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殺父分屍 男認罪指為護母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十八日首度開庭審理新北市符姓男子殺父分屍案,目前在押的符男出庭時坦承殺父犯行及罪名,但表示沒有預謀犯案,突然會動手是為了要保護母親。辯護律師指出,符男照顧雙親壓力大,請求從輕量刑及減刑。 新北市永和去年十二月發生分屍案,五十五歲的符姓男子被控殺父分屍後,再棄置於瓦窯溝,被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毀損遺棄屍體罪嫌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判他十九年徒刑。 檢方、符男分別提起上訴。十八日高院開庭時,檢察官當庭主張符男是預謀殺人,應斟酌其犯後態度、無教化可能而予以重判。 符男當庭指出,他沒有預謀殺害父親,當時只是因為想要保護母親,就突然做了這件事,對於檢方及一審認定的犯罪過程、手段及觸犯罪名,他都承認。 符男的律師表示,符男父親離婚前後都對符男的母親家暴,符男當初把父親從長照機構接回家,帶去做牙齒及遷戶籍,並添購床組等,對父親是孝順的,後來會動手必定有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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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手同居人毆傷2歲童 男判刑1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王姓男子於南市經營玩具店,於網路結識育有一子的許姓女友,雙方於一0九年七月間同居,未料兩人同居未滿一月,竟以孩子不聽話為由,共同以徒手、愛的小手、棍子等毆打兩歲的男童,直到上門顧客發現男童傷勢報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王犯故意傷害兒童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0九年八月間,新營警方接獲民眾報案,稱某玩具店內發現有男童疑似遭家暴,警方獲報立即前往查處,發現男童頭、手、腳全身多處傷痕躺在地上,立即通知社工,男童經送醫發現有肝臟撕裂傷、四肢及軀幹多處擦挫傷、廣泛性皮下血腫等情形,警方後續也立即通知生母許女、同居男友王男到案。 許、王兩人到案供稱是因男童不乖、哭鬧才以徒手、愛的小手、棍子等方式管男童,然而男童傷勢嚴重,兩人管教手段顯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目的,新營警方後續立即報請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許、王均為智識成熟成年人,針對男童不聽話行為,應探究起因並與兒童理性溝通,兩人管教已逾越懲戒權必要範圍。 台南地院審酌兩人全般情況,認二人共同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許女遭判刑一年二月,王男部分審酌其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有悔悟犯罪態度,依同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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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10萬元和解 反悔不撤告判處免刑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吳姓女子去年6月24日騎乘機車,變換車道時因未打方向燈,與直行的駱姓騎士發生碰撞,導致駱男頭部外傷、左肩挫傷。雙方調解時,駱男原同意以10萬元與吳女達成和解,待對方支付完款項後,卻反悔不願撤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女雖觸犯過失傷害罪,但已與駱男調解完成,判處免刑。 法官調查,吳女案發時確實因疏失造成兩機車發生碰撞,導致駱男受傷,但雙方於審理期間,駱男有委任律師與吳女調解,雙方協議吳女須於今年7月23日前支付10萬元給駱男,若未依約支付,則需再支付10萬元違約金;吳女若依調解內容支付調解金,駱男則需撤回刑事告訴,且其餘請求均拋棄。 吳女事後依照協議,支付10萬元賠償給駱男,但對方卻反悔堅不撤告,並表示調解範圍僅為精神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駱男既然於調解時有委任律師到場,且製作筆錄時院方已明確告知駱男「其餘請求均拋棄」,而被告已經支付調解時協調的賠償金額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但駱男卻反悔拒不撤回告訴,恐有失公平,故判處吳女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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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謊報遺失支票 涉犯誣告罪起訴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在桃園開公司的徐姓夫婦,去年初持50萬元支票向張姓老闆娘調借現金。雙方有債務糾紛,夫婦倆竟前往郵局,故意申報票據遺失,不讓票據兌現支付,張女持支票提領遭拒,還被警方依侵占遺失物調查,警方查出徐姓夫妻故意申報票據遺失,而將2人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偵結,依涉犯誣告罪將2人起訴。 檢警調查,徐妻為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徐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去年初持妻子開出的50萬元支票向張女調借50萬現金。同年5月間,雙方因債務問題,徐姓夫妻跑到郵局掛失該張支票,導致張女提領時遭到退票,並被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被警方調查。 徐夫向檢察官表示,確實曾持該張支票向張女公司周轉現金,但因為雙方公司有債務糾紛,所以故意申報票據遺失,不讓票據兌現支付。徐妻則在偵訊時表示,自己的支票都是交給丈夫使用,於5月間也有到郵局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徐姓夫妻故意申報遺失票據行為,以涉犯誣告罪,偵訊後依法將夫妻2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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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逃逸移工收賄 2警重判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同警分局建成派出所前員警林長玲、蔡志偉,八年前查獲逃逸移工時,被控以不移送移民署遣返為條件,索賄共十三萬二千元。高院更一審依犯貪汙罪將林、蔡各判刑九年二月、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警政署政風室民國一0三年獲知林、蔡兩名員警異常登入警用電腦資料庫,私自查詢上百筆移工個資後,展開行政調查,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判決指出,一0一年十月至一0三年八月間,林、蔡二員經常利用週末移工放假、聚集台北車站附近機會,盤查落單移工,一旦查獲逃逸移工,即索賄一至三萬元,以換取不移送移民署遣返。 若移工現金太少,就強占金項鍊折抵,甚至還暗示可幫女移工仲介賣淫,但並未得逞。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林員涉犯貪汙罪的藉勢藉端勒索強占財物、違背職務收賄等共八罪,審酌已繳回不法所得十萬元,判刑十年;涉犯兩罪的蔡員因否認犯行,判刑九年四月。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兩人的刑度。 高院更一審指出,林員擔任警察工作長達二十一年,理應知悉收受賄賂是嚴重觸法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占或勒索財物,改依貪汙罪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九年二月,蔡員也改依收賄罪判刑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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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吸金逾億 基泰董座陳銘世200萬交保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泰建設公司涉嫌利用投資境外不動產、可保本保利為號召,招攬投資人出錢投資,吸金逾億元。檢調日前約談基泰總經理馮先勉等人,當時董事長陳世銘未到案,調查局十七日約談陳男到案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違反銀行法諭令陳男以二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十七日約談陳世銘到案,下午四時許訊後依法移送地檢署,面對媒體追問有無涉及吸金等問題時,陳世銘均不發一語。 基泰向民眾表示,該公司在中國大陸進行一個住商不動產的合建案,前景可期,只要投資保證獲利,並帶有意願投資的住戶前往中國大陸參訪,基泰並設立一家境外公司,供投資者投資。 檢調指出,基泰建設於民國一00年至一0三年間,向投資人宣稱,可投資境外不動產,除有固定年息,也保本保利,藉此吸金上億元,但被害人事後拿不回款項,驚覺受害而提告,初步掌握被害人約十多人。 承辦檢察官十月三日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兵分十九路,搜索基泰建設及相關人員住處等地,並約談馮男及員工等十人。檢察官複訊後,四日清晨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諭令馮先勉一百五十萬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 同案基泰楊姓員工二十萬交保,時任開發部胡姓襄理、李姓員工、基泰關係企業財團法人台北市快樂一生慈善基金會翁姓董事,各十萬元交保,李、翁二人限制住居。 基泰時任開發部翁姓副理、基泰合作廠商徐姓人員、徐姓律師、李姓會計副理、馮先勉兒子等五人,限制住居。基泰謝姓會計、王姓員工則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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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涉不當管教遭檢舉 監察院糾正北市教育局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薇閣中學遭檢舉該校仍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體罰及實施禁愛令等不當管教,且未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等。監察院調查指出,台北市教育局未就相關檢舉事證督責該校啟動校事會議進行調查,查有違失,已通過對教育局的糾正案。 本案由監察委員葉大華、賴鼎銘負責調查。監委指出,教育部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日頒布服儀新制後至今年三月,台北市教育局接獲薇閣中學服裝儀容案件共十一件,明確顯示該校仍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體罰及繞道處罰等情。 監委表示,但該教育並未就相關檢舉事證依法主動督責該校啟動校事會議進行調查,或採取實質有效措施督導該校立即改善,致延宕全面改善期程達半年之久。 調查報告指出,陳情內容指該校涉有限制學生髮式、天冷加衣被扣分、學校無學生自治組織、無服儀委員會,且違反服儀規定學生會扣除該生班級的生活教育榮譽競賽分數,導致老師對學生處以罰抄、體罰或愛校服務等繞道處罰等情。 北市教育局檢視該校資料後,認定服儀規範明確違反教育部訂定及修正的高中服儀規定,且該校教師疑有因服儀規定產生的體罰,依法教育局應督導該校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調查,卻未依規定啟動校事會議。 北市教育局對於薇閣中學相關檢舉陳情,僅以「該校表示」、「業函請檢視」復陳情人,並請陳情人直接聯絡該校學務主任及向學校溝通,以致未能達到暢通意見反應,導致陳訴不斷。 監察院認為,北市教育局規避依法督導之責,未能保障學生人格權、受教權及表意權,核有違失,已通過對該局的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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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房屋租約公證 權利更有保障

左鎮區卓先生問:本人目前有房屋欲出租,請問房屋租賃契約是否需要公證?有經公證過的租賃契約,與未公證過的有何差異?   答:社會新聞常見「假房東騙租金」、「惡房客毀損房屋」租屋糾紛,很多人會心存疑問,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是否能有較好的權利保障?然而,房屋租賃契約的生效,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公證,一般很多民眾都是至書局買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或自行上網下載租賃契約書,然後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達成共識、簽字,該份房屋租賃契約就有效力。 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從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若遇上糾紛,如租客不依約給付租金、租期屆滿租客仍賴著不走、房東不返還押租金等,因房屋租賃契約有公證,要解決上開問題就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減免進行繁瑣耗時之訴訟程序。 最後附帶說明,公證租約強制執行的效果,僅限於公證法的法定範圍,若租期未屆滿,房東因租客欠繳租金而要終止租約;或租客積欠違約金而房東請求對租客強制執行,只要租客提起違約金的爭議或者酌減的主張時,執行法院就不會進行違約金的強制執行,在上開狀況下,房東是無法逕持公證租約聲請強執行,而只能提起訴訟。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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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斷人指 男重傷害未遂判2年8月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基市一名王姓男子於前年四月下旬開車載著女友準備停車時,跟一名張姓路人看一眼,張某認為遭故意瞪眼挑釁,一氣之下掏出預藏的西瓜刀砍去,導致王男右手小指被砍斷,掉在馬路上,手上也有其他傷口;張某持續追砍又在其背部留下二道開放性傷口才甘願離開。張男遭基隆地院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 判決書指出,張男認為超哥在瞪自己後,跑到汽車後座抽出新買的西瓜刀並藏在衣褲內。張某一路尾隨跟上王男後,質問為何要瞪人,二人因此發生口角,甚至爆發肢體衝突。張某拿出西瓜刀砍向對方頭部,王男舉手防衛導致右手小指被砍斷,另外三隻手指也有傷口。張某繼續追砍超哥背部二刀,導致王男背部有2道分別為十、十二公分的開放性傷口。而王男在路人的協助下被送往醫院救治,右小指殘肢也順利縫合,期間還因後背持續失血,血壓過低一度轉往重傷區救治。 檢方認為,案發當下,張某持刀砍向王男「頭部」揮砍是出於殺人犯意,已涉嫌殺人未遂罪。 法官審理時認為,張某揮刀過程僅約歷時一分鐘,足以證明阿君揮刀當下用力極猛,可能造成超哥右手機能喪失或嚴重減損,因此認定阿君觸犯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將西瓜刀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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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警涉性侵按摩店女員工 起訴後遭停職處分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市馬姓員警今年元月到按摩店消費,卻被店內芳療師提告性侵,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事發後馬姓員警先被記過調往六龜分局,檢方起訴後,警方再依規定給予停職處分。 馬姓警員原在台中服務,後來調到高雄,原本是左營分局派出所,今年一月二日下午四時,左營分局接獲報案稱按摩店內發生糾紛,警方趕赴現場查處,發現馬姓警員到店內消費,並被芳療師指控妨害性自主並提告。 左營分局受理報案,依法調查、採證、驗傷並製作相關筆錄等資料後,以妨害性自主罪將馬姓員警移送檢方偵辦;檢方訊後裁定新台幣十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警方事發後隨即將馬姓員警記過,並調往六龜分局;高雄地檢署近期將馬姓員警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六龜分局也立即開會決議將依照規定給予停職處分,並呈報市警局再轉警政署核定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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