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冰箱藏母屍 詐領社福補助款75萬元遭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少女說出「阿嬤躲在冰箱」,揭發一起冰屍案。士林地檢署指出,男子為詐領母親的政府補助款,竟把病逝母親藏在冰箱冷藏,假裝亡母在世,5年來共詐得75萬餘元,7日依偽造文書等罪嫌將他起訴。 就讀八里區某國中的少女去年缺席暑期輔導課,老師致電關心,她到校後被發現有不明瘀傷,通報社工約談時,她說從小學4年級起就常遭父親施虐,且當年阿嬤就過世,但「阿嬤躲在冰箱」等。 校方查覺有異報警,警方前往其住家搜索,果真在家用冰箱下層冷藏室發現老婦遺體,兒子坦承犯案,全案因此曝光。 檢警查出,這名老婦人(87歲)因病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送醫,經診斷身體僵硬無反應,遺體由兒子帶回。 檢方起訴指出,該男子(66歲)明知母親病逝,為詐領母親的社會福利津貼,未替母親辦理死亡、除戶登記,反而將遺體冰在屋內冰箱。 該男子並於106年、108年偽造母親印章,隱暪母親過世一事,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領低收入戶補助、弱勢補助、租金補助、老人重陽金、老人健保等,5年來共計詐領75萬多元。 檢方調查認定,該男子偽造母親的簽名,也用母親的印章租屋,7日依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將男子起訴,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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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行員幫詐團洗錢 日轉3千萬

疑淪為幫凶 金管會將調查 若屬實最重開罰中信銀5千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北市警方破獲以林姓女子為首的詐騙集團洗錢水房,從金流發現有銀行行員涉提高特定帳戶每天轉帳額度至三千萬元,疑幫詐團洗錢,逮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朱姓女行員到案、送辦;中信銀五日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若經調查銀行員涉及協助詐騙集團洗錢屬實,根據銀行法條文,將可能對中信銀最高處以五千萬元罰鍰。 台北市刑警大隊六日指出,日前偵辦詐騙集團水房案,發現以三十九歲林姓女子為首集團謊稱可提供高額薪資誘騙民眾求職,事後再把被害人軟禁在嘉義市某飯店內,林女等九人把被害人銀行帳戶當成洗錢人頭帳戶。 檢警日前赴嘉義市某飯店搜索,逮捕林姓女子等九人,並救出六名被害人。在釐清林女等人持有的洗錢帳戶及金流時,發現有帳戶可以一次存入新台幣一千萬至二千萬後隨即轉出,研判有銀行行員協助犯案。 警方掌握線索後,查出一名二十六歲朱姓女子涉案,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後赴銀行搜索。 警方表示,朱姓女子疑遭詐騙集團收買,透過職權,提高特定帳戶每天轉帳金額額度,從原本五十萬元變成可轉帳二千萬至三千萬,研判幫詐騙集團洗錢,檢調單位因此對中信銀行江翠分行及成功分行進行搜索。警詢後依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把朱女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金管會官員表示,中信銀日前已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表明遭到檢調搜索;若協助洗錢屬實,將會依法裁處,最高將可能對中信銀處以五千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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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站天后涉炒股 80萬交保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上櫃公司寶得利國際負責人張雅琍,五年多前夥同金主、股市炒手,涉嫌炒作公司股票,獲利約三千萬元。檢調五日發動搜索,約談張女等十二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漏夜複訊後,六日清晨依違反證交法諭令張女以八十萬元交保。 同案被告,寶得利發言人寧國輝諭令五十萬元交保,寶得利廖姓員工十萬元交保;提供人頭帳戶的王男二十五萬元交保、邱女二十萬元交保。其餘人請回。 張雅琍、寧國輝辦妥交保離開地檢署時,被問及是否有操縱股價時,均沒有發表意見,隨即搭車離開。 寶得利公司創立於民國六十七年,早年營業印刷電路板,自一0一年轉型為珠寶精品設計及菸酒、美妝品銷售,後期鎖定旅遊團,從事鑽石、台灣玉石及珊瑚飾品買賣。 寶得利公司在疫情前專攻陸客的旅遊、購物,張女自父親、寶得利董事長張竹煌手中接棒後,獲得「購物站天后」的稱號,目前掛名公司負責人及集團總裁。 檢調獲報指出,一0六年至一0八年間,張女涉嫌夥同金主、股市炒手、公司主管及人頭帳戶,分兩階段操縱公司的股價,獲利共計近三千萬元。 承辦檢察官五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兵分十二路搜索相關處所,並約談張女等十二人到案,全案依違反證交法的操縱股價等罪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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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及退將獲交保 檢抗告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前立委羅志明、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涉及共諜案,雄檢疑二人引介退將赴中受招待而聲押,但高雄地院五日晚間裁定羅志明二十萬、夏復翔十五萬交保。雄檢六日不服原審裁定提出抗告。 高雄檢調四日大動作進行海空軍共諜案偵查,劉姓退役空軍上校涉吸收現役海空軍軍官,劉男等四人遭聲押獲准。五日又爆出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前立委羅志明也利用人脈引介退將前往中國接受招待,高雄地檢署將二人聲請羈押,另同列被告的徐姓前海軍艦隊指揮部司令則遭檢方諭令十萬元交保,總計五人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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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景田交保遭抗告 發回更裁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查出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與曾姓樁腳於去年九合一選舉前,涉嫌為國民黨台北市新科議員林杏兒買票。蕭男主動到案後,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士林地院裁定八百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六日撤銷蕭男交保,發回地院重新裁定。 蕭景田因傳拘未到,去年底被檢方發布通緝,本月三日他自行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為他涉犯選舉罷免法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審理後,裁定八百萬元交保。 檢方不服,認為蕭男的犯罪嫌疑重大,且曾在拘捕時翻牆逃逸,有羈押必要,因此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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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管炸街遭攔查 通緝犯落網

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深夜汽車排氣管炸街,市警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員警攔下盤查,意外發現吳姓男駕駛為「過失傷害通緝犯」身分,依法解送歸案。 和順派出所警員黃硯晟、唐仲亞於五日凌晨執行巡邏勤務,在安南區北安路段發現一輛自小客車的排氣管聲音相當大,噪音擾民,員警見狀攔下盤查。 警方意外發現三十五歲的吳姓男駕駛為嘉義地方檢察署發布之過失傷害通緝犯,依法解送歸案,另外將該車排氣管影音資料,上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車檢舉網站」,移請環保局召回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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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執照還到處包攬訴訟 檢調搜索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周姓男子沒有律師資格,卻涉嫌長期承攬民事訴訟,時間長達五年,台北地檢署六日依違反律師法罪嫌,指揮調查局人員發動搜索,將周男約談到案,並於晚間移送地檢署複訊。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做出釋字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其中一名聲請釋憲的成員即為周姓男子。 調查局發現,周男為某行銷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明明不具律師資格,卻於一0二年到一0七年間涉嫌幫某國際財務顧問公司打民事訴訟,因此獲利數百萬元,涉嫌違反律師法。 承辦檢察官六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約談周男並搜索三處相關地點,全案依違反律師法的意圖營利包攬訴訟罪偵辦。 依司法實務經驗,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告訴人或一、二審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均可委託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未規定需有律師資格,但依律師法規定,不能以「意圖營利」而承攬訴訟,也就是不能靠打官司收費。 據律師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可處一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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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龍龍向東家討報酬 獲賠三十三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YouTuber「龍龍」與經紀公司星雨國際簽訂專屬藝人經紀合約,日前認為公司積欠報酬,提訟求償;公司認為她未屢行部分合約,拒付相關費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公司應給付龍龍三十三萬多元。 本名龍龍的林千聿指出,為拓展演藝事業,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與星雨國際簽訂專屬藝人全經紀合約,約定由公司安排演藝工作,並向演藝工作合作廠商洽領費用,扣除相關代墊費用後,其餘是她應得的報酬。 龍龍主張,她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日發函與星雨國際終止契約,但期間完成多項工作,要求公司應給付她應得的演藝報酬共二十六萬餘元,因此提訟求償。 公司指出,對於求償項目中三十三萬多元部分並不爭執,其餘二十二萬元方面,認為是龍龍未依約協助修本、後續排戲及支付演員費、腳本費等因素,拒絕給付。 法院審理表示,公司拒付薪水的活動指的是「一一0年度網紅校園租屋講座」,而龍龍並未完成相關義務,認為請求該講座的報酬並無理由,判決公司應給付其他工作薪酬、共三十三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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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假鈔買遊戲點數 男被判刑2年2月繼續羈押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南投縣柯姓男子凌晨兩度用二張千元假鈔到偏鄉超商買遊戲點數皆被店員識破,南投地院審理期間六次不到還出境,並以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且繼續羈押,不准交保。 判決書指出,柯男是在某知名購物網站購買千元假鈔,一0九年四月下旬拿了兩張千元假鈔到信義鄉一家便利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店員一眼識詖是假鈔,因為鈔票上面印有「魔術銀行」字樣,店員把假鈔還給他後,他自我解圍說:「我真笨,居然收到假鈔,等一下去提款再來買!」 柯男兩個小時後又到同一間超商,一樣用兩張千元假鈔購買遊戲點數,只是他碰到同一位店員,也是一下子就說:「這還是假鈔!」柯男悻悻然,假意去提款機提款,隨即奪門逃出不見蹤影,店員馬上報警,並將千元假鈔交給警方。 柯男被警方逮捕後坦承到購物網站買假鈔,而該案起訴後移審南投地院,法官開庭七次,他僅出庭一次,其他都臨時用電話聯絡,事後請假不到庭,五月索性出境,後來八月二十八日被拘提到庭,法官當場裁定羈押。近日審結該案,以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且宣判後仍裁定繼續羈押。柯某聲請具保停押遭駁回,確定要在看守所過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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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誘拐國中女上車性侵 依強制性交罪判7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四歲王姓UBER司機去年誘騙一名國中少女上車載去偏僻空地,硬是爬到右前座壓在對方身上強吻、指侵,還抓她手摸自己生殖器,少女明示自己很痛、摀嘴拒絕仍遇害;法院審酌,王趁少女獨自上車不敢反抗硬上,惡性重大,依強制性交罪判他七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王男去年九月二十九日開車經台中市石岡區發現剛下課的少女在等公車,就靠近假裝問路搭訕、一路尾隨,並向她佯稱自己是「查訪員」要載她回家,一翻勸誘後少女答應上車,直到抵達少女住處王卻不讓她下車,並一再藉故找話題聊天。 少女怕危險只好答應,卻被王一路開上國道四號至神岡區,又轉繞豐原區最後又回到石岡區偏僻空地,王還爬到右前座朝少女襲胸、強吻及指侵,還抓她手摸自己生殖器;少女為平安脫身假意稱明天還能見面,王這才同意開車送她下山回家。 王男在檢方偵訊時僅就客觀事實坦承,但辯稱不清楚少女年紀,但少女指證歷歷,當天自己也身穿國中制服,並有他們沿途行經的加油站、超商等監視器畫面佐證,並在王男扣案的手機中發現他和少女聊天的錄影,甚至不只有本案少女一人,另有王男向其他落單女子搭訕的影片。 台中地院審酌,王男見國中少女落單就誘使上車,藉對方獨自不敢反抗求救機會,朝她猥褻性侵,造成少女身心嚴重受創,惡性重大,考量王男在偵查中大致坦承,審理時全部坦承,另並未對少女施以強暴等較具強制或危害的手段等,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王七年六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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