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被下藥? 馬國女遺體解剖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在士林租屋處,遭卅歲陳姓犯嫌殺害案,檢警為盡快查明真相,十六日下午於板橋殯儀館進行解剖相驗,以追查蔡女是否先遭陳嫌下藥迷暈再動手掐死,或是如陳嫌所說是加工自殺等疑點,而蔡女家屬則是悲慟的在殯儀館等待,檢察官也將考量家屬心情,若無其他必要,遺體會盡速發還家屬辦理後事。 據了解,陳嫌曾於送醫途中向警方說是幫助蔡女加工自殺,但警方在訪查蔡女的親友後,卻得到蔡女活潑樂觀,未有任何輕生念頭訊息,因此,懷疑陳嫌是為脫罪,才假稱是蔡女要求其幫忙自殺。 另當員警進入蔡女租屋處後,發現蔡女衣著完整的躺在床上,身上還蓋著一床薄被,房內無任何打鬥後凌亂痕跡,蔡女大體也未出現遭勒、掐死亡過程中的掙扎現象,就如同睡著一般,屋內的冷氣、電扇也都開著。 檢警從蔡女身上僅有脖子有瘀傷,臉上出現屍斑研判,死亡時間超過十二小時,而在訪查其同棟樓層居住室友後,卻得到從十二日到十三日案發期間,沒有聽到蔡女房內有爭吵;或打鬥的異常聲響,因此,檢警懷疑蔡女有可能是先被下藥迷暈,再慘遭陳嫌掐死。 檢察官考量到被害人家屬心情,所以,提前在十六日下午對蔡女遺體進行解剖,以採取蔡女胃部及血液等檢體進行化驗,以查明蔡女遇害時間、過程,並儘早將大體發還家屬辦理後事。檢察官也諭令陳姓凶嫌在身體恢復後,直接移送士林地檢署進行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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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出獄再犯 判2年半監護5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張姓男子因性侵入獄、強制治療,但結束不到半年再犯,誘拐剛下課的國中少年到公園,反鎖廁所命他脫光性侵,少年衝出向路人求救才曝光;法院認為,張因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依刑法第十九條減刑,但其再犯危險性極高,一、二審都依強制性交未遂判他二年六月,施以監護五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去年五月十日騎腳踏車途中,見一名穿制服的國三少年經過竟堵住他去向,請求少年幫他顧車就可以出示BB槍給他看,隨後又帶少年一起至附近的公園,還命他進廁所上鎖脅迫脫衣,少年不敢反抗只能照辦,卻慘遭張性侵猥褻,當時剛好路人經過,少年立刻衝出去求救,張見事跡敗露穿上衣服就騎腳踏車逃逸,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當晚就逮到人。 張男落網後坦承不諱,法院查,張過去就因強制性交罪被判五年入獄,這次又再犯應予加重,但考量他未遂,且經送精神鑑定結果為,張有智能障礙認知功能薄弱,行事衝動無法考慮後果等。 法院認為,張男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但未達完全喪失程度,醫院也認為張男仍有再犯風險,建議維持強制治療。 台中地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二年六月,並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張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張男之前被進療養院強制治療,直到前年十一月結束離開,但時隔不到半年再犯本案,可見他反覆犯妨害性自主再犯危險極高,有再次強制治療必要。 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諭知量刑、保安處分都妥適,張上訴稱量刑過重、監護期間過長等都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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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衝突 善化牛墟攤商幹架

記者盧萍珊∕善化報導 善化牛墟兩攤商十五日中午因停車爆發口角,雙方進而發生肢體衝突,善化分局獲報後,傳喚涉案四人送辦,偵詢後依妨害秩序、傷害、恐嚇等罪移送地檢偵辦。 這樁案件發生在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多,當時攤商正陸續收攤結束營業,賣鱔魚攤商與隔壁砂鍋魚頭攤商希望移車方便收攤,雙方不知為何吵了起來,過程中還飆罵不雅的「三字經」並掀桌,隨後經旁人勸阻衝突落幕,但引起路過民眾側目,過程被人拍下上傳臉書社群。 善化警方獲報偵辦,掌握涉案的兩攤商共四人到案,訊問後以妨害秩序、傷害、恐嚇等罪移送南檢偵辦,警方也強調,治安無假期,絕不容許鬥毆滋擾地方治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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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粥睡著釀火災 男拘役50天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一名基隆市三十九歲蘇姓男子在家中廚房煮粥,煮了一半服用藥物倒在客廳沙發睡著,爐火持續加熱,不僅把整鍋粥燒焦,火勢還向屋外延燒,波及三戶鄰居。基隆地院近日審結,由於被告已與鄰居和解並賠償鄰居損失,依公共危險罪判處蘇男拘役五十天,得易科五萬元台幣罰金。 判決指出,蘇姓男子今年五月間某日午後在基隆住處廚房煮粥喝,煮到一半,跑到客廳服用安眠藥及肌肉鬆弛劑後昏昏欲睡,忘了還在煮粥,躺在客廳沙發上呼呼大睡。瓦斯爐爐火持續加熱,導致整鍋粥燒焦,火勢向屋外延燒,蔓延至相鄰二樓住戶與三、四樓鄰居。基隆市消防局獲報滅火,救出蘇男,順利撲滅火勢,但這一把火不僅燒毀蘇家廚房,還延燒到二、三、四樓住戶,燒壞鄰居遮雨棚、陽台牆面、廚房爐具等廚具,造成不同程度災損。 基隆地檢署調查後,將蘇男依犯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法院審酌蘇男因一時過失釀成火災後,已與鄰居達成調解,並賠償鄰居損失,依觸犯公共危險罪「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判處拘役五十天,得易科五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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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女大生被殺 :台政府還公道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籍男子陳柏彥涉嫌殺害馬來西亞來台就讀蔡姓女大生後,吞藥輕生,經送醫救治,目前雖已初步清醒,但因其身體狀況仍不穩定,檢警仍待其完全恢復才能進一步查證行凶動機,而被害人家屬也已在十四日晚間抵台,女大生父親受訪則是悲慟說「殺人就是錯,請台灣政府還我們一個公道」。 被害蔡姓女大生是從馬來西亞交換來台就讀,因仍有二門學科未修完學分現延畢,曾擔任模特兒及從事網路直播主工作,十三日被警方發現陳屍在台北市士林大東路租屋處,涉嫌殺害蔡女的凶手陳柏彥則是在犯案後,返回新北市鶯歌租屋處服藥輕生,但在事前陳嫌曾打電話告訴父母輕生念頭而獲救,並在救護車上說出在大東路殺一名女性,全案才曝光。 陳嫌送醫後,案發地轄區士林分局即派員進行戒護,經過一天的救治,陳嫌目前已初步清醒,由於,其身體狀況仍不穩定,檢警只能等陳嫌恢復才能做進一步偵訊。 被害人的父母、弟弟及阿姨一行人,則是在十四日晚間搭機抵台,死者父親在面對媒體時則悲慟的說「我們辛辛苦苦把女兒養這麼大,到這裡給人家被殺,殺人就是是錯,請台灣政府還我們一個公道」。 檢警在案後,曾在陳嫌家中搜扣到的手機、平板,另也在蔡女租屋處尋獲蔡女手機,現已進行解碼判讀,以了解兩人的確切關係。而原訂十八日進行解剖,但考量家屬已趕抵台灣,決定提前今天進行解剖,以釐清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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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被打傷 直播主昨陳屍海邊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擔任網路直播主的黃女昨天上午被人發現陳屍在彰化芳苑鄉潮間帶,警方指出,黃女頸部發現勒痕,旁邊還留有一條童軍繩,至於死因仍待檢方會同法醫相驗釐清,不排除有他殺之嫌。據了解,去年七月二十一日黃女曾網路直播被打傷,揚言控告施暴者。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警指出,有漁民上午前往採蚵時,發現有人趴臥在潮間帶一動也不動,一度以為是浮屍,趕緊通報海巡單位以及芳苑分局等單位,員警等人到場後發現女子已無氣息,警方在她頸部看見勒痕,旁邊還有一條童軍繩,認為死因不單純。 警方指出,循線查出死者是擔任直播主的黃女,而黃女去年曾在網路公開自己被打傷的影片,標題是「再次遭打傷 因欠錢對方半夜堵門叫囂?證據都有了 一定會提告到底」,黃女死因需法醫相驗確認。   (珍惜生命,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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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棍打死同事 嫌悠哉看下棋被捕

中央社∕台東縣十五日電 台東知本地區某工廠宿舍發生凶殺案,四十歲卓姓新進員工頭部遭重創倒臥血泊死亡;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逮捕涉案的林姓被開除同事,經初步偵訊坦承因嫌隙行凶。 位於知本地區的一家工廠,員工今天上午上班時,發現四十歲卓姓同事倒臥宿舍內,房間內有打鬥痕跡,立即報案處理。 監視器畫面拍到,一名男子以頭巾遮臉進入宿舍,不久離開後同樣以毛巾遮臉。看到監視器畫面的員工指認,身形和特徵是被開除的五十二歲林姓前同事。 警方立即展開緝捕,今天上午在台東市鯉魚山發現林嫌在看老人家下棋,當場逮捕。偵辦員警表示,林嫌初步坦承,因和死者有嫌隙,持木棍要教訓死者,未料失手打死人,真正原因還要進一步調查。 其他同事表示,卓姓死者是公司新來的司機,林嫌曾偷竊死者財物被移送法辦,林嫌也因此遭公司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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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殉職勇警 獲1400萬慰問金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行政院為健全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照護,於今年四月及六月先後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相關條文,台南二殉職勇警將可適用新修條文,警政署則已依新修辦法核定二警皆可獲最高一千四百萬元慰問金。 警政署指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及殉職者,慰問金由原新台幣六百萬至七百萬元,調高為一千二百萬至一千四百萬元,以今年八月台南市發生涂、曹姓員警因公殉職案件為例,即適用該新修正的辦法。 另外對於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者,也得發給慰問金;在醫療及照護方面,增訂就養方式、補助項目,將安置就養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由五萬提升至八萬五千元,大幅減輕同仁負擔。 同時放寬因公殉職定義為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處理爆炸物品、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擔任特定警衛任務、巡邏或埋伏、拘提或逮捕案犯及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的勤務,讓員警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的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得以按最高撫卹等級給予遺族妥適照顧。 警政署表示,警察工作無分晝夜,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為使命,極具辛勞性、危險性及緊急性,為保障同仁執勤安全及健全照護作為,必須建立完整的警察照護制度及醫療補助辦法,以期激勵警察勇於任事,提高工作士氣,共同守護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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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遭家暴先蒐證 聲請暫時保護令

新營陳小姐問:我結婚已經五年了,夫妻常因個性差異或日常生活鎖碎小事而爭吵,先生會以「三字經」罵我,甚至有好幾次在半夜將我及小孩拖下床,把我打成傷,致身心受到極大的創傷,非常痛苦。聽說法院可發「保護令」給被害人,請問我該如何聲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答:家暴令在法律上稱為「民事保護令」,只要是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之被害人,都可以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實施暴力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又家庭暴力除了身體層面的肢體暴力外,亦包含精神層面的暴力,如言詞虐待、心理虐待等。 若被害人是未成年、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在聲請時,除了聲請狀描述受家暴之事實外,最重要的就是家暴事實的相關證據,所以平時遭受到家暴時一定要留存下證據,如受到傷害的照片、影音、醫院驗傷單等等、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過度騷擾的通聯記錄、跟蹤或到住家徘徊的監視器畫面等。除了上述物證,被害人亦可以提供法院人證,只要有親自見聞家庭暴力相關事實之人,均可以請求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此外,保護令又可分為「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前者比後者更具即時性、核發速度更快,經被害人釋明合理正當理由,讓法院認為存有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暴危險時,法院可在不通知加害人之情況下,及不經過開庭程序就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 建議陳小姐遭受家暴時記得蒐證,並向法院先聲請暫時保護令,以確保自己及小孩的身心不再受傷。 此外,若是家暴發生時具有緊急性,最快速的方式可打一一三專線,請求警察及社工人員協助,並委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自己在法律上之權利。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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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某大學爆隨機性侵 刀抵脖拖進廁所想硬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彭姓男子今年七月間潛入台中某大學,持水果刀尾隨一名女大生入廁所,畫傷她強拉進廁所襲胸還稱「想跟妳做愛」,對方奮力抵抗彭未得手,犯後還稱自己家境清苦、債務壓力大,法院認為彭所辯根本非他這次做案的理由,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未遂判他四年十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彭姓男子今年七月間前往台中某大學散步,見人煙稀少適合犯案,遂於同日晚間持水果刀再度返回校園物色作案目標,彭男當時見一名女大生獨自走入廁所,隨即尾隨入內並將她推倒在地,女大生抵抗過程中手指遭水果刀切傷,當場血流不止。 彭再持刀強勒女大生脖子拖到殘障廁所內鎖門,並襲胸一分多鐘還稱「我想和你做愛」,過程中女子驚恐不斷掙扎仍遭彭抓住,因彭擔心聲音過大被發現出門查看,女子立刻反鎖門躲在內,彭竟還在外叫囂稱「不開門的話,要進去將妳殺了」,還試圖從旁攀爬入內,女大生再趁隙奪門而出求救。 彭作案後先是變裝逃離,後又重返現場查看有無留下跡證,警方獲報查出彭身分,隔天就到他家搜索扣得相關作案衣物,彭自知形跡敗露三日自行向警方投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彭男律師替其辯護,稱彭男自小家境清苦,由外婆獨立扶養長大,因受網路詐騙積欠大筆債務,才一時失慮犯案等。但法官認為,彭男犯案計畫縝密,還前往供學生學習、一般民眾散步的校園挑落單女子犯案,其犯行惡性與危害程度嚴重,難認有任何憐憫情形。 法官認為,彭男僅為了個人慾望在校園內對落單女子強制性交未遂,不僅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也嚴重危害校園安全,考量彭男認罪,但被害人心情仍無法平復等,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沒收扣案的變裝衣物與凶器等。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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