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壓力大 護士重摔男嬰判13年

中央社∕台中九日電 三十八歲曾姓女子有護士執照,任職一家產後護理之家時,重摔未滿月的陳姓男嬰,導致男嬰顱內出血,她辯稱因工時長、壓力大,仍遭判十三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女在去年五月,對男嬰施以暴行,除將男嬰重摔在工作台上,以毛巾包裹臉部用力拍打,甚至握拳擊打頭部。曾女又在記錄簿上寫著「喝奶時,發現左右臉頰不對稱,續觀」,另個護理師發現嬰兒狀況不對,通知醫師檢查。陳姓男嬰被送醫急救,顱內骨折、出血,併發意識喪失及抽搐、痙攣等癲癇,明顯右半身肢體障礙,左右大腦多處腦質軟化,多處大腦實質流失、認知能力、反應能力都遲緩等「創傷性腦損傷」重傷害。 曾女辯稱,因長期上大夜班壓力大,加上經濟壓力沉重,才導致情緒失控,傷害男嬰,但主觀上沒有重傷害的犯意。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曾女坦承犯行,但稱她沒有重傷害男嬰的犯意,希望減刑,法官仍維持原判十三年徒刑,駁回上訴。此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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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前女友劈腿堵人 2男街頭互毆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懷疑蘇姓前女友劈腿才與他分手,遂在日前凌晨騎車至台北市忠孝東路與基隆路口堵下班的前女友,不料,卻遇蘇女的現任李姓男友前來接人,陳男竟上前理論並持板手攻擊李男,李男也持安全帽反擊,警方接獲有人在大街互毆報案,即趕往現場查處,陳男見警騎車要逃卻自摔被壓制,隨後被查出通緝犯身分,警訊後將全案依法送辦。 警方調查,二十七歲陳姓男子因涉侵占遭法院發布通緝在案,他懷疑二十九歲蘇姓前女友背著他劈腿,才會跟他分手,於是日前凌晨三點騎機車至台北市忠孝東路與基隆路口,堵剛下班的前女友,不料,卻遇見蘇女現任二十三歲李姓男友來接人。 陳嫌見狀醋勁大發,遂上前與兩人理論,雙方一言不合,陳男竟持扳手攻擊李男,李也即拿安全帽反擊,兩人在大街互毆引起民眾側目並報警,信義分局獲報即動快打警力趕到場,陳男見警到場,即騎機車要逃離現,但因重心不穩自摔倒地,員警立即上前將他壓制逮捕。 員警隨後將三人帶回調查,查出陳男正遭通緝中,由於,雙方都說要提告,警訊後遂將二人依傷害罪嫌送辦,並將陳男解送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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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警破獲販毒集團

直搗藥頭 住處滿地針頭 南市警二分局八日至張姓藥頭家中查緝,發現張男住處一遍狼籍且散落多枚使用後毒針。(讀者提供)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市警二分局偵查隊三月間查獲安毒溯源追查,循線掌握張姓藥頭及三名藥腳,八日兵分多路至東區、關廟、仁德等處搜索,一舉將四人逮捕到案,並查獲三包安毒及磅秤、分裝袋等證物,訊後依毒品罪嫌將四人法辦。 卅歲的張姓藥頭,利用卅四歲的黃姓男子、廿五歲的高姓男子及廿八歲的楊姓男子作為藥腳分售毒品,警方今年三月查獲安非他命後追查溯源掌握四人身分。 案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耗時四個月蒐證追查掌握犯罪事證,八日晚間持檢方拘票前往四名嫌犯住處逮人,一舉將張等四人逮捕到案,並於現場查扣三包安毒(約一點六三克)、吸食器、針筒及電子磅秤、分裝袋等證物。 警方八日前往張姓藥頭住處時,發現張男家中生活環境一片狼藉,有多枚使用過的針筒隨意棄置在房內,警方小心翼翼進行地毯式搜索,查扣所有相關證物並全面清消,在訊問四人後將張等一併依毒品罪嫌送辦,張姓藥頭經檢察官諭令五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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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股東能提訟請求董事賠償公司損失嗎?

東區陳先生問:我是某家銀行的股東,銀行的貸款業務平常由公司常務董事會負責決定。由於銀行對於發展海外放款業務有高度興趣及企圖心,曾貸款給客戶在中國經營飯店業務所需的資金,不過該客戶最後因投資失敗,造成銀行無法回收貸出的款十億元,損失不小。我想提起代位訴訟對決定貸款的幾個董事請求賠償公司損失,請問可行嗎? 答:股東對董事提起代位訴訟,依《公司法》規定須先以書面向監察人為請求,監察人受請求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始得為公司利益提起訴訟,此為提起代位訴訟須為事前請求的規定,股東不得直接對董事提起訴訟。 股東提起上述訴訟請求董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一般以董事違反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即以董事違反受託人義務為由,受託人義務包含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而面臨此種訴訟,董事通常以其決定符合經營判斷法則作為抗辯。董事對於公司負受託人義務,假如其作決策時係基於充分獲悉的資訊基礎,善意確認其所為商業決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且無利害衝突情形下,董事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訴訟上因依經營判斷法則,推定董事係基於善意且資訊充足情形下作成商業決策,應由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告證明董事作成決策時係基於惡意或有資訊不足情形,原告所負的舉證責任可謂相當重,因經營判斷法則將會為董事及其經營決策提供實質性的法律保護。如果原告舉證成功,董事必須就其商業決策對公司而言符合全部公平原則(即交易的公平及價格的公平),即不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建議陳先生需進一步蒐集董事經營決策的過程資料,以完成原告的舉證責任,否則在被告受經營判斷原則保護下不容易勝訴。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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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瓦斯縱火 男思覺失調症獲輕判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吳姓男子被控在去年八月於善化父母承租的三合院,涉嫌開瓦斯縱火,警方將吳依公共危險罪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發現,吳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因精神障礙影響辨識行為,判處一年四月。 去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南市消防局接獲善化某三合院起火通報且屋內有人受困,立即動員人車前往灌救,廿多歲吳姓男子從火場自行逃生後,立即安排送醫。未料警方調查發現,吳男竟是火警的元凶。 檢警調查發現,該處起火民宅為吳男父母承租,涉嫌縱火的吳男有罹患思覺失調症。案發當日吳男先是以打火機點燃床上草蓆、後至廚房開啟瓦斯桶開關,再以點火槍點火,事後自行跑出屋外。除臥室、廚房天花板、牆面有煙燻,部分屋內陳設燬損外,並未影響住宅主要結構。檢警調查時,吳男表示,放火是因腦中有聲音叫他這樣做。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合議庭針對吳案委託奇美醫院精神鑑定,發現吳因精神疾病影響,有幻聽、認知功能受損、衝動控制下降及對現實感缺乏判斷力等症狀。縱火時是受命令式聽幻覺干擾而產生恐懼、害怕情緒、心生輕生意念,致其對現實判斷力下降。 吳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為最輕本刑七年重罪,然而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吳犯案未遂、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及因精神障礙致辨識而行為能力,且吳父以和屋主達成和解並約定將燬損部分恢復等情,依法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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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律師聲請重製卷證 駁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林秉樞被控對立委高嘉瑜傷害等,目前由新北地院審理中。林男委任律師日前聲請重製所有案件卷證,並於檢察官、高嘉瑜律師不在場時閱卷,遭法院駁回。林男律師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已裁定駁回確定。 林秉樞委任律師認為法院以準備程序方式,通知所有關係人到場提示卷證資料,程序有問題,聲請重製含電磁紀錄的所有卷證,聲請於林秉樞在場、但檢察官、高嘉瑜律師不在場時檢閱卷證。 新北地院指出,為避免卷證中隱私資訊外流,造成高嘉瑜等人的傷害,法院在律師檢閱卷證後,已重製無涉隱私的部分交給律師,而林男律師未就不准閱覽部分,具體釋明待證事實及關聯性,即欲聲請重製全部卷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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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新芯 台積電前經理判賠25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積電不滿採購處前薛姓經理於離職後五個月,跳槽大陸新芯半導體,依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訟求償。一、二審均判決薛男應支付台積電競業禁止補償金與違約金共二百五十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積電指出,與薛男於九十年三月間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男於離職後十八個月內不得受僱半導體製造的競爭對手,若違反約定,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且須支付離職前兩年內支領的薪資一千多萬元。 一0五年五月間,薛男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於同年七月離職,台積電並支付他特別補償金一百一十七萬。不料,薛男竟於同年十二月受聘於大陸新芯公司的採購副總裁、長江公司副總裁。 薛男答辯指出,他的職務無法接觸或使用台積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約定不符合勞基法的必要性規定,且雙方約定長達十八個月的競業禁止期限,已逾越合理的限制範圍。 法院審理指出,薛男負責業務確可知悉台積電營業秘密,台積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且十八個月的禁業期間應屬合理,但違約期間不到一年,計算後,薛男應支付共二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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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收富商襯衫 過時效免議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被控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所餽贈的襯衫十二件,審理翁男公司訴訟案時未迴避,甚至與翁男飲宴,遭監委彈劾後移送議處。懲戒法院八日判決飲宴與審理迴避部分不受懲戒,收受襯衫、宣判後聯繫翁男,有違失應受懲戒,但超過五年時效判決免議。 職務法庭指出,鄭小康長達十年收受十二件襯衫,雖是翁男自發性寄送,但應即時拒絕、退回或通報,卻僅電請對方不再寄。鄭雖判翁的訴訟案敗訴,但案件未確定,卻於宣判後聯繫翁男,引發外界懷疑兩人有特別關係或利益,均損及司法形象與尊嚴。 職務法庭認為,鄭雖損及司法形象,但查無他未忠實履踐司法職務,也沒有顯不適任,決議以「罰款」懲戒,但其最後違失行為日為一0四年九月,逾五年追懲時效,依法判決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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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 鐵人三項選手溺斃 獲賠222萬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市體育總會三年前在愛河舉辦鐵人三項比賽,張姓選手卻意外溺斃,家屬求償八百三十七萬元,一審認定主辦單位已盡注意義務判免賠,不過高雄高分院逆轉改判須賠二百二十二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高雄市體育總會一0八年三月三日在愛河舉辦「二0一九年第十三屆維士比盃愛河國際鐵人三項」游泳項目,張姓選手當天上午七時許在游經愛河中正橋段約七百公尺處發生異狀溺斃。 張男家屬認為是救生員疏失未注意導致溺水,且法醫相驗後,認定死因為窒息,據此認定救生員是高市體育總會受雇人,高市體育總會跟救生員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八百三十七萬元費用。 高雄市體育總會抗辯指出,比賽當天愛河沿岸每隔一百公尺就有設置浮台,浮台均配有二名合格救生員,活動範圍內也有八艘救生艇,每艘救生艇上更有二名救生員,甚至還向軍方聲請水上救護,作為可能救援助力。高市體育總會據此主張,已盡力救援採取救護措施,並無任何疏失或延誤行為。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救生員處置未違反管理人注意義務,應不構成過失侵權行為,且這項競賽不屬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範疇,高市體育總會就救生人員、設備配置並無過失可言,據此判決張男家屬敗訴,高市體育總會免賠。 不過,全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改認定家屬主張部分有理由,高市體育總會需負部分過失責任,逆轉改判須賠二百二十二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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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幫堂主兒遭北聯幫少年擄走毆打 檢起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北聯幫陳姓少年與四海幫方姓堂主的兒子,為了心儀的女孩子互看不順眼,竟找來劉、黃兩名成人把方姓少年擄走,帶到山上以鐵棍、電擊槍凌虐,事後棄置路邊。台北地檢署八日偵結,依傷害等罪嫌將劉、黃起訴,陳姓少年則移由少年法庭審理。 檢方起訴指出,均為十七歲的陳姓、方姓少年,日前為了女孩子爭風吃醋,陳男找來有幫派背景的劉、黃等人,於今年三月十三日晚上十時許,從台北市萬華區某棋排社將方姓少年押走。 一行人將車子開往北投貴子坑,用麻布袋蓋住方姓少年的頭部後,換車再到新北市的觀音山上。 一名身分不詳的「罐頭哥」,不僅用槍托重擊方男後腦,還在其耳邊開槍示警,隨後陳男等人先後以徒手、鐵棍、電擊槍及辣椒水凌虐方男。直到隔日下午一時許,方男才被載到三重區棄置路邊,經路人發現後報警將他送醫。 引發這起押人凌虐案的陳姓少年,日前也參與在台北地檢署前的黑幫鬥毆事件,因為未成年,所涉的兩起案件被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至於同案動手毆打方男的劉、黃二人,後來遭警方逮捕,兩人辯稱只是想給方男一個教訓。 承辦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劉、黃等人有要致人於死的動機,因此依與少年共犯對少年傷害等罪嫌,將劉、黃二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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