台灣職籃PLG11日召開紀律委員會,決議對鋼鐵人球團開罰最高罰款200萬元、陳冠豪永不錄用且終生不得任職PLG所屬球團,並呼籲鋼鐵人公開道歉。鋼鐵人前領隊陳冠豪找人跟蹤報導幕後資金的女記者並砸車,鋼鐵人球團過去曾多次表達,球團絕無涉入或知悉砸車,而新北地方法院去年12月29日宣判,除了陳冠豪通緝在逃,其餘犯嫌皆已獲罪。台灣職籃P.LEAGUE+表示,11日召開聯盟紀律委員會,共同討論鋼鐵人前領隊陳冠豪,涉及教唆砸車案後續懲處。紀律委員全體認為,此案有違台灣社會的新聞自由價值,加上球隊享有政府「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租稅減免優惠,應負起社會公益責任。PLG表示,陳冠豪任職鋼鐵人領隊期間犯行,實質上與球隊事務有高度關連,且遭判刑多名犯嫌,有2人在犯案期間為鋼鐵人員工,球團難以「個人行為」解釋。由於案發時陳冠豪為鋼鐵人領隊,擔任球團重要職務,PLG表示,鋼鐵人球團未善盡管理責任,並對台灣職籃運動及PLG聯盟形象影響甚鉅,紀律委員會就法院判決、社會輿論及公眾影響、球團處理態度及方式等多面向進行討論,在場紀律委員一致決議,按聯盟規章對鋼鐵人球團開罰最高罰款200萬元、陳冠豪永不錄用且終生不得於PLG所屬球團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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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案加害人網路公開違法 但法有例外應由新北市府審議認定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有民眾懸掛看板公布割頸案之涉案男女少年照片,並有人在網路上轉傳,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十一日指出,新北市政府如不對公布者開罰,就應依法召集相關單位與團體審議,是否予以公開。衛福部表示,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且無正當理由者,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衛福部指出,但是兒少權益保護法中仍有例外的空間,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加害人資訊之必要,則不在此限。衛福部表示,若新北市府應儘速完成相關審議之行政程序,以給其他校園裡的孩子一個寂靜的生活空間;至於網路貼文暴露這二名少年照片部份,將由行政院依據兒少法召集各部會委託民間成立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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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犯供出毒品來源卻沒減刑 獄中獲裁定再審有望輕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林姓男子三次販毒被判六年二月確定入獄,因他事後才供出上游,並讓檢警查獲李姓藥頭,林聲請再審主張原判決沒依法給他減刑。台中高分院查,林三次犯行,其中一次販毒未遂判二年九月部分,確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供出來源,裁定該部分再審,判二年九月部分停止執行,可抗告。起訴書指出,林男一0九年八月二日、十日,二度販賣安非他命給蘇姓藥腳,蘇落網後配合警方誘捕偵查,同年十月十五日釣林交易,讓警方成功逮捕林,檢方偵結依二個販毒、一個販毒未遂罪起訴他。台中地院一審考量,林男偵查中自白、審理時坦承,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自白規定減刑,一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依二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判五年二月、五年三月,一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二年九月,應執行六年二月。林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一一0年一月八日具狀向檢察官陳報,自己毒品來源是上游的李姓男子,同年三月十五日再具狀告發,同時提出對話、監視器佐證,認為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的減刑規定。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林起初就來源交代不清,一審判決後才改口稱是李男,二審當時也分別函詢檢警,但都難認他有供出上游並遭查獲,不予減刑,判處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林男入獄後提出再審,表示他具狀明確告發毒品來源是李男,李也被依販毒罪起訴、判十年六月,原確定二審判決沒依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減刑有違誤,應依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請法院撤銷改判。台中高分院查,林男販毒未遂被判二年九月部分,他一一0年三月十五日告發毒品來源李男,檢方起訴李,李被判十年六月確定,依形式綜合觀察,應可認林毒品來源是向李購得,有極大可能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刑規定。台中高分院認為,林男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有理由,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林販毒未遂判二年九月部分,停止執行,其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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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警舉槍自戕 留遺言要報仇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新北市三重警分局厚德派出所李姓員警十日傳出在租屋處開槍自戕,當場死亡。他在臉書留下遺言,透露工作上的諸多不滿,以及對職務分配有怨言,甚至寫下「我會化成厲鬼回來報仇」。對於同仁發生憾事,三重警分局表達遺憾與惋惜,表示會積極協助家屬處理後事,並釐清原因。警方表示,李姓員警原本十日上午八點至十點要執行巡邏勤務,上午八點0三分從派出所出門時,告知一同服勤的同仁要處理分局交辦事項,隨即自行離開。上午十點十分,同仁發現他遲遲未返回派出所交接班,電話又聯繫不上,因此回報主管協尋。警方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發現他在八點0八分就返回租屋處,十點四十五分破門進入,發現他倒臥在床上,已明顯死亡,領用的槍枝在身邊,彈匣剩餘十一發子彈,初步研判,擊出的一發是朝自己的左胸開槍。李姓員警生前在臉書發文抒發對工作的不滿,寫下「你們這些只會欺軟怕惡的劣警,我是死在你的怠惰和傲慢之下」、「「我會化成厲鬼回來報仇的,你們等著!」等字句。三重警分局表示,近期所長考量李姓員警與所內同仁相處不甚融洽,讓他調整其他較單純派出所服務,可能因此影響其心情,不過詳細原因仍待持續釐清。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王文澤代表警局說明案情,對於發生憾事,警察局上下深表遺憾與不捨。至於臉書所指控內容,督察室已進行調查,希望盡速查出指控事項,還給家屬跟死者一個交代。(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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