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女星60萬演主角 製作人詐欺被打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獨角獸國際影音製作公司負責人余志賢,前年邀約「精靈系女神」藝人黎晏孜,出任他籌拍的偶像劇「微笑HOUSE」女主角,並向黎女借款六十萬不還,而挨告詐欺。台北地檢署發現,余男名下沒有房產,卻以抵押房產為由向黎女借錢,認定有詐財犯意,十一日依詐欺罪嫌將他起訴。 前年十二月,余男以獨角獸國際影音製作公司負責人的名義,邀約黎晏孜籌拍偶像劇,宣稱要安排她擔綱女主角。後來余男以房產抵押暫時缺資金為由,向黎女借款六十萬元作為周轉金。 黎晏孜信以為真,先交付現金四十萬元,再轉帳二十萬元給余男,直到去年一月才驚覺余男名下根本沒有房產,立即與余男相約在台北市松江路某餐廳談判。余男表達還不出錢後,黎女與助理先行離開。 余男指控,黎晏孜離開後,當時陪她一同前往的四名男子,隨即對他一陣圍毆,造成多處皮外傷,事後對黎晏孜提出教唆傷害的告訴,另對四名動手的男子提告傷害罪。 檢方指出,黎女早在雙方爆發衝突前,即與助理離開餐廳,難以證明她有教唆四男傷人,先前已將她處分不起訴。至於涉嫌傷人的楊姓男子等四人,一審各判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目前上訴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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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先公布確診數 周玉蔻不起訴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去年五月中旬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名嘴周玉蔻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個人臉書搶先公布確診人數,並預告疫苗抵台日期,有民眾質疑她散布假訊息及影響股市而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周女無散播不實疫情及影響股市,上月將她處分不起訴。台灣高檢署駁回北檢再議,周女不起訴確定。 去年五月十六日,周玉蔻在指揮中心每日固定公布當日確診人數及相關疫調前,先在其個人臉書發文,透露當日確診人數為「二0七」,並加註評語說「還好不是幾何式成長!好家在!繼續防疫!」遭告發。 去年五月十六日及十八日,周女又分別在臉書上貼文,「今天的獨家好消息:疫苗(AZ與莫德納)五月底、六月中旬,分批抵台!」周女不久後刪除「AZ與莫德納」的部分文字。 有網友認為周女在指揮中心之前公開確診人數及疫苗來台時程,涉嫌散播假疫情消息,及以不實流言影響股市,在截圖後向檢方提出涉犯傳染病防治法及證券交易法的告發。 檢方調查指出,周玉蔻在臉書提前揭露的確診人數,與後來指揮中心公布的數字相同,無法認定她有散播不實的疫情訊息。 此外,周女雖提前預告疫苗抵台時間,且去年五月十四日至當月底的股市確實呈現上漲,但也無法證明該貼文能否影響股價,及具備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決定的重大性要件,在事證不足的情況下,將她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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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靈退休校長聯手學生 斂財逾億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退休女校長彭春蘭與女學生林沛穎對外佯稱可以通靈,並替人消災解厄,以出售玉器、舉辦法會、過爐等方式詐騙得手一億餘元,共十七人受害。二審依詐欺取財罪判將彭、林各判刑十三年、十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彭春蘭為新竹縣某高中校長,民國九十九年退休後,經常在新竹各寺廟、郊區或山區,接觸身心狀況不佳、家庭關係不良或有債務糾紛等民眾,利用退休校長身分取得對方信任。 雙方進一步接觸後,彭女介紹謊稱有通靈能力的林沛穎給對方認識。彭、林二人互相配合,以宗教災厄、鬼神理論等遊說被害人花費巨額款項,以購買佛像、假玉器、木雕、舉辦消災解厄法會、過爐等,四年多來共詐得一億餘元。 一審新竹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將彭、林各判刑十六年、十八年。二審高院認為,彭、林利用被害人對宗教信仰、未知領域的崇敬,加上退休校長身分詐財,導致被害人四處借貸、親友疏離、家破人亡,惡性重大。 高院考量兩人曾於九十九年間被判刑確定,卻以類似手法變本加厲詐騙十七名被害人,時間長達四年,犯罪金額超過一億元,但審酌兩人施用詐術情節較一審認定有所減縮,改判十三年、十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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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團偽造隔離單詐保金 還錢再多1罪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曾為保險業務員的梁姓男子,涉嫌與五名友人或同事,以偽造的彰化縣衛生局隔離通知書等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十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理賠金,騙局遭拆穿,彰化地檢署十一日偵結,認其等涉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考量已將詐領的理賠金返還,犯後態度良好等情,而均予一年期間緩起訴,應分別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十萬元、六萬元不等之金額。 襄閱主任檢察官葉建成指出,本案係因彰化縣政府今年一月間及三月間,相繼收到被害保險公司函詢被告等人居家隔離原因,發現檢附的隔離通知書影本都是偽造,認事關重大,由檢察官賴政安指揮警方成立專案小組偵辦。 檢方說,經調閱、比對相關資料,釐清犯嫌申請保險理賠過程,清查可疑人等,除將一名被告不起訴外,更溯源查出梁男、蔡姓、鐘姓等六名嫌犯。 緩起訴處分書指出,梁男(三十七歲)曾為保險業務員,熟知保險之出險理賠程序,去年五月底,以先前為客戶聲請理賠時經手的彰化縣衛生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為範本,使用電腦偽造,並蓋上偽造的防疫專用章,向二家保險公司詐領防疫險及健康險理賠金共十二萬元。 梁男知悉蔡姓友人也有投保「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理賠金額為十萬元)、「個人健康保險」(理賠金額為二萬元),乃由蔡提供資料給梁,梁即以同一手法申請理賠,使二家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十萬元、二萬元至蔡的帳戶。 另,梁男也以同一手法,為同事等人詐領防疫險理賠金,而從中分得一萬元至四萬元不等的金額。 檢察官認被告等人均涉犯詐欺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於偵查中曉諭被告等人將所詐領的保險理賠金返還該二家保險公司,嗣被害人均同意該署對被告等予以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考量其等犯後態度良好,且均無前科,所詐領金額非鉅等情,而均予一年期間緩起訴,應分別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十萬元、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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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易服勞動造假 二審輕判

檢批量刑失當違反公平 提上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易服勞動造假案,二審引用較輕法條改判一年十個月,檢察官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指稱法院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論罪,明顯量刑失當失衡、違反公平、比例與罪刑相當原則,請求最高法院予以撤銷。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林志峯表示,一、二審檢察官都主張翁茂鍾、楊博賢兩名被告,皆是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因為楊博賢當時是官田分駐所副所長,其包庇翁茂鍾所做的文書,本屬司法警察公務員身分製作的文書,依法就是公文書;而檢察官與觀護人因信任警察記載內容應真實,未做實質審查,才讓翁、楊等人上下其手,做假得逞。 林志峯舉多個最高法院判決,佐證翁茂鍾、楊博賢所犯確實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包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617號、一一0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2104號等。 林志峯說,翁僅為私利嚴重干擾股票市場正常交易,炒股案被判刑一年已屬過輕、難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翁還不知悔改,利用人脈運作到佳和公司附近官田分駐所做社會勞動,還做假記錄,玩弄司法、警政於股掌之間,犯罪手段卑劣,且我國司法因翁的操弄,司法公信迄今千瘡百孔,人民誤解司法專為權貴者開巧門。二審不但未體察人民望治心切之情加重量刑,反倒為翁減刑四個月,因此提起上訴,盼有公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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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小心定期租約 變成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東區葉先生問:兩年前,我將房子出租給陳先生,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期限一年。原訂租約屆期後,陳先生仍在每月五日將房租匯入我的戶頭,我覺得算是優良房客,便未再重寫新契約書,就這樣陳先生一直按月付房租住下去。現在我想賣房子,要求陳先生搬離,沒想到對方居然說,我們之間已經是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不能要求他搬走。我真的一頭霧水,到底什麼是不定期限租賃契約?我不租給他,難道真的不行嗎? 答:房屋租賃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若租賃契約沒約定好,屆期後仍繼續收租,房東也是會吃虧的。案例中原來一年租期到,陳先生原本應該依民法第四五五條返還房屋的,但他卻仍持續給付房租並繼續占有使用,而房東葉先生也繼續收租,並無反對繼續出租給陳先生,如此就符合民法第四五一條規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也就是雙方的租賃契約從一年,變成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房東面對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又該如何處理呢?此時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必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才能收回房屋,其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所以,房東必須要有以上六款的情形,才能終止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將房屋收回。 因此,房東要避免陷入租約變成不定期限之窘境,除原租約屆期前、後時,都要通知房客搬離外,最保險的方法是在簽訂之租賃契約時,明確約訂「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以達到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而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此時除非雙方另有成立新的租賃契約外,房客單方面之繼續使用原租賃物,仍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當然房東不可以繼續收房租。 另外要特別提到的是,案例中葉先生與陳先生間的租賃契約雖已變成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但並未經公證,葉先生將房屋賣給他人,依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公證之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並沒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也就是葉先生的後手,不會繼受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過戶後仍可依法主張房客陳先生遷出房屋。 (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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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誤闖車道 遭返家住戶開車輾過死亡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程姓男子九日上午搖搖晃晃闖進高雄市一處公寓大樓地下室出入口,又疑酒醉跌落車道,遭駕車返家的孫姓住戶輾過,送醫搶救不治,全案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檢方偵辦。警方報請高雄地檢署相驗解剖,進一步釐清程男死因。 警方調查,程姓男子(三十五歲)九日在新興區文化路酒吧消費,離開後步行經過附近巷弄,不明原因闖入一棟公寓大樓地下室出入口,不慎跌落車道,剛好孫姓住戶(四十七歲)駕車返家,未注意躺在車道的程男當場輾過,聽到「啊!」一聲大叫,才發現壓到人。 警消獲報趕到現場,將程姓男子自車下拉出送醫,經急救仍不治。警方說,程姓男子住高雄,但距事發地點非步行可及;不確定程姓男子當時是否酒醉,但調閱監視器發現程姓男子走路搖晃,可能意識不清,誤闖大樓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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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假公查職棒女孩個資 記2過

華平派出所劉姓警因好奇不當使用警政電腦系統 所長督導不周申誡處分 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市警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劉姓警員利用警政電腦系統,查詢中華職棒啦啦隊女孩資料,在市警局電腦查詢系統出現異常查核資料。四分局調查劉員非因公務查詢個資,加重處分記過兩次,並停止查詢系統權限;施姓所長督導不周,連帶處分申誡一支。 市警局建立電腦查詢系統稽核機制,發現四分局派出所劉姓警員於六月下旬有異常查詢情形,交由四分局主動清查,劉員利用警政電腦系統查詢非公務個資,不當使用警政電腦系統。據了解,劉姓警員在華平派出所服務近半年,平日表現正常。劉姓警員坦承好奇才查詢中華職棒啦啦隊女孩資料,事後很後悔。 四分局對劉姓警員加重處分記過兩次,並停止查詢系統權限,施姓所長督導不周申誡處分。四分局長王子雄表示,將持續要求員警落實查詢紀律,非因公務需要不得查詢個資,如經查獲從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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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先嗆聲!騎士嗆駕駛不賠償就砸車 涉恐嚇挨判拘卅日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一名王姓男子於今年一月間行經安南區道路時,與游姓汽車駕駛發生擦撞,王男被控威脅游姓駕駛賠償醫藥費,否則就要砸車。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王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依法判處卅日拘役,易科罰金三萬。 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許,王男騎乘機車行經安南區,在路上與游姓汽車駕駛發生碰撞,王當場向游恫稱「你現在不賠償醫藥費、我就砸車」,游姓駕駛通報南市警三分局到場,王因涉嫌恐嚇,訊後立即被警方依法移送南檢。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法官發現王男過去有竊盜、毒品、詐欺等前科紀錄,只因與人發生行車糾紛,竟出言恫嚇對方駕駛,犯後未獲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王卅日拘役,易科罰金三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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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關心吃飯沒 兒竟持刀攻擊

中央社∕新北九日電 板橋今天發生一起兒子攻擊母親案件,媽媽疑叫兒子吃午飯,但兒子卻突然暴怒持剪刀刺傷母親頭部,警獲報迅速將男子逮捕,傷者送醫後傷勢無大礙。 二十七歲李姓男子下午二時在客廳時,李母關心說「怎麼還沒吃午餐?」,不料,李男竟暴怒失控拿起剪刀,朝母親後腦勺猛刺五下,造成傷者頭部多處撕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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