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深夜傳槍響 債務問題好友刀槍相向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十一日深夜,永康區中華路某大樓驚傳槍響,一名鄭姓男子被發現倒臥大樓中庭血泊中,警消獲報到場發現鄭男左大腿中彈,暫無生命危險,後續送往奇美醫院急救。警方調查後已鎖定槍手,全力展開追緝中。據了解,鄭與友人疑似有債務關係,十一日晚間相約在中華路某大樓一樓信貸公司討論債務問題,雙方疑似商談間發生爭執,鄭男拿出刀械欲攻擊,楊男見狀遂持預藏土製手槍射擊,打傷鄭男後旋即逃逸。同日晚間十時許,民眾發現倒臥在中庭的鄭男,立即通報警消協助,救護人員到場初步檢視鄭男左大腿疑有槍傷,隨即送往奇美醫院治療。該大樓居民表示當晚曾聽到二、三聲疑似鞭炮聲響,未料卻是槍聲。鄭男經送醫後暫無生命危險,警方也掌握槍手擴大追查。據了解,社區內監視器拍下鄭男與一名男子先後進入一樓信貸公司影像,警方根據鄭男人際交往關係展開調查,初步鎖定一名綽號「古錐」的男子,友人因債務關係反目雖是平常,至於為何演變成槍擊案,雙方詳細衝突原因、過程也將待嫌疑人到案進一步展開調查。而該大樓今年已發生第二件槍擊事件,今年五月永康一名超商店員疑似中槍墜樓,九月再傳出槍響,恐也讓鄰里居民心生恐懼,如何貫徹執法、安定人心對於轄區警方也是極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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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直樓塌 王世堅告基泰殺人未遂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北市大直街民宅因「基泰大直」建案施工不慎下陷,造成整棟大樓傾斜塌陷,台北市議員王世堅、陳怡君認為,塌陷前四十四天的部分監測逾警戒值,基泰仍開挖,十一日再次前往台北地檢署追加告發基泰建設前董事長陳世銘等涉嫌殺人未遂罪。另外,台北市府昨二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基泰建設二億元。王世堅秀出刑事告發狀說,在九月八號就和陳怡君在塌陷現場,向台北市府都發局、建管處要求應要基泰建設交出最近以來觀測系統的監測報告,但基泰卻是對外宣稱五、六個月以來鄰房有塌陷、滲水和門窗打不開等狀況,他們根本就還未開挖而置之不理。但是當時他們雖未開挖,卻已在施作連續壁,而根據規定在做連續壁時就應設置觀測系統,除圍繞他們工地外,對最鄰近的建築物也要裝設。針對基泰建設承諾成立一億元信託支應救災及安置,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表示市府持續與基泰聯繫,也提供專案帳號,但基泰一直沒有把錢匯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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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限制

東區林先生問:我的父母親與我兄、嫂、侄子、胞妹計六人發起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我兄及其兒子為特別股東。在我父母親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我兄及其子未依民法規定辦理繼承,逕依公司章程規定承購我父母親的股份,並將該股份向公司變更登記我兄及其子所有,究竟如此的股份變更登記是否有效?我兄及其子是否無權占有股份?答: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閉鎖性公司可透過章程,進行家族企業世代傳承的規劃,閉鎖性公司股東死亡時,其繼承人雖因被繼承人死亡,當然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的財產及權利義務,不過此不代表該財產必須以原貌繼受。閉鎖性公司的章程,如有規定股份轉讓限制,被繼承人不論係參與公司設立登記,或依公司章程規定取得股份,皆屬自願成為股東,且出於自由意願接受章程限制,被繼承人有遵守公司章程義務,並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此義務。閉鎖性公司的特色,在於排除適用股份自由轉讓原則,限制股東轉讓股份及股東人數上限,以此方法維持閉鎖性,俾創造符合新創事業經營模式的公司型態,同時利於家族企業規劃事業傳承及確保經營權。又閉鎖性公司股東死亡時,考量公司具有上述維持閉鎖性的特別規範目的,並兼顧繼承人的權利。故公司章程針對繼承或遺贈,就股權轉讓所為限制,並未違反民法繼承規定而無效。公司章程的性質,為拘束所有股東的集體契約,如果上述六人發起設立的閉鎖性公司,有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就繼承或遺贈而言,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自屬合法有效,李先生為繼承人應受公司章程的拘束,故李先生不能主張兄及其兒子辦理的股份變更登記為無效,其等亦非無權占有股份。(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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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排館疑破產 向員工宣布付不出薪水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台中牛排館疑破產,似有勞資糾紛一案,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台中牛排館十日向員工宣布付不出薪水,十一日上午即有三十一名員工前來市府為民服務中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事項主要有八月迄今的工資、資遣費、加班費等十項訴求。勞工局指出,儘速召集事業單位雇主及員工來調解,如果雇主已無費用及能力可以發放工資及資遣費等,勞工局協助勞工申請工資墊償基金來取得工資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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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撥1億救災 付3年房租

記者王誌成、孫曜樟∕台北報導北市中山區大直街九十四巷海砂屋都更案「基泰大直」因施工未做大底,導致建案周邊共七棟鄰房遭波及,其中一棟甚至還塌陷,一樓直接變成地下室。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十日說明,已與基泰建設達成三點共識,對方承諾成立一億元信託支應救災及安置等,且會負擔受災戶三年租金;李四川說,對於基泰建設假扣押的程序,為了住戶的權益,還是會繼續執行下一波假扣押。對於外界關心基泰建設神隱的情況,李四川表示,於十日早上九點三十已經約基泰總經理馮先勉到台北市政府就救災戶往後的安置、處理召開內部會議;第一,馮先勉答應提撥一億元至台北市法制局指定的富邦銀行帳戶做信託,來支應所有救災以及復原安置;第二、就房子已經受損害的二十五戶,不管是基泰自己蓋回去、或是公辦都更都將全力配合。第三,若住戶不願意想在外租房,基泰也願意支付三年的租金,基泰也將在證交所舉行記者會說明。對於基泰神隱好幾天,李四川表示,馮先勉也一直道歉,對基泰建設表示碰到事情不是神隱,後續還是會就改建經費進一步討論開會。至於如果住戶同意會讓基泰來重建;李四川強調,還是尊重住戶想法,但一般發生這種情況,住戶對於基泰也會有疑慮,「政府絕對站在受災戶這裡」,而台北市長蔣萬安昨也裁示將公辦都更。另外,台北市政府九日遞狀對建商聲請假扣押新台幣六千一百九十五萬餘元,法務局十日也獲二十三戶同意將由律師聯繫是否授權,再聲請第二波假扣押。法務局強調,市長蔣萬安已裁示受災戶聲請假扣押相關的擔保金費用,先由北市府代為墊支,請住戶務必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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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保列健14天罹乳癌 男求償518萬被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陳姓男子有攝護腺肥大問題,因故得知陳姓直銷商販售的「保列健」商品有療效而購買,未料吃了十四天後乳頭滲血,經醫院檢驗後,發現是少見「男性乳癌」,陳提告美商優莎納台灣分公司與陳姓直銷商,求償五百一十八萬元,一審根據中國附醫鑑定意見,認為十四天不足以引發乳癌,判免賠。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因攝護腺肥大,醫生建議需要開刀,陳男兒子向陳姓保險保險業務請教開刀適宜時,因陳同時也是美商優莎納台灣分公司的直銷商,因此趁機向陳男兒子推銷「保列健」的療效,陳男因而購買產品服用。陳男在一0五年間購買該產品後,每日服用一顆,未料在服用第十四天後,發現左乳有滲血的狀況,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前往彰化秀傳醫院檢查後,發現陳男罹患罕見的「男性乳房惡性腫瘤」(即男性乳癌),手術切除後確認是惡性腫瘤依其。陳男在一0九年三月間發現該產品有「鋸棕梠萃取物」,而陳男認為服用該產品的兩年前,曾做過健康檢查,當時沒有任何腫瘤,認為該產品成分與乳癌有因果關係,向陳姓直銷商與其美商公司求償五百一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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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染新婚人妻 上床兩次代價2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王姓女子與同居男友在三年前登記結婚,未料才新婚一年多,王女與施姓健身教練婚外情,王女丈夫去年間發現後,質問二人,施承認「有過夜、二次」,王女丈夫據此提告,向二人求償一百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台中地院判賠二十萬元,可上訴。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在一0六年間與男友同居,一0九年五月間與同居男友登記結婚,未料王女在新婚一年多之後,即因在健身房運動的機會,認識施姓健身教練,王女與施發展婚外情,有擁抱、親吻、一同過夜的情事。李姓丈夫去年七月質問兩人「有抓到,有證據了吧!」、「有接吻、有擁抱了吧!」,「在這邊過夜幾次?」、「你認同有跟她發生關係?」,施男坦承過夜二次,且有發生性關係,李男據此認為嚴重侵害配偶權提告,請請求一百萬的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時,施男否認與王女有逾矩行為,辯稱只曾聽聞王女抱怨過婚姻不順,曾看過王女出示丈夫已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也跟他說已跟丈夫離婚,所以他對王女的婚姻關係不知情,且王女丈夫提供相片只有擁抱的背影照,不能證明二人有不倫。法官審酌,根據王女丈夫提供的影片可證,二人已承認有擁抱、親吻、過夜等行為,另外根據王女與施男的對話截圖,有提到「離婚原因嗎」、「反正他都想要離婚,問清楚死得明白一點」等語,顯示施當時知道王女正在討論是否離婚之事。法官認為,王女、施男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需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審酌雙方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後,判賠二十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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輾斃母嬰 公車駕駛判1年4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豐原客運陳姓司機去年底開公車貿然左轉,輾斃走斑馬線的李姓女子及一歲男嬰,僅伊拉克籍季姓先生倖存。台中地院依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加重其刑,以過失致死罪判一年四月,可上訴。三十二歲伊拉克籍的季男和李姓妻子均為中國醫大畢業,兩人在台認識交往結婚生下一名兒子。起訴書指出,季男夫妻去年十二月七日深夜十一時許推著嬰兒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陳姓司機駕駛的公車左轉撞上,李女、男嬰當場遭輾斃,嬰兒車支離破碎,季手腕也受傷。檢訊時,陳男坦承過失,表示「真的沒有看到人」、「不是故意要去撞」;路口監視器也拍下事故畫面,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並請法院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台中地院考量李男犯後自首予以減刑,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一年四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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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擄打死丟包 主嫌聲押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嘉義縣四日發生錢姓男子因債務遭毆打後丟包命案,警方已移送八人,曾男羈押禁見、三人交保、四人飭回。主嫌蘇姓男子等六人八日到案,嘉檢九日晚複訊後,向嘉義地院聲押。據了解,死者錢男欠蘇姓男子五萬元債務,因遲遲無法償還;錢男與蘇女四日深夜騎機車行經縣治特區,遭李姓男子駕車攔下,車上姜姓男子等三人將錢男押上車後駛離,蘇女則記下車號報警求助。警方調查,錢男被載往義竹鄉偏僻處,主嫌蘇男則夥同友人曾男等十餘人持棍棒痛毆,錢男昏迷倒地後,李男等四人又將錢男準備載回水上鄉,不料中途發現錢男已無氣息,丟包在鹿草一處偏僻產業道路,警消據報將錢男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嘉義地檢署表示,二十八歲錢姓男子因債務遭毆打後丟包致死命案;經查,涉及妨害自由有四人,其中少年兩人請回,李姓、姜姓男子分別以五萬、三萬元交保。檢方複訊後,曾男因有串證之虞,向嘉義地方法院聲押禁見獲准。丁男以五萬元交保,蔡男、楊男飭回。檢方指出,涉及施暴致死及遺棄屍體罪嫌者,初步調查約有十四人,包括蘇姓主嫌等四名嫌疑人,以及十名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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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颱風假不得扣特休假或強迫補班或扣全勤獎金

扣當日薪或不給加班費未違法東區王小姐問:七月份因為杜蘇芮颱風侵台,台南市放了兩天颱風假。後來發薪水的時候,我拿到公司發給的薪資明細,發現公司未經我的同意,竟然直接扣了我兩天特休。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如果我颱風假去上班,公司要給加班費嗎?答:勞動基準法第卅八條第一、二項規定,我國勞動基準法業已明定勞工享有特休之排定權,雇主如因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亦需與勞工協商調整而不得逕予限制或排定勞工之特休期日。又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條規定,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工作所在地、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或雖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天災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因此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為此,公司如因王小姐未於颱風假期日到班而逕行扣除特休日數,或有強迫勞工補行出勤、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即非適法有據。另查,勞工因天災未出勤給付勞務,因屬不可抗力而非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所致,故雖前開作業辦法第七條有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雇主「宜」加給工資之規定,惟此僅為行政主管機關所為建議性質之條文,並無強制力。雇主如對於因颱風假未出勤之勞工扣除當日工資,或對於颱風假仍出勤之勞工未加給工資等,亦非違法,爰併予敘明供參。(作者∕李合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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